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照市东港区社保网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 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 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② 日照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本数,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
对2.3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由市房委办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以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日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异或丧偶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地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地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任职或受雇的,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未达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不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4.因在本市大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日照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日照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日照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7.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 日照市2015年农村自建住宅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成后,就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吗
您好,可以这么理解。
要进行宅基地房屋的确权,首先应明确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则,即“一户一宅”原则。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征。
鉴于此,在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属于本户家庭共有,而不是归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人员个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宅基地上房屋归该户农民共有的原则,只是对“一户一宅”原则的简单理解,并不能满足农村错综复杂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需要。[2]在旧村改造的实践中,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房屋可能会经历了重建、扩建、继承、转让等一系列过程,甚至家庭成员中的权利人也会变化。在此情况下,则不能单靠家庭共有这项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房屋的流转,从取得方式上讲,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下面笔者结合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从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方面对权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一)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问题
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纠纷是在拆迁改造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之一。问题的起因主要在于房屋翻建或扩建时由一方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而引起争议。
房屋翻建是将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围内重建新房。笔者认为,房屋翻建是基于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内家庭共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员对翻建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的,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可以适当对其多分配补偿份额。
房屋扩建则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扩建不影响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扩建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出资建设者所有较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产所涉宅基地房屋处分问题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3]分家单通常是农村分家析产的书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财产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分家单是真实的,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此,在拆迁改造中,分家单也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凭据。
三、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继承取得、赠与取得、买卖取得。
(一)继承取得
宅基地房屋继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4]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实际上也就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存在这种矛盾,笔者建议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只有本社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才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而房屋补偿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这样就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的矛盾。上海市的农村拆迁就采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的做法,而我崂山区则是采用房地一体的补偿方式。
在继承财产的处理上,会遇到因继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房屋做不同处理的问题。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房产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其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会得到质疑。为解决该问题,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如此规定,笔者建议如果继承人中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由该成员继承房屋,并由其适当给予城镇居民继承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经济补偿,这样会免去一些因确权而需办理的繁琐手续,并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城镇化需要而进行的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人也无需提前对房屋进行分割,一直维持继承人对房屋的共有状态至拆迁安置补偿时,因为通常安置的是货币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继承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分配矛盾问题。
(二)赠与取得
宅基地房屋赠与取得,是指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处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受赠人通过赠与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样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的赠与应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较为妥当,否则会导致变相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致使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混乱。
(三)买卖取得
鉴于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特定身份,且带有福利性的特征,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是受限制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买卖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买受者才能获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在实践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在拆迁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房产,通常建议双方先到法院去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法院对权属的认定进行安置分配。
总之,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复杂的社会及立法背景,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的立法及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④ 日照市怎样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上面有人就好申请!
别的嘛,非常麻烦!
⑤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需要哪些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证明(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证明(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3.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者遗赠书、裁判文书等。
8.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以上几种情况所带证件不同,请对应。
⑥ 日照市征地补偿
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的基准价格和土地级别范围
/建筑平方米
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基准价格
阿5300-60001000
两个4400-54001000
三3500-45001000
四2400-3600800
五1500-2500800
六1060-1600600
七630-1080 200-600
八330-650200-600
九180-370200-600
十140-260200-600
?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22条的规定。
