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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住房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16 05:25:53

A. 渝委办发[2014]70号文件

渝地税发[2014]70号                                2014.3.2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就近期各单位反映较多的营业税征管问题,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其抵债或受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抵债作价金额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除了纳税人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外,还包括纳税人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转让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二、无偿划转国有房产土地

无偿划转,是指资产的被划转方让渡其房产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

国有房产土地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并能提供区县以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对国有房产土地的被划转方不征收营业税。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房产土地划转由该企业集团提供正式文件。

三、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时收回自己投入的房产土地,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入房产土地,退伙时收取货币的,视同该合伙人的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的房产土地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不征收营业税。

(三)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房产土地的无偿划转,不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住宅

(一)集资建房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可凭原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二)农村居民修建、转让住宅

1.农村居民转让其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唯一住宅,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唯一住宅是指产权人在同一集体生产组织内仅有一套住宅的情形。唯一住宅证明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

2.农村居民在单块或联片宅基地上修建多套住宅对外销售的,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

3.农村居民申请联片宅基地,按份额共同投资建设和分配住宅的,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对牵头人(单位)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施工单位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

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是唯一住房的,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含部分产权)人以及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实际居住人。

3.个人转让取得的非住宅安置房,应照章纳税。

五、建筑业分包的管理

凡纳税人能提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认定该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六、“甲供材”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及时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原件、复印件,准确计算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的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不能就收到的“甲供材”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七、成本利润率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组成价格时,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按12%计算,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按20%计算。

八、赔偿金和违约金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九、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

B. 怎样查询重庆公租房申请结果

今年6月份我市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主城公租房的,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申请公租房时,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上述相关人士透露,《办法》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力争尽快出台。什么时候开始公租房申请?这位负责人称,“在今年四季度适当的时候,就将推出首批公租房的申请,届时会在相应的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相应的信息。” 市民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申请公租房呢?据了解,届时市民既可在公租房申请点申请,又可以在网上申请。目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主城各区房管局专题研究公租房申请站点设置和基层工作人员配置工作。计划在主城各区均设置1个以上的申请站点。各申请站点将设置统一的LOGO标识、、规章制度宣传栏和申请资料领取点。此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完成设计和调试,将于9月内向社会公众开放。届时,市民可网上查询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实现公租房网上申请公租房申请时间敲定,四季度内接受社会申请。

C. 请问:有谁知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及领导电话谢谢了!

1不正确县的征地报批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重庆政府土地[2009] X号”具体的工作是县委批准,市国土局提交,发送给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土地城镇土地处理的具体工作。
2,重庆区域发展的文件:

市委,市政府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府发[2008] 45号)关于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良好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2005] 67号)
的”重庆市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D. 关于重庆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 重庆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3、公示

(1)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2)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5)渝住房建设委员会扩展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F.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为:年满18周岁,在本市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回校及职校毕业答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

重庆公租房基本申请材料为:

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5、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渝住房建设委员会扩展阅读:

重庆公租房申请流程为: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G. 重庆市民如何申请公租房,有什么条件

您好!重庆市的公租房从申请到入住一共有以下9个步骤(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①申请—>②初审—>③复审—>④公示—>⑤轮候—>⑥公开摇号配租—>⑦摇号结果公示—>⑧签定租赁合同—>⑨入住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应提交资料如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H.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你好 像你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的 具体面积需要到当地机构计算的

重庆公租房的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拓展资料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四)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可以申请什么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可(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申请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公式→轮候→配租→签订合同

公租房申请方式:

方式1:网上申请

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方式2:网点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可选择以下任一公租房申请点提交申请(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也可拨打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60841520查询。同时提醒申请人一定要按正规程序提交申请,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或个人代办公租房申请和包配租成功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方式3:微信申请

在微信上面进行申请,申请之后还可以在线查询申请结果,等到摇号配租时间公布之后,你还可以在微信上面查询摇号结果,还有最新房源,签约指南。

I. 重庆市哪些人可以住公租房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以上条件你看自己是否符合,如还不明白,可拨打63651390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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