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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低收入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2020-11-27 23:23:17

⑴ 新苏州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么

你月收入低于2500,
没有什么存款,
可以申请的

⑵ 苏州市2019年最低工资扣除个人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后是多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⑶ 苏州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苏州的经济适用房抄有两种,一种是拆迁房,有固定供应对象,也就是拆迁房子的家庭,其他人想买也不可能.另一种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苏州从2005年开始对市场供应,每年1000套左右,供应对象是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人均居住的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本地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条件倾向于条件较差的群体,售价有2000和2100元两种.今年将供应1600套.
你如果是苏州本地人,可向市房管局咨询,或登陆”苏州市房产信息网”查询相关政策.

⑷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2014年9月实现公司实体化运作,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实事工程的高度重视。公司以“建市民满意的保障房”为工作目标,坚持做优做精,突出主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坚持廉洁从业,清白建房,确保建成市民满意的廉洁工程;坚持多元发展,开拓市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法定代表人:何静清
成立时间:2012-03-31
注册资本:103327.92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000000798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70室

⑸ 苏州政府对无收入单身人士住房有什么补贴

没听说过有这样的补贴。

⑹ 我是苏州本土的没房能申请廉租房吗

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要啥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3、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二)新就业人员: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3、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怎样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先按相关程序和规定申请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机构设立的 “住房保障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其2年内不予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予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三、配租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四、年度复审不符条件的要退租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可按调整租金标准的方式继续承租。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1~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继续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高续租期内的租金标准。

五、缴租金可动用住房公积金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对符合城市居 民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 50%左右的比例实行减免。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

承租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⑺ 苏州市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最低标准,是多少啊

12 180

⑻ 苏州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新政策

苏州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内)》关于“申请购买容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二手房,这个绝对不会限制。以上的每个问题都是有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的对比,对于我而言,大概了解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当然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自由度相对大,申购经济适用房则有诸多的限制,毕竟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不在于产生利益,而是造福于民。当然,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之间依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果想了解,可以登录国土局网站查询了解。

⑼ 苏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为了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苏州将降低廉租房申请门槛,计划把申请标准放宽到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

6种情况取消享受廉租房资格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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