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项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有: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费扩展阅读: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② 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具体包含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
发表日期:2009-9-21 11:25:09 发布者:唐冶管委会
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市政府济政发[2007]47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汇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首批免收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免收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规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公布 免收 目录 通知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抄送: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文件依据备注1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市建委济政发[2003]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同上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3工程定额测定费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价费发[2001]301号、济价费字[2001]370号同上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5土地登记费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籍)字[1990]93号、鲁土籍[1995]11号、鲁价费发[2001]345号同上6耕地开垦费同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上7征(土)地管理费市征地办公室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鲁防发[2007]30号同上9人防工程赔偿费同上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鲁防发[2007]30号同上10人防工程建设费同上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同上1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市水利局省政府令128号同上1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同上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上13水土流失防治费同上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上14治安联防费市公安局(派出所)鲁政发[1992]142号同上15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市政公用事业局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公[1993]55号行政事业性收费16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税代征鲁财综[2005]15号政府性基金17城市绿化收费市园林局鲁财综[2002]26号、鲁财综[2004]8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席令第3号、国务院488号令、财综字[1995]5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政府115号令、鲁财综字[1995]第79号、济人发[2002]31号、济政令[2002]第189号政府性基金19城市环境卫生费市环卫局鲁价费发[1998]383号、济价费字[1998]416号、济价费字[1997]10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半征收或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④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对缴纳耕地占用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有优惠政策。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两部门发出的通知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还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 建设公共租赁房人防费、环保建审费可以免吗
不可以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回家国防动员答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申请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改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望采纳
⑥ 农民自建住房需要交易地建设费吗
按国家规定,应该要交费的。
⑦ 入住廉租房交什么费用
廉租房不但可以租,也可以买卖。购买廉租住房,可采取多种付款方版式,并实行购房优惠权政策,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将能够购买廉租房,并按照相关规定上市交易。
(7)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费扩展阅读: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网络,廉租房。
⑧ 安康的廉租房政策是统一的吗,交多少钱,房子多大,什么政策
满足减免条件后向当地城建局提出减免申请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内批准可予以减容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