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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9 22:35:34

❶ 在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业主拒交物业费主要凭借以下七大事由: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收费,违反合同约定占用或出租公共绿地、空间。如果物业没有以上行为,业主必须缴纳物业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收费规定》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❸ 公租房可以上户口吗

公租房可以落户口。

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建委-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社会改革

我国建立社保信息披露制社保基本情况报告出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始在全国逐步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于11月29日首次发布《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报告。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显示,2004年以来全国已连续3年多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无拖欠。同时,各地积极补发历史拖欠,到2006年底,共有18个省(市、区)实现养老金无历史拖欠。
目前,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广覆盖。到200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8766万人,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6%。而且,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了起来。1998—2005年,企业参保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由每月413元增加到719元,年均增长8.2%。2006年,中央决定较大幅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月人均养老金达到815元。另外,统筹层次正逐步稳定提高。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比较缓慢,覆盖面还比较小。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运营安全。1997—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年均增长17%,其中近3年来年均增长20%;养老金支出年均增长15%。200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总支出48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和2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1413亿元,累计结存5489亿元。
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也有保障。2006年,国家审计署曾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金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发现了个别问题。劳动保障部介绍说,目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纠正98.5%,现在正在进行市县基金和农保基金的审计。不过,目前还有一些企业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
根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0268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2537万人。全国94家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除1家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已全部参保。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6459万人,当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108万人次。这是我国社会保障网日趋扩展和完善的一个缩影。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取得了明显进展,逐步构建起一张坚实的社会保障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国家还支持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到2006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5732万人,基金收入1747亿元,支出1277亿元。
失业保险城镇覆盖率达78%,从1998年至2006年,共为24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2006年全年,全国有598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另有86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到2006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8亿元。 廉租房,江苏省县城以上城市全覆盖 江苏省省所有县(市)全部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正式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在全省基本建立,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全省有2.9万户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已享受了这项制度带来的好处。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资金落实是关键。为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南京市政府建立了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每年落实资金5000万元。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今年前三季度归集近9000万元。淮安市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今年前三季度归集土地出让净收益等资金2700多万元。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61304.5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2864.34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2631.64万元,其它资金15808.59万元。
低保住房困难户基本得到保障
目前,江苏省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计已有28967户最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绝大部分省辖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南通市将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扩展到城市最低工资线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
江苏省省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不过,目前针对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低价位、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较窄,仅限于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一些地方保障面积标准较低,保障方式不尽合理,没有实现应保尽保。
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已成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建立以廉租房为重点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在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对象从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扩大到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用收购二手房、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中配建等多种方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房源一般不低于应保对象的30%。通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划出10%等方式,落实好廉租房资金渠道。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廉租住房建设
为改善供求关系,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我省将通过“五限一竞”即限销售价格,限套型面积,限建设标准,限供应对象,限转让交易时间及竞拍地价,加大中低价位政策性商品房建设力度。同时,在全省积极推行经适房共有产权试点。
南京3年筹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该市将出台一系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扩面政策。从2008年起,拟定每年筹集3.8亿元,筹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现行的廉租保障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据今年初对全市家庭展开的住房调查,江南八区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82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共有10.8万户。南京市计划,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把这10.8万户低收入家庭中特别困难的一部分,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应保尽保。
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自2002年以来,南京市保障的10180户特困家庭中,享受实物配租的仅500余户。今后,南京拟定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8-2010年3年内,通过实物配租将筹集3000套、15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其中新建2400套、12万平方米;回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退原房(含不足部分市场收购等)600套、3万平方米。廉租租赁补贴共发放约4亿元、共惠及6万余户。
南京现有的廉租住房申领条件较为“苛刻”,把不少低收入群体挡在了廉租房保障的大门外,由此一度出现了400余套廉租房源空置的尴尬。该市拟定放宽申领条件:低保无房户;特困企业中特困职工中无房家庭、社会福利院中成年孤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出现住房)等低收入特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这三类人群,均可享受实物配租。 首家甲级铁路设计院重组改制 中国交通建设领域的大型设计企业——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近日在成都改制重组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这是国家甲级大型铁路设计院按照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由单一的铁路行业首次向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发展而组建为工程科技企业集团。
随着铁路基建管理体制的改革,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依靠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年产值从2002年的2.6亿元增长为2006年的15亿元。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能力,具有国家甲级综合与专项资质证书31项,其在险峻山区设计大能力铁路干线的成套技术,高速公路设计,高桥大跨桥梁和长大隧道设计等专业技术居国内领先地位。 中东部地区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 “如今政策真好,农村孩子上学不用缴费了!”2007年,我国中东部地区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至此我国农村地区已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新年伊始,中东部地区各省份就积极部署有关工作,确保新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拨付到位,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现象发生。
确保春季开学资金到位
山东省省长韩寓群日前主持召开了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教育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抓好落实,确保1月25日前将保障资金拨付到学校。1月17日,在山东省财政厅大楼,随着副省长王军民轻点鼠标,山东省2007年第一季度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资金3.86亿元拨付到县。在该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首批专项资金拨付仪式上了解到,从今春开学起,山东将全部免除76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杂费,为农民减轻负担18亿元。
在1月19日召开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副省长王菊梅强调,凡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缓慢的县(市、区),将依法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问责。该省还决定,今年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所需的25亿元资金按比例分担,严禁各学校对杂费“先收后免”,县财政要将免杂费所需资金提前拨付到位,不能因拨付迟缓而影响春季正常开学。
从2006年春季起,福建省也全面实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全省共免除学杂费资金达6.78亿元,惠及361万农村学生。
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比例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被列入了湖南省政府2007年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湖南日前组织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成5个组,赴全省14个市州进行第一轮督查。此次督查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资金的落实、贫困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安排和人数、教职工地方性津补贴的发放情况等。据悉,湖南今年预计投入新机制资金19.23亿元(不含中央免费教科书资金),其中中央承担61%,省级承担26.1%,市级承担3.9%,县级承担9%。
浙江省2006年秋季就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了学杂费,513万名义务教育学生家庭户均免交学杂费近100元,免交的5.5亿元学杂费全额由各级财政承担。此举标志着浙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这一事件日前被评为浙江省2006年十大新闻之一。实施免除学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实行全额转移支付,对其他市、县(市、区)根据经济和财政状况,分别按二类地区省补70%、三类地区省补50%、四类地区省补30%、五类地区省补20%给予转移支付。
严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江西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上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从今年开始,全省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将达到6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将达到80元。该省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从近日召开的2007年度湖北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开学,湖北600万名农村中小学生将免学杂费。据介绍,该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面实施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凭“资助证”免缴学杂费和领取免费教科书,严禁“先收后退”和“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这一政策将惠及该省600万名农村中小学生。

❺ 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城市居民的“房产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❻ 201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法》中央第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聋哑人保障法》安全第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办。不再《残疾人保障法》三号文件问题无奈。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太饿了死了问题残联上班玩

❼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中央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工作

你好!
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
目前,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住房问题,按照当地住房政策执行。如果当地住房政策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纠正,或者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养殖场(养猪)与住宅区最小距离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养殖场(养猪等)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没有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应不污柒生活环境与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❾ 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时间需要多久

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时间一般要1-3个月。

一般来说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9)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预告登记时需要先将契税和印花税交完,整个办理时间15分钟左右,需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的。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❿ 个人房产证及房产证抵押如何查询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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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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