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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0-11-27 22:09:14

㈠ 太原大学生可以申报生活、租房补助了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生活补助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ARWU、THE、QS、US News四个机构排名)、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租房补贴申请对象为:除生活补助对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技师、高级技师。
生活补助与租房补贴只可申请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并参加工作,并入职以下单位(岗位):
1.太原市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并企业)和市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中央、省属驻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教学、科研、临床一线岗位(不含参公人员);
(三)毕业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技师、高级技师不受此限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取得本市户籍(技师、高级技师需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
自主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特别注意:
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公布名单为准。
2.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以ARWU、THE、QS、US News四个机构2015年至今排名为准,只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三、补贴标准
生活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已获省级财政10万元生活补助的,按照补齐原则,每月补助标准为3333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
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补贴1000元。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taiyuan.gov.cn),点击“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贴申报”栏,录入个人信息,填写完成后导出文件拷贝到U盘,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二)《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填写内容需与第(一)项录入信息一致)
(三)用人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申请花名表》(附件4)、《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花名表》(附件5)、《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花名表》(附件6)(纸质版、电子版excel)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复印件2份)
(五)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技能人才需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行政单位录用文件、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另需提供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材料(中央、省属驻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特别注意: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免费认证获取;
2.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在市县政务大厅社保窗口自行办理;
3.所在单位性质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或其他性质社会组织的需提供证明其资质的相关材料,如:法人登记证书等;
4.申请起止时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2018年12月(含),按月计算;
5.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2018年10月22日—11月30日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向实际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日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政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其中中央、省属驻并事业单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市为民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三)审核。各受理地人社局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本人。
(四)公示。12月初,各审核部门在本地政府官网对其审定名单进行公示,其中市人社局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12月底前,补贴由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分行代发至申请人人才专属卡(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免费办理并邮寄本人)。
(六)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诉。
六、法律声明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贴)资格,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政策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0351-4030745
市人社局 0351-4030390
原标题:关于申报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的通知

㈡ 请问山西省全额事业单位有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才有,1993年改革以后参加工作的就没有,有住房补贴的在1993年当时是多少,一直保留到现在。政府也没有出台政策彻底取消这一项。它不分企事业单位。

