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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

发布时间:2020-11-28 00:24:57

㈠ 农村哪十六种疾病可申请办理低保

  1. 一般要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 必须户口为农村户口,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1. 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 需要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才可以。

  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在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4.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查,核查情况是否属实,对审批贫困户提出补助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发放贫困保障金。

㈡ 有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评价指标的资料

【摘要】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展跟踪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审计定义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构建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并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分别为231万套、485万套和580万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别提高到1000万套、700万套,为我国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2009年开始,审计署已连续四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结果来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住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相关经办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审计评价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样化,既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济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针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对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有将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审计范围,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列为审计对象,进行有目标的全面审计,才有可能避免审计出现盲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
由于保障性住房审计的审计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还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评价,涉及多种审计评价标准,既包括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还包括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政府执行效率等等。
(三)审计评价过程的持续性。
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必须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况予以跟踪审计,即不仅要对工程的建设当期进行审计,还要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因为,只对项目建设当期进行审计很难全面评价工程绩效,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即对其滞后性效益、尤其是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审查,以取得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保障性住房审计作为事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应该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实施绩效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标准制定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缺乏比较成熟的、广为认可的专业指南。同时,国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评价指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出台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其中也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这一项指标有硬性规定,中央对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也仅局限在开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适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项目效益和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都没有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建设管理延续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在设计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科学、系统性的原则,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性公共投资工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相关性原则
这是构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政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目标,因此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只有与审计对象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高度相关,才能准确地对评价对象作出客观评价。一般来说,相关程度越高,则客观性越强,准确性也就更高。
2. 系统性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是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全面性问题。 如果评价指标不具有系统性,就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结果包含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目标的要求,评价标准及指标种类繁多。评价时对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结果直观可比,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而对难于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如保障标准制订的科学性、项目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等,则需要通过定性分析,提高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等。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笔者认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涉及适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个方面。
1. 适度性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要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性进行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适度性。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首先是保证土地的供应,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对土地供给环节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土地的供应量、规划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订等方面,可具体设置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2)保障对象的适度性。
由于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国保障对象的范围都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相关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审计中,要对各地保障对象的确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状况和最低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点,可具体设置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3)保障程度的适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指标:一是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根据国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城镇家庭户数20%的总体目标,关注保障性住房的现有覆盖程度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否能按计划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二是保障对象覆盖率。对已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纳入保障体系范围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货币补贴的家庭户数所占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对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
评价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应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是否公平对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实质公平。
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 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要尽量做到公平, 让符合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国家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时,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镇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可通过设置应保尽保率、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标予以评价。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评价效益的指标主要可归纳为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项目风险评价指标、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五个方面。
(1)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三项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常见指标。
(2)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由于目前衡量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鉴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2005年修正版)将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项目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住房保障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评价住房保障体系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个方面:
(1) 资金供应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货币补贴的发放也依赖于政府财力支持。因此,评价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评价政府的资金供应效率,审查政府筹资机制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证资金来源,是否能保证有限的资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良性循环,是否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促进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资决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资方式的决策等,因此,评价政府效率必须要对政府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政府或委托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3) 建设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设计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适度性指标
土地保障适度性指标
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
保障对象适度性指标
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适度性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障对象覆盖率等
公平性指标
实质公平指标
应保尽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标
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标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运营成本费用、偿债备付率等
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等(见图5-1)
效率性指标
资金供应效率指标
资金筹集合规率、资金到位率、资金筹集及时率、资金充足率、筹集资金成本率、筹集资金风险等
投资决策效率指标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资金使用合规率、资金支出结构合理率、资金支出合规合法率、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率等
建设管理效率指标
征地拆迁合规合法率、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未按计划完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建设投资增减额、无效投资率、损失浪费率、生产能力建成率、项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审批效率等

三、结语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每一层面选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增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总体情况评价的综合性和准确性。本文构建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明、可操作、实用等特点,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的目标,对我国审计实务界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实际运用中,为达到实用性和科学性的效果,需要根据各地区和各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指标体系,结合指标评价结果对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观评价。

