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苏州市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苏州市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8 16:30:01

㈠ 苏州申请公租房要什么条件

苏州申请公租房要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苏州市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公租房使用与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㈡ 苏州租房,和别人合租的,没有房东房产证复印件,没有租房合同,如何办理居住证,急,谢谢!

居住复证是分俩种的一种是租制房的居住证,就是短期居住证;短期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还有种就是有房子的,需要办理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
你居住方面的各种都没有那么你有暂住证也可以的;如果这个也没有就拿着你的身份证,你的劳动合同去办理也行的。

㈢ 苏州市住宅房拆迁条例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 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 3 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 3 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 80% 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苏州有明文规定出租房减免吗

这个东西是倡导

不是明文规定必须的

这个要看房东愿不愿意

㈤ 苏州群居房现有政策是什么啊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㈥ 苏州出租房有明文规定减免房租吗

政府说让租房的人去和房东商量,房东集体说要每月还贷款!除非政府管!

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1.城市轨道交通的保障监督职责。
2.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3.廉租住房保障职责。
4.全市燃气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
加强全市防震减灾职责。

㈧ 苏州出租房租给别人居住,要配消防器材吗

如果是小区那种整体出租给某一家或一个人是不需要的。
如果是开旅社居住的人数比较多的话,那么不仅需要配灭火器还需要张贴说明及逃生图报警器之类的。

㈨ 有谁知道苏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每个地方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是不一样的呀,

你可以去你们苏州市的房管局查看一下这个管理条例的呀。

阅读全文

与苏州市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