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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是住房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16 00:46:19

A.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的位置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地址:北安路263号
电话:043182772593长春站坐306,362,363北安路下车,沿北安路往西走200多米就是。

B.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电话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公室:81810101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4008997555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98555

办公地址:大经路1130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销售咨询电话: 81810127

综合部: 81810102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8楼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181060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综合科:8181035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受理科: 81810370、8181037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26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5楼

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4224166

办公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银瀑广场东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323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3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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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D.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长春市市住房保障中心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回的方针、政策答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四、政策调整、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督查督办

五、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

六、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的用地性质、自有资金、户型比例、建设

标准等,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施工进度

七、测算、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指导价格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批,建立销售对象个人档案,发放经济适用

住房准购证

九、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及备案

哥们儿我是打字来的 很累手的 分给我吧

取消问题分你也收不回去了

E.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同志街698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机关党委、资金归集处、资金运用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稽核监督处、信息处等9个处室
下设一汽、南湖、宽城、铁路4个分中心和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等9个分理处。

F.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 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祥羡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键悔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稿宴正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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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中午办公吗

答: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中午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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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长春住房保障网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首山逸居小区内的2600余套公租房有望下月进行配租。

30平方米住房 每月只需170多元

为全面掌握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对象相关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去年6月8日至7月8日,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调查。

目前,长春市在建的公租房有2万套,预计今年竣工的公租房有2600多套,将于11月起配租。

截至目前,已有许多市民进行了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结束后,配租工作将正式开始。

据介绍,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的房租费用是3元,物业费每平方米0.3元,采暖费每平方米29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平均到每个月,按30平方米计算,费用需要170多元钱,按60平方米计算,需要300多元钱。

长春公租房怎么申请?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市级以上劳模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对于一些人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什么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长春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条件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或者摇号仍未获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签或者摇号。再经过公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的程序。

6种情况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转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对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来源 2013年 东亚新闻 网

I. 请问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在哪

北安路263号,市二实验小学西侧

J.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怎么样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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