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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8 10:23:23

1. 汶川地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国家补贴多少

听说每月六百元,还有粮食但多少就不清楚了

2. 芦山地震重建房屋补贴多少钱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

公 告

为加快我市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都府发[2008]116号)、都江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都财发[2008]24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发放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指住房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租赁直管公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城镇受灾家庭。

二、发放条件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毁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选择确定重建意愿,签署“承诺书”。其中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须签定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条件:受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修复加固后,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住户,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

三、发放程序

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或栋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受理)、微机审核、社区公示、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毁损住房户,由财政局根据受理登记确认情况,在银行为受灾家庭户建立“个人专户”,将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直接发到“个人专户”上。选择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银行将根据住户在受理登记时签定的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把政府发放的补助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建房专户”。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受损住房户,在修复加固完成,且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竣工备案后,由财政局按实将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按栋发放给修复加固住房的组织者或施工单位。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享受过渡安置政策的受灾家庭户,由信息办提供名单,乡镇或社区负责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按实将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划拨到社区或场镇居委会,按户发放。

四、发放标准

1、城镇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9
3.2
3.5

低收入家庭
2.6
2.9
3.2

一般收入家庭
2.3
2.6
2.9

高收入家庭
0.5
0.7
1

2、城镇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套

受损程度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3
0.5
0.8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标准

倒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和严重破坏可修复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800元。

中等破坏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500元。

一户多套的毁损或受损家庭只享受一次过渡安置资金补助。

五、发放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发放,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六、纪律监督

市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类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冒领虚领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的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7131993
用清醒的头脑,淡薄的心情,做自己该做的事情。

3. 谁有都江堰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的原文如题 谢谢了

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永久性住房重建的补助标准、重建方式、资金筹措等各方面作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 补助对象 “5·12”地震后彭州市行政区内,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将成为农村灾毁房屋的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其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补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以上家庭22000元;低保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补助将按照建房进度等要求发放。 申请程序 据介绍,申请补助程序为:第一步,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向灾毁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户口证明材料、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第二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第三步,村民评议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对拟补助对象进行评议;第四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拟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公示;第五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补助对象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进行审核;第六步,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拟补助对象报民政局审批,彭州市民政局将审批后最终确定的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 彭州将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政策、措施的引导下,尊重补助对象意愿,由补助对象自主选择重建方式进行住房建设。 原址重建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助对象可按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同时,必须遵守“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址重建占地面积应不大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补助对象不得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再申请宅基地,且不得享受‘拆院并院’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原址重建不得在省道、县道路两边夹道建设,不得在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安置用地区内建设”等规定。 统规自建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引进的社会资金投资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补助对象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由补助对象按规划自行建设住房。如引进社会资金的,合作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节约的建设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挂钩到建新区依法使用,也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于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 统规统建 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补助对象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缴纳建房费。统规统建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项目实施。 异地安置 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补助对象,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鼓励其到天彭镇、致和镇、蒙阳镇、丽春镇、通济镇居住,补助对象不再申请宅基地。补助对象自愿放弃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社保、医疗、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待遇。 开发重建 按照重建规划,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补助对象,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加固维修 受损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入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规定进行维修加固,政府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据悉,彭州在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以“群众自救、社会援助、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等方式来筹集农村住房重建资金。除了引导受灾群众不等不靠,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业援助等政策,多方面自筹资金外,还可争取住房重建贷款,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彭州支持受灾群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银行申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用于灾毁房屋的重建工作。 彭州还提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灾后住房重建,支持有条件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优势资源,自筹资金或招商引资开展住房重建,鼓励受灾群众利用宅基地和环境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合作建房。有条件的镇,可将恢复重建与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开发。

4.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8〕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序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城镇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县城以下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灾区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各地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免收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

各地应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

省财政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建设厅、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5. 我属于雅安芦山大地震灾区由于政府灾后重建资金没有下文我属于危房急需资金维修可否申请贷款

灾区农房维修加固的政府补贴只有数千元
而一般农房进行维修加固一两万元即可
这种情况下进行贷款申请可能也会有一些难度
如果您是重建户,政府补贴比较高,而且部分工程完成后就可以到信用社申请贷款了
具体情况请到当地乡政府或镇政府向主管工作人员咨询
仅供参考
追问不要使用网址链接哈
祝你好运!

6. 国家出台的关于四川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一、财政政策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二)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三)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四)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五)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产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二、税收政策(六)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八)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九)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十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三、金融政策(十二)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制订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属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改善服务质量。(十三)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灾区部分再贷款限额,并授权有关市(州)对新增限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切块到县(市)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新增部分重灾区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新增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十四)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十五)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十六)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四、国土资源政策(十九)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二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二十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省、市(州)、县(市)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为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3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二十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应急排查巡查工作,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二十六)办理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产业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二十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二十九)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三十)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六、工商管理政策(三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三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000061,股吧)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七、就业援助政策(三十三)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三十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十五)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三十六)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三十七)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三十八)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八、社会保障政策(三十九)实施失业救助。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四十)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四十一)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四十二)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九、粮食政策(四十三)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灾区省、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各级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稳定。(四十四)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抓紧抢修受损粮库。灾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四十五)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

7. 08年四川5.12地震灾后重建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四川回汶川地震发生后,安答徽鸿路集团、安徽伟宏钢结构公司迅速反应,组织捐款献爱心活动,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之中。 