㈢ 山西祁县拆迁城中村,具体有哪些地方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祁县十二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祁县东风路101号,祁县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胡天相 联系电话:0354-522616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6年3月17日
三、如在征求意见期间内未收任何意见,视同同意本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祁县十二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祁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祁县十二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我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锻压厂宿舍、水暖厂南宿舍、棉织厂宿舍、农机公司宿舍、防爆灯具厂宿舍、酒厂宿舍、肉联厂宿舍、旧人民医院、三轴宿舍、北关村、财政局等单位宿舍区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工作分工
房屋征收主体为祁县人民政府,具体由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审核、把关,并委托昭馀镇、昌源管委会、麓台管委会、丹枫管委会、组织实施,县直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补偿范围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及被征收人使用权的土地。
(三)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用途确定,或由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土地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为准。
(六)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征收人组织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行拆除,被征收人凭《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有关补偿安置。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土、住建、规划、国资公司、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房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九)征收范围公布之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
(十)本次征收为现房安置,公布补偿方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居民选定代表进行模拟征收协议的签订,签约率达到100%,所签订的模拟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国有、集体),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实施产权置换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如下:
1、主房建筑面积折算办法。
砖混现浇结构:一层按房屋建筑面积1:1.2实行产权置换,一层以上按房屋建筑面积1:1.1实行产权置换;
砖混预制板结构:一层按房屋建筑面积1:1.1实行产权置换,一层以上按房屋建筑面积1:1.0实行产权置换;
砖木结构:一层按房屋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置换,一层以上按房屋建筑面积1:0.9实行产权置换。
2、辅房(东、西、南房)面积折算办法。
层高大于2.8米的(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办法的80%置换;层高2.2—2.8米的(不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办法的70%置换。
3、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多层住宅楼,按以下办法进行折算。
砖混墙、预制或现浇屋顶,装修齐全投入使用的按1:1.1,并结合楼层系数折换。
(附:楼层系数表)
层数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二层楼房 1.00 1.00
三层楼房 0.98 1.05 0.97
四层楼房 0.98 1.03 1.03 0.96
折算办法:建筑面积×1.1×楼层系数=置换建筑总面积
4、地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0.5㎡住宅。
5、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及室内装修等设施,以评估价给予补偿。
6、被征收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合法面积扣减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面积,按1:0.3置换住宅。
(二)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实施产权置换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如下:
1、平房:依据宅基地面积进行置换(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是实际核查宅基地面积并结合主房结构进行置换:砖木结构1:0.7置换楼板结构1:0.75置换现浇结构1:0.8置换;无正房的,按实际核查宅基地面积1:0.5置换;对于建筑容积率超过0.6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住宅,按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档次给予补助: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
①容积率在0.6-0.7之间的(包括0.7)按建筑面积补助1000元/㎡。
②容积率在0.7-0.8之间的(包括0.8)按建筑面积补助600元/㎡。
③容积率在0.8-1.0之间的按建筑面积补助200元/㎡。
2、二层以上独体住宅楼:对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合法建筑,一层的建筑砖混现浇结构按1:1.2置换,砖混预制板结构按房屋建筑面积1:1.1置换,砖木结构按房屋建筑面积1:1置换;二层及以上有合法手续的建筑按不同情况补偿:砖混墙、预制或现浇屋顶,装修齐全投入使用的按1:1置换;砖混墙简易屋顶,装修齐全投入使用的按1:0.6置换;地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0.5㎡住宅简易结构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不按产权置换。(无合法手续,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减半置换)
(三)被征收户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且被征收房源是唯一住房的,房屋置换面积不足45㎡时,按45㎡计算,差额部分费用由政府来负担。
(四)依据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未经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翻建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设施迁移费、奖励的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200元,大于30㎡的按照7元/㎡的标准支付。
(二)设施迁移费:
1、电话移装费每门10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250元。
3、空调移装费每台200元。
4、热水器拆装费每台200元。
(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的奖励,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按宅基地面积给予10%的奖励。
六、补偿总价
根据初始平台范围内各小区房源销售均价确定被征收户的货币补偿标准单价,按照被征收户置换总建筑面积,计算出房屋总价,结合装饰、装修费、补助、设施迁移等费用计算出补偿总价。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标准单价=房屋销售总价(初始平台范围内房源总价)/房屋销售总建筑面积(初始平台范围内房源总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置换总建筑面积×标准单价
补偿总价=房屋总价+装饰、装修费+补助+设施迁移费
七、安置:政府搭建平台被征收户自主选房
十二片区棚户区改造采取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存量经适房、商品房安置: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经适房、商品房,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由政府按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购房款的货币化安置方式。
祁县住建局选定合适的办公场所,将首次确定的安置房源汇总并搭建选房平台,通过图片、表格等形式公示所确定全部安置房源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建筑结构、面积、户型、房屋销售均价及分户价。被征收户根据平台所公示房源信息,自主选择平台范围内的存量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具体流程如下:
(一)被征收户与祁县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依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户向祁县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交选房申请书并缴纳补偿总价的10%作为选房定金,经审批后被征收户在平台内自主选择房源作为安置住房(选房定金在征收房屋腾空并验收后退还),一经选定房源后不得更改。
(三)选定房源后,被征收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
(四)房款补差:补偿总价低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公司(差额部分不封顶)补偿总价高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验收后,被征收户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到房管所领取差额补偿款(差额部分最高不能超过补偿总价的10 %)。
八、安置房的标准
(一)水、电、暖(含供热燃气初装费)、楼宇门、防盗门、监控设施等交付时配套齐全,并与城市管网连接,由开发公司按标准配套建设,房屋总价包含该费用,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非供热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管线由开发公司交付时敷设到户,被征收户自行办理开通手续,费用自理。
(三)按国家强制性节能要求,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12层必须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安置房,太阳能光热系统费用由被征收户负担。
九、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及税费负担
(一)产权办理
1、被征收房屋属于全部产权且无争议的,可直接办理产权证。
2、被征收房屋属于部分产权或产权不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方可进行产权办理。
(二)税费负担
1、工本费(政府负担),交易费(开发公司负担),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2、契税:安置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补偿总价的,免征新购住房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补偿总价的,只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负担),差价部分契税计算公式如下:
(新购房屋总价-补偿总价)×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3、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个人缴纳,专户存储。缴纳标准为:①商品房:高层50元/㎡,多层40元/㎡;②经济适用房:高层40元/㎡,多层30元/㎡。
十、被征收户必须按约定时间腾空房屋,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权;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各单位、各住户的房屋腾空后,由征收人负责拆迁,条件具备一处、拆除清运一处,并将垃圾倒在指定场所。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发

㈣ 山西省的房补怎么补

你好,这样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㈤ 我是一名十六年的军人,伤残八级,今年转业回山西长治安置什么工作

一个应战五级残疾军人(12年军龄、营级转业)想告诉你的是,在我们残疾军人网置顶的帖子里就有详尽的回答: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八级残疾军人退役转业作为官方文件是没有什么照顾的,只有通过自己的人脉资源或部队的特别关照,才会有适当的照顾安置,一楼讲的干部降一级使用那是一定的,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的话,八级残疾军人就是和其他的转业干部一样,只能由你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办任意安置的了。
就是我们越战回来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干部、现为七级、八级残疾军人)的除了立有二等功以上的,会优先听取你的个人意向以外,其他也是没有任意安置的。
当然对于我们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会根据残疾情况进行适宜性安置的。我们那时到机关的比较多(80年代初期的机关没有国企待遇好的,就是轻松一点就是了)。
你也可以在现在动用自己的人脉做做工作。与其让他们安置到一个不起眼、没有前程的企业的话,那还不如自己拿一笔货币化安置的费用,自己到沿海的企业就业的好。
但愿你有一个理想的岗位,心想事成!!!

㈥ 请问一下大学生就业补贴在哪里领取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补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㈦ 山西公安消防支队工资待遇怎么样啊,比如有什么补贴,什么住房公积金,消防队员和文员呢!要是知道朔州的

早内定了,表瞎忙呼了

㈧ 山西公务员是不是有住房补贴是不是买房以后工资就会少一部分

你说的应该是公积金吧。
买房后,工资不会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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