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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住房与城乡

发布时间:2021-02-09 23:00:01

㈠ 句容市住房公积金在那里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㈡ 句容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思考与建议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句容市地处长江流域经济开发带,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经济蓬勃发展,开放势头强劲。但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用地供需矛盾逐渐加剧,耕地保护压力进一步加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对句容市长远发展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为句容市未来发展开拓新的更大的空间。

1句容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必要性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从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和挖潜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句容市用地供需矛盾,缓解耕地保护压力,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改变土地低效利用状况,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的转变。通过工程的实施,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解决工程区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等问题,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步伐。

(3)句容市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双保双赢的具体举措,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句容的有效途径,对提升句容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句容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原则

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句容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2.1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零乱、户均占地偏大等粗放用地方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缓解用地矛盾,保障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规划编制过程始终贯彻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有关方案。坚持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合理测算和形成挂钩周转指标,调整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句容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2.3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

协调和整合城乡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城镇在产业、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促使城乡之间人口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城乡协调发展格局。

2.4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2.5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与维护农民权益并重,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拆迁政策进行农民集中安置房的建设,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切实保护工程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规划方案实施后应确保工程区内农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不降低,并争取有所提高和改善,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2.6试点先行,规范操作的原则

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农民拆迁安置、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2.7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的原则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

3当前句容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建议

从句容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具有现实的必然性,操作的可行性,客观的合理性,它对“有效集聚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毕竟是一件新生事物,运行的时间还不长,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接受也还有一个过程,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我们提出了如下建议:

3.1在统一广大干群的思想认识上下工夫

首先要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上统一认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大规模的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的整合,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实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载体,向群众大力宣传本乡、本市或市外“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典型经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取得农民认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2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资金筹措上做文章

一方面要利用挂钩周转指标,在满足安置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建新区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整合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发展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市级安排的农林水利配套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各项资金用于工程,不足部分在全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及财政预算中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此外,将搬迁农民纳入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其长远生计有保障。

3.3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农户意愿上想办法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农户切身利益,因此,即要在不违反农民的减负政策的前提下,又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好项目,把决定权交给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户户签字进行公决,赞同率达到85%以上才予以实施,让群众自主选择,避免矛盾的发生。牢牢把握“依法办事、手续完备、不留后患”。坚持项目实施优先,群众自力更生,先干先支持,后干缓支持,不干不支持。

3.4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选择和实施上把好关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规划、可行性调查研究、项目筛选论证、工程设计、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主动、早实施、早受益。充分了解群众的意愿,把申报的项目、拟实施的项目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拟定实施的项目,要组织各相关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按照选项的科学性、适应性、竞争性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反复调查论证、认真筛选,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将拟定实施的项目与干部的工作职责结合起来,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与协调。要确定业务部门的技术骨干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理,签订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年度实施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等,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要建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发挥一个项目的效益,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3.5“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组织保障

3.5.1统一思想,更加坚定做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的信心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需要。深刻认清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对于保护耕地、提升土地质量、经营现代农业、拓展建设空间、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思想更加统一,信心更加坚定,工作更加有效。

3.5.2多策并举,积极化解“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推进中的资金难题

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把破解资金难题作为项目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用足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保政策倾斜到位,创新运作机制。

3.5.3加强领导,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具体抓好项目实施;要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强化督察考核,加快建立健全项目督察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领导到位、合力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这项强农惠农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利民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性工程,只有科学思考、周密部署、稳妥实施,才能发挥出工程的最大效益,为句容市发展创造出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㈢ 我是镇江句容市一名职工,马上要退休了医保差17年,要一次性补缴7万多还是转居民医保呢

容易不是一个职工的,马上就要退休了,之后医保是差十几年了,有一次性补交的七万多,还是合适的,没问题的

㈣ 关于江苏句容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6-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贴。如果剩余年限÷批准年限低于20%的,按20%计算。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乘以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励。奖励发放办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至1.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2至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先后排序,依次发放《拆迁安置选房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安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拆迁安置选房证》序号顺序,并且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结算时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条因城市建设工程特殊情况或者符合村镇规划的城市边远郊区,实行迁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30%予以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为被拆迁人支付建设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违建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招标和被拆迁人安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统一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收购拆迁安置房,用于安置拆迁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置房地点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安置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以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建〔2004〕83号和镇政建〔2004〕8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拆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㈤ 句容市黄梅镇房价是多少

句容市黄梅镇房价具体问问房产中心。
房价的涨跌取决于房价的影响因素的变化回,来看看答房价的影响因素,如下
一、经济因素。通常来讲,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越快、产业结构越合理、就业率、收入水平和投资水平越高,财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势越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就越大,房价总体水平也越高。
一、社会因素。影响房价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历史、城市化状况、社会治安、文化与时尚等。
二、行政与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关系等。
四、房地产内在因素和周边环境因素 这个因素主要是指房地产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状态,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建筑物的外观、朝向、结构、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以及所处环境的地质、地貌、气象、水文、环境污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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