㈢ 如何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实施了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保障的政策,并有宽松到现在的稳健量化,比如在交通,水利,医改等方面。这些政策不仅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且使基础状况(包括生活)得到改善,其政策是有效的。

开始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实行,我国实施的是宽容的货币政策,而由于当前我国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国家开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银行储备金率,加大控制贷款力度,提高存款利率等。

使目前的情况得到一些改善,取得了一些效果。国家应注意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控制货币的发行量,对外汇率等方面。

㈣ 如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方面,2017年将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重点解决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问题,将去库存与促进一亿农业人口市民化、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等更好地结合起来。例如,2017年住建部将继续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600万套棚改任务,确保完成棚改三年计划,并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工作,推进公积金体制改革。
去杠杆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2017年,债转股将继续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上深入,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降低企业杠杆,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
降成本方面,2017年,我国将继续落实和完善营改增等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发挥减税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同时,深化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规范基金和收费,再取消、调整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中央和各地收费目录清单。
统筹推进五大任务,既要去旧又要育新。
在补短板方面,不是简单增加投资,而是切实从满足需要出发,增加有效供给。2017年将切实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从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着手,既补硬短板也补软短板,既补发展短板也补制度短板,加大对脱贫攻坚、公共服务、创新能力、生态文明、软硬基础设施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
以城乡统筹发展为例,2017年将努力促进“城市病”治理,新开工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加快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持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力推进雾霾治理,狠抓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十项工程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谋划、抓统筹、抓落实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增强定力,乘势而上,撸起袖子加油干,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㈤ 简述社会保障理论基石

公平正义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石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说,社会保障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一张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最基本的保证作用。近年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保障性住房为有效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然而,全市整个保障水平还存在差距、公平性和规范性有所欠缺、统筹层次不高、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仍对今后乌市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形成一定的挑战。
乌鲁木齐市在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就乌鲁木齐市目前的基金运行情况来看,主要是医疗保险基金及大额医疗救助金收不抵支,资金缺口巨大,将给今后的社保工作带来隐患。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欠款多,欠费单位不断增加,社保资金陈欠难清,新欠加大,给社保的后续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二是社会保障性住房中,解困廉租房群体保障范围较小,住房保障效果不够理想,解危济困房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经济适用房门槛较高(由于金融部门设置的融资门槛过高),使部分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了保障范围,而有能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排除在外,保障人群发生错位。“夹心层”群体(既达不到廉租房的申请标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更买不起商品房)住房保障缺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三是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效果不明显。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全面的重视,乌市经费也较为充足,但就业再就业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形式大于实际,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社区没有能力开展失业人员预期的就业培训、就业引导、就业观念转变教育。多数再就业工作岗位开发都是上级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培训工作针对性差,促进就业作用有限。很多培训项目对技能提高,再就业观念的改变基本不具有针对性。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大厅作用有限。劳动保障大厅统一标识、装修、办公设施完备,但来办理求职的人员少之又少,人流量远不及自发的劳务市场和社会职业介绍所。四是低保政策执行尺度不一,矛盾较多。低保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主动性差。由于一部分社区低保干部不熟悉低保管理业务,无法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隐形就业人员“吃”低保情况组织核查,不能及时上报,使上级低保业务部门不能及时查处违规“吃”低保问题,造成新的不公平。
为解决上述问题,寻找出路并研究对策。一是建立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基金缺口弥补机制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费调标财政补助机制,纳入市财政预算。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对确实难以维系进行政策性破产或重组,以免其亏空更加严重,欠下巨额社保费,给今后的社保工作埋下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更大的财政损失。二是逐年扩大解困房保障群体范围,保障困难群体权益,不仅切实解决贫困人群住房问题,而且做到应保尽保。降低经济房的准入门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资金回笼问题,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夹心层”群体居住问题。针对“夹心层”人群住房问题,大力建设公共租赁房,建立层次丰富的房屋租赁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在公共租赁房的准入机制方面,加强房管部门与银行、证券、劳动保障、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多渠道核实公共租赁房申请者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甄别出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退出机制方面,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租金动态管理。如承租者已不符合条件还“赖”着不走,管理者可提高租金,迫使其主动退出。三是讲求实效,全面提升再就业工作。培养专业化或职业化的社会保障人才,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因势利导,合理布局劳动保障大厅。建议集中资金建立具有较大规模的劳动保障大厅,由每个区根据实际情况抽调 6—12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到大厅工作,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既服务于本地失业和再就业居民,又兼顾流动人口就业,避免到处建劳动保障大厅,造成资源浪费。四是完善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民政部门要落实激励考核机制,对不熟悉业务,造成低保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街道、社区及个人予以扣分,年终集体工作不得评功授奖。在做到应保尽保,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的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低保优惠政策。市纪检委每年要对低保上访事件进行核实、审查,对违反政策安抚上访人员享受低保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业务部门领导责任,年底不得评为优秀。
总之,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当前,应把增强公平性放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位,实现各类群体的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着力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特别要注重“机会公平”,在做出适当普惠式制度安排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障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的责任。

