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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0-11-28 18:20:06

⑴ 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演讲稿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简单观照,近十几年尤其是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转型任务之后的十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过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以后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文件中,又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但是,1998年开始,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官方文献中“社会保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六部分”的说法不仅再也没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实际上被完全放弃,而且代之以“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见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后又进一步演化为“三条保障线”的说法。由于“三条保障线”被认为只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没有就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发表过任何论述,所以,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问题,便被悬置起来。

由于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被长期悬置,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三无”对象和“五保”供养实质是社会救助却名之为社会福利;住房救助在实践中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福利色彩十分浓厚;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会福利产业化、老龄事业产业化口号等等。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某领导人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集中表现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些保障项目中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不清,保障效果难以到位;政府职能错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同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资金筹措不规范,对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出资缺乏有效监督;发动社会力量不充分与过分依赖社会力量的情况并存。同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在解决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的问题上,在解决拖欠公务人员工资的问题上等等。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比如所谓社会保障只覆盖城市而不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够重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过高而保险层次单一,职业福利未纳入政府视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诸阙如,社区保障作用被过分夸大,等等。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不少保障项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铺垫,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论证(如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制度),对现有政策法规实行情况的评估难以进行,社会工作职称体系难以建立,大学社会保障专业、学科设置不尽合理,等等。

简要分析造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和框架性关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的认识,在于对西方福利国家教训的惧怕,在于付诸实施的经济转型设计方案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足够重视,在于政府权利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政府责任本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意识和行政习惯,也在于作为大国的中国任何问题都会有较大回旋余地的偏见。

其次,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在某些偏差、错误,甚至误区。表现在具体实践中,不少人用社会保险代替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的人误将应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当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有人用就业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观点看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受到了不应有的冲击。

再次,有的人对社会保障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比如,有人认为,中国有社会互助的传统,有仍然在发挥作用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资金,所以绝对不会出现饿死人、冻死人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没有必要;有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出现相对于经济发展要滞后一个时期,所以再过几年再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来得及;还有人认为,中国社会不公平的程度远没有达到可怕的程度,有学者甚至认为国际通用的吉尼系数可以扩大,所以强调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大惊小怪。

二、目标模式与制度设计

在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制度框架应当是:以“补救模式”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

以“补救模式”为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设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为必要前提。按照“补救模式”的要求,无论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发挥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选择这样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能力、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就是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灾民、“三无”和“五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社会救助为基础构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就是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良好运行的根本标志,努力建立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多样化、可选择的补充保险为重要辅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制度广阔的保障面所决定的,没有这个网络作为屏障,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不堪重负。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是“补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与中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会福利为补充,就是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为基础,以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此,由国家向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对这些群体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于社会保险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数已经成为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竞争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应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在我国,还要大力发展以政府和社会支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发展以提高社会竞争力为目的、由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大力发展由政府、社会和社区居民共同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一种片面夸大社区福利重要性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不恰当地提出所谓“社区保障”的概念,并赋予社区保障以“第二安全网”的定位(窦玉沛等:《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应当指出:从理论上讲,这种主张也许可以成立,但中国的城市社区目前还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承载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区自治是一句空话,社区服务、社区保障之类就永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设计中,除了基本目标和保障项目之外,还应当包括三个体系:

(一)法规体系

主要应当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分门别类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和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等30多个社会保障项目的法规;三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四是对那些还难以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政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完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需要从两头做起,一方面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从具体做起,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做法通过政策、标准和规章等固定下来,然后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管理体制

根据多年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这里,有几个基本要点: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统一决策与统一操作于一身的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统的、领导小组式的协调机构。至于统一设计、统一协调的任务,则应当交由《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理由有三:一是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领域太多,而且相关保障工作在操作上与这些领域的具体管理活动紧密关联。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是根本做不了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鉴定取证、调查核实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从行政组织的幅度适中原则看,把30多项社会保障项目统统划归一个政府部门去管理,将造成该部门的管理幅度过大、势力过强,从而不利于整个政府组织的有序运行。三是从已有经验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工作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的先例。即使在我国,也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是因为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政府机构中的各种领导小组,往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而这个办事机构所在的部门往往也就成为该项工作的实际决策部门,事实上仍然导致了众多权力的过分集中,有时还成为这个强势部门肆意干涉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依据,甚至加剧了部门之间的摩擦与扯皮。

