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长春市康平街房产证办理中心
长春市康平街房产证办理中心在:亚泰大街1169号,新天地购物公园对面。
一、房产证是在购房地所在的房管局办理的。
二、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㈡ 长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出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
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将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评估作价,转让人按评估额的8.5%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有偿转让其拆迁安置权(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税费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卖方为个人的,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税费
营业税:对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
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转让,对卖方按成交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换税费
房地产交换,按差价依本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规范管理,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规范管理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专门经营房地产租赁的企业除外)。工商、土地、国有资产及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与房地产租赁相关的费用。
工业企业房地产租赁
对工业企业出租非住宅房屋,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加快处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
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土地区位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销预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计算,企业管理费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
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
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房地产拍卖行;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征。
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落实。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土地、金融等到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允
许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收如下税费:
对已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成交价减去购入
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四)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六)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
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出具意见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
买卖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屋现场勘察和评估后,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到市
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本办法规定的税、费、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统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征收或代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关于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有住房使用权转
让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
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条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签署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并
盖章。
转让双方持《登记审批表》、《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簿
(受让方是外埠人员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糸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拆迁的),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赴房屋现地勘察、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签署准予转让意见,并收缴有关税费。
房屋产权单位凭《登记审批表》等,予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换发公有住房使用证。
未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额的8.5%归产权单位,其余的转让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缴纳税费和收益。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可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转让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评估价格时,应以协议安置的新房作为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长春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房屋托管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长春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房屋托管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刘春洁
成立时间:2001-11-28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201011108783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公司地址:朝阳区工农大路3286号
㈣ 长春市耿家河畔新居在房管局有备案吗
有备案就能办产权了吧!开发商没去登记备案
㈤ 长春市实施房改是哪一年
年5月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颁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511
【实施日期】 19950511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使我市居民在本世纪末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方案。
【章名】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总体思路和近期任务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
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
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总体思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
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
住房的体制改变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
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
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
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
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实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
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
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章名】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一项长期储蓄制度,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
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1、住房公积金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的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
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均要按照“个
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管理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使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
、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3、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党政机关、群从团体、事业单位和企
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以职
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交缴基数
,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
入水平的,按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仍各按5%的缴交率缴交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总额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为准。月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
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
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
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
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
管部门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
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及时交缴公积金。
7、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
房大修理支出。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
额。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
房公积金帐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
息余额。
9、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
住住房的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
贷款和用于购买国债。
职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员及直接亲属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
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着眼于租售比价合理化,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
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间,我市房
租提高要分步实施,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
一九九五年达到4%;一九九六年达到5%;一九九七年达到6%;一九
九八年达到8%;根据物价指数目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争
达到15%。
1、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测定
的基本租金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
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简易住房提高0·15元
。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
继续执行原补贴标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调的房租,不再增发住房
补贴。
3、新增租金的免补政策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
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免、补,依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
办法》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
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4、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从企业提取的自身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原有住
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
;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事开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房租
改革。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
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长春市
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7、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8、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
度。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规定不宜出售
的外,均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
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
行市场价;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
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
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
元。在实际执行中,按不同结构的等级分别掌握。旧公有住房的成新评估
,实行年折旧法和实际评估法相结合方法确定。砖混结构的住房折旧率一
般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
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
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6元。其中负担价3
22元,抵交价204元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一般为1·5
%。
砖混结构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超过30年的,按30年
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
估确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
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
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3、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给予折扣优惠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
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年测定一次并公
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
4元计算。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
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
后,逐年递减。二000年前取消。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
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
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房款占应
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纳房租。
4、明确产权关系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
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
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
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租或出售所
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租或出售住房,所获收益
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审批和评估的原则。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
房改办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产
权证书。产权证书应当注明产权的产权份额。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人可
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
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
、更新费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现行渠道解决。公
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首先划出2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的纵基金,其余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
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
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
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教师和住房
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济适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根据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重点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
”,加快住房建设的速度,解决我市的住房问题。
1、积极实施“安居工程”,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
住房建设投资和住房供给机制,加快解决中抵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安居工程”要建设成本价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
“安居工程”建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
式供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商业
网点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
解困(危)费;建设小区范围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
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筹措资金,主要是市财政用干“安居工程”建设
的资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资金、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和引进的外资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居工程”的建设要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安居工程”设计的标准要体现中低档次,户型以中小型为主,使用功能
要配套齐全,既经济适用又美观大方,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
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2、大力发展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和政府扶持为辅三方合理负
担的合作建房
在继续扶持好已成立的职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时,抓好各单位的合作集
资建房工作。要按照《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参加合作建
房的单位和职工;要坚持个人出资占成本价同比例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和
支持个人出资用于住房建设,要把房改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适用
住房的建设。
3、继续抓好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工作
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的偿的原则,抓好多方筹资、解
困户资格审查、解困工程建设、解困房分配等环节,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户
住房的步伐。
(五)加强房改资金管理
1、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房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房
改资金的管理
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
定,审批房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房改资金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房改资金的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加强房改
资金金融委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与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
督管理。
2、继续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
分别核定、理顺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
【章名】 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搞好衔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步伐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
制度改革。
长春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要设房改领导小组,成立房改办,负责
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负责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
。
驻长的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成立本单位房改办,接受市房
改办指导和监督,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保
证我市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
各县(市)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及房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房改工作
;设立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同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
结算、支付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县(市)房改方案,报长春市房
改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要做好与过去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凡属严格按照市住房制度
改革方案规定报批的房改方案及其批准的具体措施,仍然有效。原来规定
不明确的按本方案执行。
(三)严格纪律、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房
改。对阻碍房改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会同监察部门、
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认真查处,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中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须经市房改办同意或
与市房改办共同下发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㈥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电话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公室:81810101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4008997555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98555
办公地址:大经路1130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销售咨询电话: 81810127
综合部: 81810102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8楼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181060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综合科:8181035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受理科: 81810370、8181037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26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5楼
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4224166
办公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银瀑广场东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323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3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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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待遇如何
如果是个事业编的话你就偷着高兴吧,别想着公务员编了
㈧ 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取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取”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本人名下建行或者工行储蓄卡(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建行省内有效一类卡,工行全国有效一类卡。)
2.一般情况需提供:代办手续及代办人证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夫妻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内的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单位代办需单位公积金代办员提供单位代办承诺及代办员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3.一般情况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合法、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有效期内。)
5.一般情况需提供:提取人或代办人影像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现场拍摄。)
6.一般情况需提供:提取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发票真实与房屋信息相符,税务网站可查。)
8.一般情况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单身无需提供。)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西营城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西营城村 网点电话:136305401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德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宽城区米沙子镇尚德华园德远街556号 网点电话:0431-811868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兴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新民村 网点电话:0431-825276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㈨ 长春市房管局能查到个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吗或者说,跟民政局联网了吗急,谢谢
他们肯定没有和民政局联网,
但他们让你提供由辖地派出所提供的婚否证明,
房地局不会轻易相信婚姻登记信息的,必有核实的办法。
我想这种事最好不要作假,否则得不偿失,后患无穷,涉嫌违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