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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质

发布时间:2020-11-28 16:36:16

1. 性质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那些贷款优惠政策

2010年

2010年1月
“国十一条”出台

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2010年1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
国土资源部出台19条土地调控新政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2010年3月
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
各地暂停出让住房用地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2010年3月
国资委要求78户央企退市

2010年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
缩小首购普通房契税优惠范围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
国家发改委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201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年4月
银监会要求银行评估贷款情况
2010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年4月
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2010年4月
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50%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
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2010年4月
可暂停第三套房贷
2010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010年4月
北京新政“限购”
2010年4月30日,北京政府发布调控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的贷款。统一购房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5月
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

2010年5月2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2010年6月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0.5%提高到2%

2010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通知》抬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国税总局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通知》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2010年6月
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2. 保障性住房在用地分类上属于什么用地

保障性住房在用地分类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划拨性质的,就是政府组织建设的那类,目前只有经济适用型的住房属于该类住房;另一种是出让性质的,就是在开发地块要求开发商建设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购,作为保障住房的那种。

3. 廉租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并非高档

1、B
2、A

4. 保障性住房可以执行吗

保障性住房的性质
什么是保障性质的住宅呢?我们了解到保障性质的住宅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所供给的约束标准、约束价格或租金的住宅,一般由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方针性租借住宅构成。这种类型的住一切别于彻底由销售构成价格的商业房产。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质的住宅动工力度,进一步改进人民大众的寓居条件,促进房地产销售健康展开。
保障性住房买卖的政策规定
那么保障性质的住宅到底能不能出售呢,他是我国乡镇住宅动工中较具特别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一般是指依据国家方针以及法令法规的规则,由政府共同规划、统筹,供给给特定的人群运用,并且对该类住宅的动工标准和出价格格或租金标准给予约束,起社会保证效果的住宅,是不行用来销售的。
那么针对不同类型,也有不同类型的处理计划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宅还不到5年的,是不能够直接上市销售的。购房人因特别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需由政府指定部分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对等要素进行回购。
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到达五年,或许五年以上,购房人是能够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须先依照到时同地段一般产品住宅与经济适用住宅差价的必定份额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支收益等价款,方可获得彻底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抛弃回购的,销售两边凭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分出具的证明处理销售过户手续。
保障性住房买卖的执行情况
关于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够进行销售的相关资料。现在许多城市的安顿房,只要获得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便可进行销售,并没有相关约束。尽管经济适用房、安顿房答应上市销售,但房管部分也提示,处理房子权搬运注册的房子,有必要房产证及土地证“两证”彻底,房地产销售才会为销售两边处理房子产权改变手续,即俗称的处理房产过户。而销售两边在没有“两证”的状况下的私下销售的,将不受法令保护。

5. 关于房屋产权性质有哪些

常见的房屋产权性质有以下九种:

1、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的改变,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特殊的人群与家庭。

3、权证书的房屋。

4、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不对外出售。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划拨的方式。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有三个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房屋属性更偏重于社会保障性。

6、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7、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8、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9、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5)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质扩展阅读:

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3、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4、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5、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产权

6. 什么性质的房子是保障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保障房 是政府给民众建设的底价商品房,可以买卖的。

如果是你们企业给员工建设的,我想了解 这些住房你们个人有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了吗?如果有你就可以安装商品房 进行买卖,如果没有这些证件,这也只是企业给于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7. 你好,我买的商品房但不动产证产权性质却是保障性住房,我这房子是属

产权证写什么产权性质就是什么性质的房子产权性质。如果开发商广告和购房合同都写商品房,而开发商报建的是建筑用途是贫困救济性质的保障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那么首先恭喜你上当受骗了,国家规定,保障房分为安居房,安置房,房改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以下房型不得超6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不得超12平方米,限价房以上不得超1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型保障房90平方米以内售价不得超过1600元/平方米,超过90按房子周边市价取平均价出售。保障房政府是有回收权的,也就是说,你上市交易了,市价是3600/平方米,房管局可3000元回收你的经济适用型保障房。就算你收钱签合同了卖了,你合同也是废纸一张。

8. 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意思 和房改房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二、针对不同

经济适用房:针对的是请求家庭。

房改房:针对的是本来的房产。

三、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

房改房:对住户现有的住房进行改革,或者将产权出售给住户,或置换其它房产给原有住户。

四、售价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所建造的住房,是增量房,售卖价格由政府制定。

房改房:个人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向原产权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

9. 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迁房,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划拨),又规定过户时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矛盾吗

估计,出售是不是有限制的,比如该房5年之后才可出售,出售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产权证书也有相应的变更?

10.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既可以由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也可以售卖。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10)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质扩展阅读:

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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