其次,在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在社会救助方面,明确以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并负责救助水平的总体把关和具体的协调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交给民政部门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扶贫开发交给农业部门,把医疗救助交给卫生部门,把教育救助交给教育部门,把住房救助交给建设部门,把司法援助交给司法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以劳动保障部门为牵头和协调单位,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等这些与卫生管理工作密切关联的工作统统交给卫生部门去操作;在社会福利方面,则应当成立一个协调机构总负其责,而把国有企业职工和各类企业的职业福利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去操作,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和民间组织的职业福利等交给民政部门,把各类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福利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福利交给人事部门。这样分工,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与哪个部门关联度最大,另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业务的传统分工。

第三,从责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确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与个人的责任。所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的社会福利,无疑应当由政府负起从出资到组织落实的完全责任,尽管这些领域的保障工作并不排斥甚至提倡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是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组织工作和部分出资,包括建章立制、组织落实和为基本社会保险所需资金负最后的“兜底”责任,社会和个人负有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然,这里并不排斥在具体服务工作中的社会参与。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建章立制、引导性地出资、政策扶持和管理监督,社会力量则是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中央与地方分工决定的,是我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和历史、文化、习俗差异性较大的具体国情。

(三)服务体系

综合现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本格局应当是: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就是国家举办、管理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服务水平、操作规范、硬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标准的作用。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就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主体,国家通过向他们购买服务来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就是通过在社区修建一批社会保障服务的设施和网点、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务组织、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和广泛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保障服务形成网络。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就是坚持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基础地位,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制度规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设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为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效率,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把服务工作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个人。

三、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上述任务,要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选择以法规建设构建总体框架、以探索实践完善各项制度的基本路径,大致要经过制度整合、探索实践和完善法规三个步骤。

所谓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内,以“补救模式”为原则,以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务,是构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理清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理清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尤其是各级政府在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职责分工、责任义务。在这个时期,许多微观甚至中观的问题有待于澄清,但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实践,宏观的框架问题、目标问题、方式问题、责任问题等已经基本弄清,应该说立法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当然,建制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十分准确,也一定存在诸多漏洞,很多条文的要求肯定会失之原则,失之笼统,但这样的法规有总比没有要好,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缺乏总体设计的严重缺陷的情况之下。因此,通过立法构建、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所谓探索实践,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结合现实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在《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规的原则和框架内大胆探索,以期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中观乃至宏观层次形成相对成熟的思想观点和操作规范。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弥补。要尽快理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护理保险制度、补充社会保险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关键性、核心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要优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特别关注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区福利制度。三是对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逐一进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比如,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种补充社会保险,国有企业职工、各类公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各种职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等等方面的制度,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所谓完善法规,就是在此前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以前形成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对探索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等进行全面审查、修订和清理,为形成统一、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⑵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构建政治规则层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国家应在更高的政治规则层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尽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应该涵盖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层次确认公民有选择合适住房的权利,同时赋予公民有自由表达住房需求的权利,通过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政治规则来降低公民获得合适住房的交换成本。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人大、政府、司法、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权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意味着要有办法来识别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衡量其违反的程度,并且能识别出是谁在违规)。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标下实现合作,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由政策制定、实施、监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同时推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让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大众的责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将维护人民权益、关心群众疾苦、解决公共领域问题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内容,促使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二是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的供应模式,变为以政府标准价出让供应,同时合理增加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领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弥补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划拨方式供应而减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过立法将土地出让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国性住房保障基金,以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返还地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将保障性住房支出纳入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管范围,对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实行单独审查并向社会公开。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就是对代理人的监管问题,政府因其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如果再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生产和供应环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住房产权无法清晰界定,而监管和实施的成本将会非常高。因此在设计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时应该向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方向发展,改变政府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则实施者的局面,从而降低实施和监督成本。一是将政府职责定位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实施的指导者,由政府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将现有的政府所属的实施机构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从政府职能部门剥离,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实施机构,主要转变为两类互不隶属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一类为审查认定组织,负责组织社会广泛参与保障对象资格审查认定、保障方式确定工作;另一类为项目实施组织,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国家立法的鼓励下,个人、公共组织或私营部门组建非营利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准入退出机制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标是纠正住房市场失灵以及防止因政府职责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导致的政府失灵,其核心是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阶层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与市场住房之间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社会公平便成为制度框架构建的焦点。然而,交换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对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将产生巨大影响,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信息完整性成为了社会公平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整合构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实现,对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将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通过构建涵盖劳动保障、税务、银行、证券、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全面掌握,构建公平的资格准入机制。第二,构建针对不同收入、无房时间等因素的排队轮候机制,实现差别化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三,运用价格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一是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实行逐步调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减少租赁补贴,直到租金调整为市场租金或停发补贴;二是对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购买其他住房后实行由保障实施机构折价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回购的住房由保障实施机构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为市场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购房便执行市场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对租赁型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购买市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承租人退出该房后才将购房补贴拨付售房企业,保障对象将补贴购买的市场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必须将购房补贴款退还政府,同时按购房时补贴款所占比率提取售房时所获取的利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全国房屋普查所涵盖的信息非常广泛,从城镇到农村,内容包括房屋状况、居住状况、产权人及家庭情况等,同时由于城市的发展,房屋基本信息变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难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不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确度,还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对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极为重要。首先,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国房屋普查工作纳入到行政机构的重要日常职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时间,将房屋普查工作常态化,一是在国家制定五年规划的前一年开展全国性的房屋普查工作,为制定下一个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五年规划提供准确的决策数据;二是其他年份通过抽样调查修正数据,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依据。再次,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房屋档案信息系统,对住房情况及时修改更新。最后,对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设部门提供统一编号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络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⑶ 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种具体内容

