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锡应届毕业生工作后的住房补贴,何时开始领,怎么领,需要带什么,去哪
大学生连续领取无锡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即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可连续领取租房补贴2年(博士800元/月,硕士600元/月,学士500元/月)。
申领办法:
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发放。补贴资金将按季发放至大学生本人的“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上。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② [规划]职工如何领取住房补贴
●调离本市工作 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把调动职工的账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时 不可支取本人名义下的住房补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退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离退休时 尚未领足住房补贴可继续领取 职工离退休前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如单位有经济能力 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对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余下的工作年限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继续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 ●职工在领取补贴期间去世 可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③ 事业单位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复的领取需要制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④ 一方去世领住房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未购买福利房,于1999 年1 月1 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可享受全额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凡职务(职称)提升的可享受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含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子女顶职、户口迁回农村或异地、单位按规定给予安家补助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时所称的“老人”,即1998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即1999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老人”实行一次性补贴。即按照1998 年房改时政策,根据其住房情况、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工龄情况、面积补贴标准等计算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并一次性计发到人,计入个人帐户,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新人”实行按月补贴。即在职工参加工作的25 年内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发放额这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现行比例为 11.37%,今后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由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湘直房改字[1999]07 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4 年12 月31 日止,1995 年1 月1 日后的工龄不计算在发放工龄的补贴的工龄中。 省直在长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 元/平方米(按1998 年长沙市双职工年收入4 倍工资总额和购买一套65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总房价差额测算)、工龄补贴标准为5.96 元/年.平方米(为1999 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工龄折扣额)。在市、州的省直单位执行当地政府房改办公布的补贴标准。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为:厅级110 平方米、处级85 平方米、科级75 平方米、一般职工 65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1998 年12 月31 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达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购买或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根据湘房发[1999]026 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未购买公房的另一方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双职工家庭,经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含协议离婚)后,原双方所购公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已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无房方不再申请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有成年子女同住的再婚夫妻,已作为两个家庭户按房改政策分别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分别以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户控标准,所购房已分别达到 6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已购公房但一方或双方分别未达到6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于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再婚夫妻,按各自职务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⑤ 住房补贴怎么领取流程是什么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专。
住房补贴发属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⑥ 住房补贴可以提取吗,提取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提取。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
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⑦ 事业单位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领取住房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领取租房补贴的是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
2、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3、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弯贺住房补贴;
4、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月,国家旅闹闭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领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补贴额度:
1、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2、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拆裂,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形式: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⑧ 是不是可以一次性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