㈥ 公租房申请在哪里办理

房管局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㈦ 如何构建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

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实现“住有所居”,要通过协调引导普通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控住房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调整建立以租赁为主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合并保障住房类型。针对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取消现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政策,合并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政策,在政府主导的保障房建设环节建立单一的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新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二是分类确定保障水平。在单一租赁性保障住房范围内,按照“以人定房”、“以人定租”的原则,以家庭总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居住房面积等指标,在政府主导的保障房分配环节实施保障家庭的分类保障,确定不同的租金补贴或减免政策标准。同时,通过定期审核,实现“以人定租”的动态管理。
三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设收购能够起到保障和调控作用的一定规模“新廉租房”房源,只有具有足够规模的房源,才能为居民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才能影响并引导社会住房消费倾向。
四是引导建立租赁市场。新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要有利于引导建立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租赁市场。首先,“新廉租房”标准租金要参考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相互衔接,一般应在无政府补贴情况下低于市场租金的20%-30%,以避免过低的租金引发以公租房谋利等一系列道德风险,也有利于支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政府的“新廉租房”要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建设,在面积、设施等多方面与市场应有所不同,以保持适宜的保障水平;再其次,鼓励居民利用闲置住房资源出租获利,降低商品房空置率;最后引导社会单位投资集中建设租赁使用的住房。
政府主导下的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
事实表明,不同的住房发展阶段会影响住房保障具体方式的选择。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住房价格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的住房支付能力差距会扩大,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围相对较大。因此这一阶段,政府一方面应当采用政府直接建房方式在短期内增加供给,分流部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应采取房租补贴的方式,调动更多社会资原提供保障住房,房租补贴此方式对住房困难家庭应更具有选择性,在管理上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实物配租形式在退出机制上的执行困难,防止福利固化,而且有利于减轻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支出负担。在住房供求关系相对缓和时期,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在价格较低或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区域购置储备部分保障性住房,以增强保障能力。

㈧ 如今,政府彻底转变了唯GDP的观念,制定了更全面的政绩考评体系,无论是节能减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性指标

又是官话,套话,空话。不用GDP作为官员的升迁指标,用什么?百姓的幸福指数?专这个指属数怎么设计?谁来调查?怎么调查?怎么计算?节能减排的数量?那么多年底突击关停小电厂的事情说明了什么?保障房数量?保障房里住的都是真正需要的人吗?所以说,在广大官员不能真正的从心里自发的为老百姓做事之前,神马都是浮云。

㈨ 房产有哪些类型,哪些可以进行交易

房产类型分别是:商品房。集体住房,经济适用房,迁折安置房,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小产权的房子。
1. 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子。开发商建房,地是买来的,有五证后,方可上市。
2. 集体房:单位公房,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地不是买的。这样房子办不出大产证的。如能办出大产证,也可以上市。
3.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的房子。满五年后。办理了手续产证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 拆迁安置房:也是满五年后,产证办出来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产权的。因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权。贷款只能贷五成。
6. 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样的。
7. 小产权房:是区政府或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房子。国家不认可的。这种房子交易,都有风险。如果是当地买,还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2,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拔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3,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资料来源:网络: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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