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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

发布时间:2020-11-27 21:10:31

A. 什么叫房屋性质

房屋性质分类: 私有产权的商品房、部分产权的经适房、公产房、小产权房,不同的类别有不同的特点。

1、商品房:开发商建在国有土地上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和国土证,是可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70年产权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非住宅用房包括两种:50年产权的工业、教育、文化用地和40年产权的娱乐、旅游用地。

2、经适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适房一般为两类:

1.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等费用。

2.康居房、安居房、回迁房、安置房,在某些城市,这些类型的房屋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交易、但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公产房又称公有住房: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类:

1.可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央产房。

2.不可售公有住房,比如军产房、校产房等。

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居住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之前咨询过跟小区物业合作的宅猫找房的人,如果想知道具体的情况可以去物业详细了解一下。

B. 房子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第一、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已经过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专有部分,则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C. 国家那个部门管商品房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D. 房管局是什么单位

房管局有以下职能复:制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4)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扩展阅读

登记指南

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施工许可证

6、工程状况的书面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

7、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产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受理—审理—复审—缴费—发证

E. 单位房子是什么产权

产权单位是抄指产权所有人袭为单位(或机构)的,称之为产权单位,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前,住宅都是由单位建好分给职工作为福利。没有商品房,那么房产的产权都是单位(机构)而非个人,分配给职工使用的房屋一般会由产权单位(或房管所)发一个使用权证(即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属于使用权性质,有的职工由于工作变动等有换房的需要,则换房双方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这个称谓基本就是这么来的。
产权单位不等于建设单位,但有的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算建设单位。(有的单位找开发商建设则不属于)
个人购买单位产权的房屋后,在房管局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即产权证上的产权人)

F. 房产局属于什么单位下属单位

一般来讲,大多数市(县)的房管局是一级局,属政府直属机构,由市(县)政府管理。个别地方的房管局属二级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市统计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6)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扩展阅读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直属事业单位:

1、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南京市租赁管理办公室)

2、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3、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4、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5、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6、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

7、南京市房产行政执法支队

G. 公房和商品房有何区别

公房与产权房的区别:

1、如果产权表明是国有产权,说明该房屋是公有房屋,现“房主”是承租人,你所购买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即你所拥有的是承租权。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转让。

2、私人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自然人、法人等的情况。所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

3、国有产权房屋的土地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划拨土地,一般情况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住宅的,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但可以少于70年。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7)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扩展阅读: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H. 房产管理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房管局的主要工作: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版管房进行政策指导、权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8)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扩展阅读:

房管局过户工作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管局

I. 房产管理局有哪些职能

房产管理局的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拟订保障性住房年度需求计划;

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包括房屋数量、户型配置比例、装修基准造价等)确定、准入资格审核认定、房源调配管理、房源交付验收、房屋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统筹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负责对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以及房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房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

6、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改善工程;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8、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和拆迁企业资质的审核;

按规定权限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房、代管房产、宗教房产政策等房产政策;负责依法罚没、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处置工作。

10、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参与防汛防台(雪)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11、负责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房屋功能扩建和整治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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