?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评估,以确定的规则。
三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拆除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X K +基准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的价格
第四基准土地价格的基准价格构成的区位补偿价。基准地价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平均楼面价的基准价格,平均而言,普通住宅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和平均房价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重置为被拆除新的价格之间的差异。
?基准地价基准价格的住宅房屋拆迁和土地级别范围,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七到十级的土地基准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规定的国土房管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报告。
?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容积率房屋拆迁修正系数表“确定。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的状态。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所有权的前提下提交的文件被拆迁显着的区域,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确定,在地面上地板和二楼以上的建筑容积率按照1计算;各方的分歧,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数据计算。
第六条拆迁房屋置换成本的新的价格评估,按照与北京房屋估价办法(京方地评字[1996]第573号)和“北京市住宅建筑估价技术规范”(地精方平子655 [1999]号)执行。
根据第34条规定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房改危改区(不包括购买公共住房),私有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的危房前,市场比较法。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产权交换,交换房屋评估价格的,按照前款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技术标准,北京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京方地评字[1999] 656号),也可以评估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负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规则第九条的解释。
附件一: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价格和土地级别范围
一个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价格(见附表)。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土地级别范围
?答:
?西单北大街 - 西四南大街 - 西四北大街 - 安门西大街 - 地安门东大街 - 张自忠路 - 东北大街 - 东四南大街 - 东单北大街 - 崇文门外大街 - 崇文门西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街 - 前门东大街 - 前门西大街 - 宣武门东大街 - 宣武门内大街 - 西单北大街;
?:
?广安门内大街 - 广安门北滨河路 - 西二环护城河引水渠 - 三里河路 - 西直门外大街 - 北二环路 - 东直门北大街 - 东直门外斜街 - 东三环北路 - 东三环中路 - 通惠河 - 广渠门北滨河路 - 广渠门内大街 - 珠市口东大街 - 珠市口西大街 - 骡马市大街 - 广安门内大街,封闭的地方,除了土地的区域,与外地区的繁华边界路段。
?三个层次:
?,劲松路 - 广渠门南滨河路 - 方庄路 - 群星路 - 蒲黄榆路 - 永定门东滨路 - 永定门西滨河路 - 右安门东滨河 - 右安门西滨河路 - 丰台北路 - 莲花河 - 西三环中路 - 太平东路 - 万寿路 - 朱哥庄路 - 西翠路 - 西八里庄路 - 北西三环北路 - 长春桥 - 蓝靛厂路 - 巴沟路 - 苏州街 - 海淀路 - 中关村街 - 北三环西路 - 北三环中路 - 北辰西路 - 北四环中路 - 北辰东路 - 大屯路 - 北苑路 - 北四环东路 - 惠新西街 - 樱花园西街 - 北三环东路 - 西坝河 - 南大街的霄云延长线至亮马桥路 - 枣营路 - ??朝阳公园西路 - 农展馆南路 - 甜水园西街 - 金台路 - 西大望路 - 建国路 - 金台西路所围地区除一个或两个外的土地,地区,及繁华边界部分外 - 京秦铁路 - 东三环中路 - 东三环南路 - 劲松路延长线侧的区域。
?四:
1。西四环中路 - 西四环北路 - 北四环西路 - 万泉河路 - 颐和园路 - 清华西路 - 圆明园东路 - 双清路 - 清华东路 - 大屯路 - 北小河 - 小营路的北延线 - 小型企业北路 - 关庄路 - 北四环路,朝阳路 - 东四环北路 - 东四环中路 - 十里堡路南侧延长线 - 通惠河 - 西大望路 - 松榆南路 - 武圣路南延长线 - 周庄路 - 南三环东路 - 南三环中路 - 南三环西路 - 菜户营南路 - 莲花河 - 凉水河西延线 - 西三环中路 - 西三环中路 - 莲花池西路 - 莲花河 - 西四环路;封闭除一至三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部分外地区
?2。望京地区(望京西路 - 湖北街 - 宏泰西街 - 宏泰东街)
?3。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地区
?五:
1。青龙桥 - 北五环路 - 北五环路 - 北五环路 - 东五环北路 - 东五环中路 - 京秦铁路 - 东四环北路 - 东四环中路 - 南四环路 - 南四环东路 - 南四环西路 - 西四环南路 - 丰台路 - 程庄路 - 小屯路 - 吴家村路 - 八宝山 - 鲁谷路,西部地区的南 - 前北京路 - 西五环路 - 周围地区的西五环路 - 北五环路 - 青龙桥;除一至四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部分的外侧区域
?2。清河小区
?3。上地开发区,国家级软件园
?4。北苑居住区
?六:
1。朝阳区,石景山区除一至五级地价区外的
?2。北京市海淀区西社区公园,生活的国家 - 北东清路 - 永丰东部边界的中试基地 - 永丰中试基地北界 - 永丰中试基地西界 - 北西部清路 - 温暖北路南段 - 黑龙潭路 - 南山脊线,在该地区的土地面积比?一至五年
?3。北京市丰台区以外的土地面积比?一至五年的永定河以东地区
?4。昌平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和龙园,回南路,太平庄以南地区
?5。顺义区委,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及天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
?6。大兴区所在地政府及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7。通州区委,区政府中心所在地
?七:
1。北京市海淀区西社区公园,生活的国家 - 北东清路 - 永丰东部边界的中试基地 - 永丰中试基地北界 - 永丰中试基地西界 - 北西部清路 - 温北路南段 - 黑龙潭路 - 山脊线以北地区
?2。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
?3。北京市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的建成区,该地区除六级地价区区委,区政府的
?八:
1。建成区?房山,门头沟区政府所在地;
?2。平谷,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县城建成区面积
?3。市政规划以外的城市,除了五到七发展区和主要城镇地价区以外
?九:
?平原区市政区域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
?十:
市政区域内,除其他以外地区的土地一年至九年吗?
⑦ 日照市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拆迁,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口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最主要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口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⑧ 现在日照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可以过户了吗
第一步,初始登记
动产过户流程,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20日到60日不等),购房者可在入住三个月后向开发商咨询初始登记情况,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自行查询。
初始登记阶段房管部门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确保开发商买房手续完成、买房资格健全的手段。
第二步,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
购房者在确定初始登记完成后,主动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让开发商签字盖章。提醒各位购房者,部分开发商手中有现成盖好章的表格,购房者可以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购房者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产权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第三步,拿测绘图(表)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确定产权证上的房屋信息,测绘表是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购房者必须携带。如何取得测绘图(表)呢?购房者需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购房者也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步,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
办证所需要的文件多而杂,购房者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应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准备齐全。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需要开发商盖章的地方也不能落下。
第五步,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代办收取(部分城市),还有部分城市是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购房者尤其要注意:无论是小区代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重要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办理产权证时间。
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备齐以上申请材料后,即可向房屋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第七步,规定时间内领取房屋产权证
购房者携带房屋管理部门的领取证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期间,需要缴纳印花税(贴花)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在缴纳相应费用时,购房者要仔细核对不动产权证上的信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信息尤为重要。
动产过户流程
房屋不动产登记能过户吗
1、房屋不动产登记能过户吗?强制登记房主未首次登记,房子不准过户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意见稿》规定,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3、不动产权登记3月1日实施以后,一直说明不动产“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登记是遵循自愿原则。但《意见稿》的规定则说明,如果居民手中房产、土地等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想进行买卖、继承、转移登记,是无法进行的。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