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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遗属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8 13:06:46

❶ 军队大规模清房对遗属是怎么规定的 - 百度

清房对遗属的规定,有一些不通顺,不太明白意思,不过,大概了解到你想说的,应专该是房屋拆迁,遗属问属题,清房首先国家会有相应的补偿项目,尤其是军队大规模清房,这就是国家的事情而非个人团体,其次就是对于遗属问题,要看家庭内部的成员结构,房屋的房主,还有遗嘱财产归属证明,才能进一步解决相应问题。望采纳

❷ 部队职工遗属可以住部队的公寓房吗交房租吗

部队职工遗属可以住部冫的公寓。交房租。

❸ 部队遗属住房管理办法

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文件规定必须给军队遗属参加军队安置购房,军队遗属所在部队按自己单位政策处理,找找领导吧,他们说给你安置一套就给你了,说政策不允许不给你安排,也没办法. 补充:确实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文件规定必须给军队遗属参加军队安置购房,烈士遗孀部队有照顾责任,但不是部队工作人员,你说政策会规定给不是部队工作人员的人参加军队安置购房吗? 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找找领导活动活动吧,只要领导说照顾给她分一套,也不是犯法的事情.关键在于领导的决定了,当然如果你们那里相似情况多的话,估计工作就难做了,就一两个人的话,部队上随便搞个照顾遗属的借口就给你分了..

❹ 现役军人病故遗属住房待遇的相关文件

你他处无房,
当然可以一直住下去的,
国家不会让你睡马路的。

❺ 部队病故军人遗属住部队房子是否交房费

部队病故军人遗属住部队房子应该交房费。如果属部队分配的房子也要交房费,只是适当的交费。供你参考望采纳。

❻ 军人遗属去世子女三级残疾现住部队住房家庭困难,部队让腾房子怎么办

必须搬走,至于身体残疾、生活困难,这你得找地方民政部门。

❼ 因公牺牲,部队住房怎么办

部队住房属于部队产权,遗属只有居住权,如果遗属不在部队生活或别有居住房的,应予以让出。如果遗属居住部队且没有住房居住的可以暂时居住,部队会与适当方式与地方协商解决其居住问题。军人有军人优抚条例保障军人遗属的权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❽ 军队烈士遗属一直都在部队大院住公住房,交房费和取暖费吗不交不卖给电,想问一下有关规定

收了钥匙,就代表房屋产权移交给你了,虽然不住,也是要交取暖费的。

❾ 军人家属,可享受分房待遇吗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 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
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
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
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 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❿ 军队遗属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殊抚恤金。

参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网络
http://ke..com/view/97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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