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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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供应和补贴对象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
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摇号确定的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已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条件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
第三章 建设和供应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主的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组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按照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达到经济、节能、环保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
第二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提取公积金或者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作相应记载。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按照本条三款规定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二、三款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二十八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章 货币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申请家庭应当在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购买货币补贴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作相应记载。
第三十四条 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价格管理、产权关系等均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条 申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 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
(四) 不少于建设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
(五) 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现场踏察,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 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者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货币补贴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向本单位内部未取得资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单位以外的购买人销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人民市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差,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未履行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的;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2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6号)同时废止。
B. 我是在2005年哈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动迁的居民我要求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我安排回迁房没有给我公租房
按当时签的合同办
C. 哈市居民无房户申请保障住房需要哪些手续
教你认清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申请廉租住房需要的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家庭年收入在3万以下的家庭或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针对中等及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
中等及偏下收入无房家庭1、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是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年收入在固定的收入标准内。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单身无房职工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内。2、据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内。2、具有本市户籍3、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两年)
4、在五城区(含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家庭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户籍属于成都市农村,且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住房。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于15%-20%,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居民。
具有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所需条件1、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8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非成都市户籍申请所需要的条件1、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无自有住房外来从业单身人员,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D. 哈尔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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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哈尔滨现在房价大概多少一般的多少一平
最近几年,哈市房价出现了“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势头。今年一季度,哈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达到了2882元/平方米,同比增长6.9%;前三季度,哈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冲到了3000元/平方米的。到了11月,哈市在售楼盘销售价格难得地出现了与上一月基本持平的态势,均价稳定在了3500元/平方米,这让一往无前的房价终于有了停歇。那么,哈市房市是否已经面临“拐点”? 哈市房产住宅局局长季卫国:从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的种种措施和手段看,国家和地方政府是不希望看到房价大幅上涨的。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而且哈市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明年将更加关心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大廉租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根据初步调查,哈市城区三环规划线以内及平房区、松北区现有棚户区面积约460万平方米。这大片的棚户区将是明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开发改造的重点区域。这片土地涌入市场后,无疑会牵动着哈市的房价变化。同时,因为这片土地采取的是政府划拨的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销售,这样将会大大降低开发成本和销售价格,对哈市的房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加之政府还将采取其他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一定会把最大的利益留给老百姓。所以,明年哈市房价不会出现大幅上涨,而且还有出现回落的可能。
F. 哈尔滨特困房申请条件
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尽快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的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均依照本规定解决住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困户,是指有本市居住所在地正式户口,每一户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户籍的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二平方米和二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解决特困户的住房,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有偿解困的原则,全社会动员,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要求,分期分批实施。
第五条解决特困户的住房,应层层实行领导责任制,签订解困责任状,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解困办),承担住房解困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解决特困户的住房标准,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七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市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的住房解困办审核批准后,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中直、省属、松花江地区在哈单位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批准,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第九条特困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住房;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单位有自有生活区的,可自建解困专用房;无自有生活区需要购买住房的,可购买统一建设的解困专用房。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职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其余资金,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由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应优先吸收本单位特困户职工参加。特困户职工应承担的集资款,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单位建设或购买住房向职工出售或分配的,必须优先出售或分配给特困户,不受附加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特困户无工作单位、属于社会救济户的,由市住房解困办安排租赁解困住房,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通过合作建房或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第十四条有特困户的单位分配住房的方案,应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的住房解困办审查批准,并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特困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解困任务未完成的,单位的领导不得分房。
第十六条特困户住房当年动迁改造的,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十七条单位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应提出申请,并附特困户名单,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住房解困办审查,报市住房解困办批准后,发给《建设购买解困专用房优惠证明》。
G. 哈尔滨市动迁住房最低50平方米是建筑还是使用面积
哈尔滨市关于土地证的办理事宜 浏览:662 一、土地证的作用 土地证是证明产权人对该房屋占用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凭证。 土地证有两个不容忽视的作用;第一,动迁的时候,会被要求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如没有须补办;另一个作用是用房子做抵押贷款时,相关部门也要求两证齐全。如我市的开发区分局。市民住宅的土地证须到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而商业用房的土地证须到市级单位窗口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有出让和划拨两种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协议出让指申请使用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管理部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管理部门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 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拍卖又称竞投,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由国有土地的管理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三、土地出让金 如果你买的是商品房,你的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如果你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那么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如果你买的是一手经济适用房,办理土地证时,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在上市买卖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实践中,办理土地证是持产权证去办理,所以许多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交易了,虽然交易了,但将来办理土地证时,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也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只缴一次就可以。 ※ 个人需要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额度 公式:土地出让金=城市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10% 分摊土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例如:某处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建筑面积为80㎡,总楼层为8层,其所在地区基准地价为四类地价。如果该房出售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元)? 土地出让金=364×80/8×10%=364(元) ※ 我市城市基准地价(每平方米)按地段分成八类 :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1200 936 780 572 364 234 188 164 四、土地证的办理 1、个人办理土地证登记所需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房屋产权证明; (3)房主身份证明或户口证明;(4)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其他用地证明材料; 2、房产(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 A、申报材料:(1)、购房人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卖房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卖房人未办土地证须提供卖房人产权证复印件);(4)、购房协议书;(5)、土地登记申请书; B、办事程序:受理→批转→地籍注册登记→出件 C、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D、收费标准:(依据财综字(1999)113号、哈土发(2000)26号文件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进行交易的,按分摊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元土地管理费; 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及每平方米1.5元土地管理费; 3)、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上市交易时按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每平方米1.5元土地管理费. ※ 其它收费:1)登记费13元; 2)工本费20元; 3)确认费3元。 (如卖房人未办土地证,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按双倍收取) 3、土地证丢失、损毁的:补办土地证须在《哈尔滨日报》上声明原证作废,登报一个月后,申请补办土地证。 五、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科,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H. 哈尔滨市居民住宅如何改商业用房
为全力推进“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大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哈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近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哈市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答应有条件住宅商用,同时放宽出资条件,答应零出资。
《通知》中明确放宽企业出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答应零出资,不受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答应住宅商用,企业(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只要能够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实文件,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外地活动人口到哈市申办个体、私营营业执照的,不用提交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实》。
失业职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推拿、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I. 你好,我想问哈用的住房公积金贷的建设银行的款,一般多久才放款
30天左右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