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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16 00:12:05

㈠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查询吗需要什么什东西能查询多长时间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啊,需要你带着房东的房产证及租房专合属同去居住所在地的市民中心去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当场就可以拿到了),然后拿着备案表去居住证的窗口办理居住证(租房备案跟居住证在一个办公大厅,但不是同一个窗口)

㈡ 上海实现租赁合同网签了吗

从2018年7月起,上海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1号)的要求,本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服务;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通过“962269”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2)上海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扩展阅读

备案可提供多项保障和福利

有些老百姓和机构认为,网签之后还有专门备案,是不是有些麻烦?业内人士表示,备案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好处和作用。

一方面,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和备案,首先可以让平台掌握更多的租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数据未来或将建立起有效的租赁信用体系,也可以为今后更多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最终受益的将是老百姓。

之前租房合同无备案、随意涨租金等现象普遍存在。“租赁平台统一租赁合同规范,可明确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

而另一方面,备案制将成为确保承租人享受多项“福利”。例如,本市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不过从10月1日起,申请人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又例如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需要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

㈢ 上海市租赁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1.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



㈣ 我在上海租房,签了租赁合同,最近想申请公积金个人租赁提取,提交信息时说我的身份证没有租赁合同

首先,你在上海租房签了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是需要进行备案的,这样你在申请公积金提取的时候才能有查询的记录,如果没有备案的话,那么是查询不到的,建议你跟房东重新签订合同,然后进行备案。
提取公积金。
平常咱们工作中单位都缴纳一部分的的住房公积金,也有一些已经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朋友,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少则也有上万元,多则可能都有十几万元,一些朋友咨询到,自己交了那么多年的公积金,现在急用钱应该怎么提取出来,或者是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那,因为每个地方公积金的支取方式是不一样的,这里就给大家一块来介绍一些公积金支取的方法,也希望能给有需要的朋友起到一些参考的作用。

第一,购房提取,这种需求提取公积金是理所应当的,毕竟我们缴纳公积金的用途就是为了以后买房子用,所以咱们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就可以了。

第二,购房贷款提取,如果自己有正在偿还的房贷,无论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的组合贷款,按照规定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进行还贷,这个前提条件是我们没有绑定公积金还款,比如朋友小周,他每个月公积金缴纳一千多元,在每年的一月份,基本上都是在春节前,小周都会去公积金中心申请把自己上一年的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偿还房贷。

第三,租房提取公积金,目前有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政策,咱们可以拿租房合同支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但是支取公积金的金额不可以超过自己一年的房租费用,如果是想全部支取自己的公积金的话,目前仅靠租房这种方式提取是行不通的。

第四,房屋装修的提取,利用房子装修或者是老房子改造这样的方式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般是需要提供自己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委托合同,以及其它的必要材料,比如公积金支取单等,办理时所需要的证明,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会告诉我们。

第五,法院判决提取公积金,这种提取方式一般是很难遇到,比如说你自己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没有归还,别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你公积金账户中的钱直接转移到别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变相的提取公积金,这种方式虽然说是理论上的一种方法,但是真正实施起来,手续也是相当的繁琐的。

另外,销户提取,离职,退休,出国定居以及户口迁移等方式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所以,这些方法基本上涵盖了我们生活中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果是我们需要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话,先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一下,看看自己如何提取公积金才是最妥当的。

㈤ 上海市租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问题。

第一次办理应该是去对应的银行办理的,以后就可以在网上申请提取了。

㈥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6)上海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7)上海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㈧ 上海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

3月4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管理、加强经营主体入网认证管理、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和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信息化支撑等五方面措施。
《通知》提出,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区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区房管部门及时制作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并向市大数据中心归集电子证照。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上海市要求,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系统信息注记后,再办理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同时,上海市将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管理。凡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
《通知》称,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可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存量房网签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注册登记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功能。
对于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经营主体,应当在办理备案或开业报告后,到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手续,取得房源挂牌、合同网签等权限。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暂停或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存量房或住房租赁网签权限。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海还将从两方面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首先,是推行实名从业制度。凡在本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领取备案证书或完成开业报告后30日内,为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息卡”。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应当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及时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由机构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不予办理经营机构入网认证手续;已经办理的,可暂停相关权限。
其次,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市房管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市房管部门应当推进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诚实守信的从业主体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等业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在选择政府招投标项目或实施财政奖补时,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实施免检或降低检查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部门信息共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另外,上海还将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信息化支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从业主体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系统平稳运行及数据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手续应当通过主体管理系统办理。原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数据同步迁移至主体管理系统。
主体管理系统应当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框架下,与住房租赁基础房源数据库、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通过市大数据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实现业务联动和数据交互。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发挥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作用。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城管执法部门、街镇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权限,使用主体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

㈨ 上海将建统一住房租赁平台是真的吗

海日前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宣布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大局。数位专家与上海市民,业界盼望此举将促进上海迎来更为“健康”的租赁环境。

据悉,2018年上海将着力推进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数据显示,2017年,上海已推出租赁住房用地29块,累计土地出让面积达79.69公顷、建筑面积181.26万平方米。到2018年底,上海计划实现新增租赁房源计划开工和转化总量20万套、新增代理经租房源9万套(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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