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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2-09 12:57:34

Ⅰ 鄞州区住房公积金能按月领取吗

可以按月提取,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就可以。

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 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在银行提取公积金需要如下材料:

一.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3.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二.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因购买商品房、两限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5.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6.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 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综上,到银行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上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 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 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 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Ⅱ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介绍

张瑞良(党委书记、局长):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主管:新城区工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俞惠浩(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财务、建筑市场等工作。分管:建筑业与财务管理科、行政许可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林子震(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房地产业开发、物业管理、小城镇建设、区域供水工程、农村水改、区重点工程前期政策处理协调等工作。分管:城建综合科、房地产业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处。
林海康(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新城区工作。重点抓好新城区公建项目的计划编制、协调管理、拆迁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新城区开发建设中有关事项的调研、参谋、协调工作,负责新城区招商、企业“退二进三”重大三产项目实施落实,负责抓好老旧小区改造。分管:城市开发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建筑设计院。
徐宁军(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协助局长负责纪检监察,政工、信访维稳、工会、全区供水体制转换工作。分管办公室、建设监察大队、城建档案室。
屈庆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局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及新城区规划管理工作(五水共治)。分管: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李静(党委委员、邱隘镇城建副镇长):具体负责邱隘镇城建。

Ⅲ 鄞州区住建局公租房什么时候可以分配

公租房申请来表提交后进入审核配租自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Ⅳ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保障局在哪里,具体地址

怎么还有这么个单位?我市鄞州人,怎么不知道?是不是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是,那就在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区建设局6楼)

Ⅳ 户口迁到鄞州需要去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去鄞州公安局办理。分析如下:

户口迁移政策(鄞州)购房入户 :

1、国内居民个人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市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为准)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许已入住的购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3人入户。

2、购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允许取得住房所有权证满2年,人均住房面积满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员落户。

3、根据宁波市公安局文件甬公通字(2007)166号关于暂停执行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暂停受理在中心城区购房落户的申请。2007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仍按原政策申请落户(购房日期以产权证填发的日期为准)。

(5)鄞州区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1、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2、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3、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Ⅵ 鄞州区公租房从申请到入住需要多久

时间不一定,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通知交房的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Ⅶ 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星期二可以提取吗

可以提取的,星期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都是工作的。

提取公积金需要如下材料:

一.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3.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二.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因购买商品房、两限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5.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6.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 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11. 总结: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上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 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 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 职工将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 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Ⅷ 宁波鄞州公租房有哪些

可以关注当抄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Ⅸ 申请鄞州区公租房需带哪些材料

携带相关资料即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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