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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大数据

发布时间:2020-11-30 03:45:08

⑴ 怎样才能取出全部住房公积金

1、想要把公积金全部取出来的话,是要等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可以的,在你退休之后可以取出来的钱包括本息。

2、假如你还没有等到退休,想要中途把公积金取出来的话,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购房或者是建户的时候。

3、假如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在职期间你自已交的公积金是可以申请提取出来的,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单位交的就归公了。不过如果你找到了新的单位,并且新单位可以为你继续缴纳公积金的话,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也就是把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这个时候是全额转移的。

知识拓展:

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5、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并且通过审核的话,你需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后就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6、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之后,会把你所申请支取的金额划入你所提供的账户中。而之后你只要自己到银行,拿着银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了。



⑵ 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趋势

面对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看好的,也有唱衰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我们要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增长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也面临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战。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既要把物价涨幅降下来,又不使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波动,并利用有利时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巩固经济发展的好势头。

经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平稳较快增长区间
当前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仍将高于9%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总体平稳,物价涨幅总体可控,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
第一,经济增长总体平稳。上半年经济增速虽比去年上半年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平稳较快增长区间。内需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投资保持较高增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高位回稳。经济增速适度放缓,既有全球经济减速的影响,也是我国主动调控和市场需求变化综合作用的结果,总体上符合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第二,物价涨幅总体可控。虽然食品、居住类价格同比涨幅仍处高位,但物价涨幅趋于收敛,价格上涨势头得到初步控制。
第三,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从需求结构看,在投资和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的同时,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升。从生产结构看,农业生产投入增加,工业生产平稳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较快,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从收入结构看,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快增长,财政对社会保障、教育和医疗卫生投入大幅增加,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明显增加。
总体上看,未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控制物价上涨势头的有利条件较多,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受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投资增长、产业转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因素的拉动,投资增速依然会保持在高位;最终消费在就业状况改善、工资持续上升、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将保持较快增速;出口增速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会有所回落,但仍将回归正常水平,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仍将高于9%。随着稳健的货币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社会总需求增速放缓,加之粮食和主要工业品供应较为充裕,翘尾因素逐步减弱,以及稳定物价措施逐步落实到位,今后几个月物价涨幅将有所回落。

⑶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在苏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房贷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3)住房保障大数据扩展阅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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