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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住房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08 00:53:33

⑴ 城镇化带来的住房问题有哪些

1.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化”将挑战城市住房保障机制。在城镇化过程中,这些城市外来人口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如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缺乏,其在城市化生活中,在一定时期内是城市的弱势群体,属于低收入人群,那么这样一个消费群体,面对城市日益攀升的高房价,他们的住房问题就显得尤为严峻。解决这个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实质上是对我们城镇的住房保障机制的挑战。
2. 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将影响房地产供应结构。房价低,面积小的住房提供少,若开发商一味追求投机,忽略外来人口的需要,那么房消费主力之一的进城人口的住房问题更为严峻,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同时也会使房地产市场吹起泡沫。

⑵ 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民转城市户口后住房的性质的问题

处理不考虑所有权证书的性质之间的关系。
独家小院子里的土地证吗?土地性质是怎么样的?

⑶ 如何解决农民工住房这个最棘手的问题

(三)施行以宅基地抵偿部分房价的政策 一方面是进城农民在城市里买不起住房,另一方面回是他们答在农村的宅基地长期高度空置,这种矛盾启示我们,可以推行以宅基地抵偿部分地价的政策。这是支持进城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农民工生活空间置换、确保土地总量增长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基本做法是:农民工将在家乡的宅基地交给国家,以此作为交换,他们在务工城镇购买住房时将享受到免缴土地出让金的优惠。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办法,对农民工来说,房价降低到经济适用房的水平;对国家来说,由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面积远比城镇住房占地面积大,得以实现土地总量的增长。在我们的调查中,35.1%的农民工认为“这是一个好政策,我会利用这个政策购房”,说明这一政策具有相当的市场。部分农民工出于眷恋故土和期待土地升值的心理,可能会出现暂时不愿放弃宅基地的情况,但在地价上涨被完全遏制、城镇生活现实亟须、周边人尝到甜头的情况下,多数也会选择这一政策。“宅基地抵房价”是国家对农民工的利益让渡,不是利益剥夺,一小部分农民工由于家乡宅基地位置好、面积大、市价高,可能不愿意选择这一政策,对此不能强制,他们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城镇住房。

⑷ 求一篇关于城乡居民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住房情况的调查

Q我拿

⑸ 城镇住房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

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结束了一段时期以来的徘徊局面,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这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人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做好原有政策与《决定》的衔接工作等,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主要包括: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成本因素为基础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2)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

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3)发放住房补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m“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⑹ 政府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

中国政府应当如何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
房产国有化 全民租房制

中国的住房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中国的发展结构产生了格局的变化,城市化进程的过度局部化导致人流的局部化过度集中,于是产生了人口分布的不能协调,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紧张和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宽松。于是城乡两大板块之间的矛盾和各自区域本身的不协调,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速发展而日益加剧,体现出人力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和区域发展的不合理,大量的人口自然迁移导致了发达地区的住房危机和落后地区的住房闲置这种天壤之别的反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已经由传统农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演化为现代工业商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从而使中国居民的居住格局已经由乡村为主体的结构转化为城镇为主体的结构,而当前城镇的建筑结构规划却仍然延续着原来的设计思路,改良主义的保障房散落在城市的罅缝中,它当前还在艰难的试运营中,进度极其不明显,于是出现了住房数量与居民数量的严重不协调。加之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中国购房制度的过度市场自由化,导致住房购置的机会极其不平等,进而导致国民之间拥有房产数量上的富有与贫困的明显拉大。从而极端非人道地出现了时下的房产经济,导致了有钱人可以买得起N套房产,没钱人连一套房产也购买不起;有钱人多余的房产空闲着,没钱人只能在极其廉价的蜗居内苟且偷生的可悲局面。尽管中国政府也关注民生,也同情经济的弱势群体,但是如果只是感性方面的“同情”与“悲悯”,而没有切实改观他们窘迫现状的力度政策出台,那也是算不得真正的“仁政”的。

当前中国的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极大,这不是我在本文中所要阐释解决的问题,当前的中国政府也不可能再像毛泽东当年对资本家和地主等富有者阶层那样革命式地进行财产的剥夺和再分配,在当今的中国,这种情况只能是贫下中层国民的南柯一梦了。那么住房问题是不是也像个人财富问题一样是中国问题的一个死结呢?我本人认为不是,只要中国政府有魄力,中国政府是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制度的革命的,定其性、充其量只算是一个改良主义的改革,那就是推行房产国有化,实行全民租房制!

不要惊讶!大家回想一下,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不都是国家所有的么?是邓小平规划了包产到户的土地政策,才有了延续到今天的一家一户的按人头分得占有人均土地的现状。我们以之类推,反道而行,为什么不能把一所所私有的房产收归政府所有呢?然后,政府再把这些房产统一管理,根据房产的品质档次,标定合适的出租价格,设置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直接出租工作,落实按需出租,收取相应租金。这样,有钱人可以去租住豪华的别墅级别的,没钱人可以去租住廉价的普通的。这样以来,不仅可以使城市房产得到最大的实用价值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居民可以实现各自住房需求的改善甚至满足。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健全出租登记联网制度,租赁者便不能操作商务型的转租经营活动了,保障租赁终端的利益最大化,使租赁活动良性化进行;

2、协调好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控制住家庭型人员的不合理的个体化租赁,从而杜绝恶意租赁侵占现象;