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⑷ 住房保障体系的住房分类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初是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成熟经验,并一度在实践中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以缴存公积金的方式,增强缴存资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享受列入企业成本、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充分体现政策优惠。
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城镇全面推行,1999年我国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截至2003年底,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045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5563亿元,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43亿元,支持327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来源:《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58%,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138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7400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04亿元,共支持43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了住房。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从实践经验来看,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本身满足和改善了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成为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力地支持了廉租住房的建设。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建立起来的,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应有作用。
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利用率制度局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或管理体制自身不足、或管理制度缺乏统一性、或监管体系存在多头性等普遍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
公积金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尚存在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公积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腐败问题即为明证。另外,公积金的投资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由各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共同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资金。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理缴存人行使管理职责。尽管管理组织和监管机制相对比较健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有些管理委员会流于形式,重大事情不能充分起到决策作用,依靠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巨额资金运作,不仅责任大,风险也大。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只是静态监管,很难充分起到监管作用。而银行托管也是按管理中心要求调拨资金,缺失真正的管理职能。因此,同级监管权不能有效行使是导致监管乏力的主要原因。另外,因金融市场风险较大,即使按规定购买国债,也因托管机构的经营效益、购买国债的品种风险等,导致公积金增值收益不能按预期收回,也导致部分公积金本金面临着巨大风险的可能。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反映了一个城市房地产业的发达程度,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地区间也表现出明显差距。
分析表明,影响公积金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消费意识相对落后,不习惯提前消费,造成公积金只存不用。其次,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乏弱,公积金服务水平效率不高,贷款手续复杂,发放贷款时间较长,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银行合作,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份额。第三,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额度限制,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上体现的优势不明显。第四,住房公积金的流通限制,造成部分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有些地区却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增值空间受到很大影响。第五,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地区有额外附加条件,不如商业贷款条件宽松。第六,公积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实际应用于自建和维修项目的很少。而且只能用于购买不能用于租赁,导致买不起房子的家庭长时间享用不到住房公积金,同时,相对的低存低贷,实质上是使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探讨
通过以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辨析,不难看出,制度创新与加强监管是优化、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方面,相对应的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制度优化:
第一,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强化管委会的实际权力和责任,管委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资金流向要经管委会同意,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同时,如果公积金出现问题,管委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加强信息互通,统一联网监管,由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同级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网动态监管体制,随时把握归集、使用和其他流向情况。区域间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分割现状,让公积金流通起来,用足用好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扩大使用方向。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
第四,降低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金融,带有保障性质,不应随商业贷款利率经常调整。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总价较低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同时,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使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
第五,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宣传,主动与开发企业合作,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第六,及时合理调整贷款额度。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调整贷款高限,使公积金贷款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及其发展
中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始于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此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这是与市场化商品房的主要区别;二是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上提供优惠政策措施,如减免有关税费、免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对应的在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也对其有所限制。