8.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的意见

广府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精神,及早规划、抓紧实施,有力有序有效地搞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广元实际,现就“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要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为准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摆在突出位置,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群众自建、社会支持,扎实开展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灾后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科学选址、规范建设,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灾后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灾后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农房损毁具体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除因灾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建新必须拆旧。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要注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并要注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在重建农房的同时,要把建圈、建沼气池等同步考虑。
(四)整合资源,搞好结合。灾后农房重建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相结合,与高山和工程移民搬迁相结合,与扶贫、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相结合,使各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灾后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适用、省地”,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力争用1年半时间,全面完成因震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二)阶段目标任务。
1、2008年,除青川县外,其他受灾县(区)全部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青川县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60%。全市力争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60%。
2、2009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100%。
四、灾后农房重建方式
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恢复等工作,城乡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组织。受灾农户可选择原址或新址重建、异地搬迁重建、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等多种方式进行住房重建,一户一宅。符合规划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的,农房重建户宅基地点位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面积原址或新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农房重建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建设。对在规划确定的城郊社区、经济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重建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外迁安置建房的,政府给予建房补助。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异地重建的灾毁住房农户,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不再申请宅基地。灾后农房重建房屋结构应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生活环境的结构,以符合川北民居特色的砖木结构为主,有条件的可建设砖混、框架等结构。
五、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政府对因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含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
其中:对前述对象采用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外迁安置建房的重建户在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补助。
1、购房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1)公证处出具的购买房屋公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2、外迁安置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1)被安置地户籍证;
(2)迁出地的迁移证;
(3)在被安置地出具房屋修建开工证明。
3、投亲靠友、自谋出路的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1)被安置地户籍证;
(2)迁出地的迁移证;
(3)被安置地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对因灾造成的农村“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以下情况不属于补助对象:
(1)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建新房未拆旧房的,在本次地震灾害中,旧房倒塌或成为D级危房的不属补助对象。
(2)凡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定违法乱建的房屋在本次地震灾害中其违法构建建筑物倒塌或成为D级危险建筑的不属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农户类别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
16000元
19000元
22000元

困难农户
20000元
23000元
26000元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记载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援建单位和部队可在规划设计、场地平整、提供建材、人力等方面给予帮助。
(三)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市、县(区)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定。
(四)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助方法仍按广元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5.12”地震灾害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房享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指〔2008〕222号)的规定执行。
六、灾后农房重建有关政策
(一)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行政性审批事项,一律从简,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从快办理。
(三)灾后农房重建用地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且要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治理措施,通过验收评价后方能使用。凡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的,对地质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四)灾后农房重建用地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用地按照每人20-30平方米的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但不得超过震前农房建设审批面积。凡灾后异址新建住房的,对旧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收回统一组织复耕。
(五)凡符合灾后农房重建政策的,在确定选址后即可放线先行建设。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六)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农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因资金紧缺需要贷款的农房重建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各级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主动取消住房建设贷款担保。
(八)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物资运输,凭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运输途中市内各收费站免收过路过桥费用。
(九)灾后农房重建涉及的运材价格按2008年5月11日的价格执行。
七、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完整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形式,整合各方面资源,周密组织,指导督促灾后重建新民居。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灾后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四)工作验收。灾后农房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地震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农户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房选址,免费提供农房户型设计,技术指导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水利部门要负责农民建房采砂点的设置,供农房重建户免费采用;林业部门要依法、依规、从快保障建房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需求;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供应衔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认真实施钢材、水泥、砖瓦、砂石等建材临时价格干预,严防建材格暴涨;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要极积做好农房重建户有关扶持工作;金融部门要做好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
(二)技术指导。地震部门应根据我市实际,按最新设防标准对灾后农房重建提供抗震技术指导。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民主议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泛集中民智,尊重群众意愿,进行民主决策。对每个重建户建立档案,准确记载重建户的基本情况和照片资料;要召开农户会议,对重建对象、重建方式、具体问题的处理进行民主讨论,形成“一事一议”决定书。总之,要把农房重建各项工作一件一件地商量决定,并将结果公开张榜公示,进行阳光操作。
(四)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规划和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到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灾后农房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9. 四川省灾后重建政策

5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物价局召开了有相关企业、新闻媒体参加的抗震救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四川省物价局陈少杰副局长到会讲话。提醒告诫会目的是进一步宣传当前价格政策,提醒告诫我省生产经营与抗震救灾有关的物资和商品的企业和商家,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合法经营,积极参与抗震救灾,万众一心,奋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陈少杰副局长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四川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于5月15日授权我省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对食品、饮用水、交通运价实施临时干预措施。这次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针对与抗震救灾有关的物资和商品,是今年年初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继续。年初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针对部分食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目的都是为了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但侧重点不同,年初开始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侧重于控制CPI指数,这次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为了抗震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因此,凡与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相关的企业和经营户,都要义无返顾地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这是政府的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经营与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品种相关的企业和商家,以及生产经营钢材、水泥、木材、砖瓦、油毛毡等建筑材料的企业和商家,经营盒饭、方便面、饼干类点心、矿泉水、纯净水等方便食品的企业和商家,经营药品、口罩、医疗器械等医疗品的企业和商家,从事交通运输的经营者,凡属政府定价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稍存侥幸心理僭越雷池;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范围之内的,要按照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规定调价和提价;没有列入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既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又要有“国家有难,匹夫有责”的豪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务必保持价格的稳定。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企业或个人借地震灾难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凡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的,一经查实,我们将依法从快、从严进行处罚!

陈少杰副局长特别强调今年1月国务院修定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所列三种价格违法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条所列六种价格违法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其中第六种是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我们重申法规、宣讲政策,目的是为了告诫广大经营者,在地震灾害面前,我们都要有责任心,都要有仁爱之心,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切实保证我省夺取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胜利。

企业代表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川粮米业等纷纷表示将严格执行价格法规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保障物资生产供应,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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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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