3、把握好长期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关系,保障好家庭型租赁的居住稳定性;

4、建立适度的罚款制度以杜绝国有房产的非自然性损耗,惩治人为性破坏现象。

上面所列的这四点纲要,基本概括全面了国有房产的租赁全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具有绝对可行性的模式,不会让中国政府感到为难。如果中国政府不在国民的居住问题上做好文章,盲目地一味追求GDP的数值,那也是不可以称作成功的领导组织。中国政府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是发展民生,居住和吃饭是民生的两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如果连这一项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解决不好,再去谈别的什么更高级的人类需求,那就只是绝大多数人的空中楼阁,少数人的雕梁画栋!三十多年前即已开始的改革开放时至今日,已经使那些所谓的“少数人”富裕起来了,现在是落实那些没有富裕起来的“大多数人”的时候了!如果这“大多数人”的住房和吃饭问题再得不到解决,那只有老天才能知道那些“少数人”发展到什么程度才叫做富裕了!

山东省青年作家、诗人 董晓东
2013年11月19日 于闲雅斋

⑺ 政府有关住房问题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需要清醒看到的是,中国住房问题的更大挑战可能在未来,而非现在。
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刚超过50%,如按户籍人口计算仅3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近80%的平均水平。现代化发展规律看,今后一二十年我国城镇化率将不断提高,每年将有相当数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人口转移到城市。当前,住房政策体系主要关注城市户籍人口的居住问题。而在新型城市化的战略导向下,必须要考虑未来大量从农村移居到城市人口的居住问题。
未来住房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当属结构性矛盾,由此也给实现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形成压力。住房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受到严重制约;二是保障性住房供给比例较低,难以适应新增城市人口的需要。
首先,无论是从城镇居民收入还是支出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对住房的支付能力都十分薄弱。更为严重的是,如从未来城镇新增住房的需求主体——农民工的支付能力看,城镇住房价格更是偏高。按照当前的住房价格水平,农民工在城市里无法以购买手段获得与他们的支付能力相对应的住房。
其次,未来实现住房保障目标,最需关注的主体应是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满足这部分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实现新型城市化背景下住房保障目标的当务之急。从需求主体看,规模巨大而且还在迅速增加的进城务工人员即将成为城镇住房需求的主力军。2010年到2030年,需要解决已经进城或即将进城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累计约4亿人在城镇居住的问题。从人口规模看,这已与现有城镇户籍人口数相当。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远远低于城市房价和房租水平,无法融入城市商品房市场。在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市场不会自动生产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供给,确实存在着市场失灵。只有政府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廉租房等,才能够符合他们的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
与此同时,城市居住并非仅仅提供居住空间就足够了,还需要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巨额财政资金作为支撑。客观地看,中国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然而也要注意,现有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恰恰是以愈演愈烈的土地财政作为支撑。城市化建设资金需求的满足,需要来自于土地的较高现金流以及相应的城市融资能力作为支撑,而后者就需要高房价作为支撑。过高的房价,恰恰是实现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的主要制约。
展望未来,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城市化标准、品位的提高,都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基础设施单位投资成本将面临不断上升的压力,这都决定了需要巨额资金提供支持。据预测,到2020年城市基础设施的总投资需求可能高达16万-20万亿元。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同样是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而与这一巨大投资需求相对应的,是亟待改变的以土地为支撑融资模式。
结合国际经验,以城市为主体发债是摆脱土地财政依赖之后加强城市建设的主要办法。我国目前城镇化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而且每年还以一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正是处于需要集中资源大幅投入的阶段,但还缺乏稳定成熟的财力来源予以支撑。解决的一种思路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把城镇化建设未来的收益平移到目前来使用,将来再逐步偿还。这就需要建立且大力发展市政债制度,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

⑻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为什么还没出台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个月。现在根据向全社会、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再次听取的专家意见,正在进行修改。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经过一定程序,《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就可以上报国务院。条例的出台,将解决民众关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能够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项矛盾得以妥善处理,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
冯俊称,保障房退出问题,是条例起草过程中着力解决的,这也是长期调研中关注的问题。
谈到“保障房退出机制”,冯俊指出,媒体所说的退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条件,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又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审核出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住上保障房,这在严格意义上应该适用纠错机制,要纠正。真正需要比较慎重考虑的是第二种情况。老百姓收入是增长的,保障住房会居住比较长时间,收入增长怎么退出是个难点。
冯俊进一步指出,保障对象有两个条件:一是住房确实困难,二是没有能力通过自己努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退出问题的制度设计是这样考虑的。如果你有了合适住房就应该退出来,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让更需要的保障对象利用,这样使资源配制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冯俊强调,在退出问题上,制度设计绝不能简单化。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劳动能力低,二是就业不充分。这样的家庭在较短时间很难实现收入层级的变化,有时候收入稍微有点提高,也很难在市场上买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
冯俊称,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第二,通过经济方法来处理退出问题。比如收入增长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点,随着收入不断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场租金。
冯俊说,总之,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更合理一些。

⑼ 城镇房屋是指哪些房屋

房子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法,主要有以下:
1)按房子的级别可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别墅等。
2)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3)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4)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5)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6)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按房屋的属性分类具体如下:
1、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3、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4、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5、微利房
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6、平价房
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7、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8、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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