出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是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的政策体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水平低,完全依靠市场化的手段很难解决住房问题,从而导致城市中的贫民区现象,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稳定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统计数据表明,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累计达到了3852.85亿元,其占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11.1%。1999年至2003年5年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竣工套数达26.8万套,占同期住宅竣工套数的22.1%。1999年至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达2.18亿平方米,占同期住宅销售面积的15.9%。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利弊浅析
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改革风雨历程中走过了十余春秋,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了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同时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在很大层面上有效地解决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其贡献也是巨大的。
诚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要方面,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引起了职能部门、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甚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消还是保留的争议,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前景莫衷一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主要有:
户型面积偏大和高档化趋势,导致房屋总价偏高从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阶层消费受限。销售过程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购买资格的群体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使补贴中低收入阶层的政策目的大打折扣,较高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被用作投资和出租,不仅使政府的补贴与公众资源流向了非目标对象,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投资逐年下降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稀缺,造成一定的市场紊乱。开发商、监理部门和买房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为了压缩建设成本追求利润,通常以提高容积率为手段,房屋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另外,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及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大的差异,具有其特殊性,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除了要考虑成本因素外,还应兼顾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议
从以往的制度实施及市场现状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和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第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专属性,建议仅对拆迁户和危改户发售。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米左右。
第三,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为主,以高档住宅市场和廉租住房市场为辅,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必要补充的完善的市场体系。
第四,在减少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同时,政府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确保各单位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五,参考国外的平价住宅法案,政府出台法律要求开发商在建设商品住宅时,小户型低总价的住房不得低于开发总套数的一定比例。
第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杜绝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中谋利的市场行为。 廉租住房制度及其发展成果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对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之下的家庭,当地政府按申请、登记、轮候程序给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
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构想至今,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已经走过近十年历程。1999年建设部曾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多部委共同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制度,须具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70.8亿元,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2006年到位的资金占33%,2006年解决了12.2万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占45.5%。
发展廉租住房须解决的三个问题
从廉租住房的发展和现状来看,当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正处于健全完善过程之中。宏观调控政策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的举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得到了较大的推进。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指明了廉租住房将是今后住房保障的重心。总体而言,目前廉租住房建设尚面临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资金严重缺乏,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相对不足;其次,一些城市对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小,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第三,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监管、审批等程序均存在漏洞,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住房保障。而且,今后发展廉租住房制度的最大困难依然是资金问题。
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的重心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的出台,提出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由此可见,住房保障已作为公共服务被上升到民生的高度,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已经转移到住房保障层面上来,而政策对廉租住房这一保障形式的各项规定和政策目标,无不体现出廉租住房已经成为住房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24号文”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的扩大、对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合理界定、对现有制度在保障方式上的健全、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做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安排,更深层次上对廉租住房的保障供给提出了实现的目标和途径。但就总体而言,廉租住房仍然存在建设资金、房源和受保障对象资格审批准入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从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看,其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等。参考国外的多元化经验,包括政府的资金注入、市场融资、建立基金或债券,可见,我国政策尽管进一步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但仍然显得比较单一而有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和渠道,有望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提供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其次,尽管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的体制建设,但地方政府落实情况尚有待改观。目前我国廉租住房数量占房地产市场量尚不足10%,地方政府任重而道远。如不能真正站在民生立场上,支持并放宽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鼓励和推行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未必能达到效果预期。因此,只有增加房源,才能满足大量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全面建立保障对象住房档案,并及时出台实时可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机制的同时,引导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观念,厘正因廉租住房非自有产权而产生心理抗性的错误认知。 双限商品房,即由政府在土地出让的时候限定户型、限定售价的商品房。双限商品房是面对近两年房价的一路攀升居高不下,国家政策调控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上继“经济适用房”之后的又一政策调控的产物。双限商品房由限价商品房演进而来,即由原来的只限售价进化到增限户型面积。
国内早在2004年2月,宁波市政府率先推出了限价商品房,实践证明,限价商品房在降低房价涨幅,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方面有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限价商品房也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推广,进而以增加对户型面积的限制而成为双限商品房。
从双限商品房的市场现状来看,部分地方政府推行双限商品房的积极性相对更强。双限商品房既带有住房保障色彩,但又具有商品房属性。政府经过对开发成本的测算后,在售价、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等方面进行限制,将开发商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最终设定土地价格。这从土地源头上控制房价,打破了房地产市场垄断,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利益。同时,地方政府仍然能够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
双限商品房的出现,有效弥补了住房供应中的断层。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消费群体之间,存在一个既无能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够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消费断层,而双限商品房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两难问题,正好弥补了这一市场空白。双限商品房价格相对普通商品房要低,购买条件又比经济适用房相对宽松,成为市场的有益补充。
双限商品房作为对市场的有益补充,其意义是积极的。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细节也需要探索和完善,从目前的市场经验来看,把握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将有助于政策的推进和执行效果。
其一,要确定双限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利润范围;其二,合理规划双限商品房的开发规模;其三,引入有效的监督机制,避免滋生腐败;第四,建立有效的流转机制。 住房租赁·梯度消费模式
不置可否,近年房地产市场和居民住房消费心理都存在盲目攀比、贪大求阔、买房就得买新房等消费误区。而这一消费观念是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少的国情严重不符的。引导并强化合理消费观念,倡导建设小户型住房、购买二手房和租赁住房等,让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的理性供需状态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滞后,大量存量住房流通不畅,住房需求过度集中在一级住房(新房)市场的现状普遍存在。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只占房屋交易总量的20%—30%,亟待建立和形成住房市场的梯度消费模式。
住房消费市场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将有效平抑房价和促进市场平稳发展。即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通过购买价位较低的存量二手房来解决住房问题;中等或中等偏高收入家庭通过转让旧房,再购买新建的价格性能比较高的中档房、中高档房来改善住房条件。从而形成住房的梯级消费,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同时,健康的住房市场应该也是买卖和租赁并存的市场,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消费观念的形成,有利于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租房应该也是住房消费的一种选择,住房租赁使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调整住房支出,形成合理的梯级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消费行为反映的是真实需求,是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因此,简化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的审批程序与交易审批程序,适度下调交易税费,加大对二手房按揭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变单一销售方式为租售并举的营销方式。同时发展规范中介服务业,为交易双方建立畅通的渠道等,从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相应的政策鼓励与规范,对促进住房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也将产生良性作用。

⑸ 我国需要什么样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 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 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 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不广,融资渠道狭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缺乏,处罚力度不

⑹ 为什么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属于必需品,同时也属于大宗商品,如果全部交给市场,可能会导致房地产投机,中低收入人群买不起房子,露宿街头,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

⑺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⑻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论文,有的,亲 细说吧.

⑼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1.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切实负起的责任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确立了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于支付能力的不足,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在住房资源配置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保障的作用,一个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机构成、各负其责的制度。因此,住房问题需要政府介入,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解决住房上的社会问题和公平问题。

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通过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住房保障,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给予低收入群体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国政府扶持非赢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近30年来每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重视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本地经济的拉动作用,但忽视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截至2005年,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70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仅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因此,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应负之责,尽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关注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托底”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3.当前房价的过快上涨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更具紧迫性

近两年,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处于高位上涨的阶段,房价上涨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当前,由于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体,也只能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随着房价的持续攀升而日益凸显,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价之间的差距呈逐步扩大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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