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8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要求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专5年以上;(2)已婚的(属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Ⅱ 2017宜昌还有公租房这个政策吗
建议去咨询宜昌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Ⅲ 宜昌最新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为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所需费用,由市建设部门拟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确定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预核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预核的基准价格和最高上浮幅度,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
6.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原则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7.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不超过90平方米。
8.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9.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有以下因素:
(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上述1---4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的1---4费用之和的3%计算。
10、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是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后,将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及上浮幅度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示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
11.经登记准予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12.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性质。
1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原购的公有住房依照下列不同情况,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原则上以补交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的方式进行:
(1)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的,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补交差价款;
(2)已购公有住房被拆迁的,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30%补交差价款;
(3)已购公有住房已转让的,按该房屋转让款的30%补交差价款。
补交的款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原承租的公有住房须退交原产权单位。无法退交原产权单位的,应交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接管。
1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不能出售,5年后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收益。
16.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1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8.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个人,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家庭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Ⅳ 宜昌公租房什么时到位
宜昌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交房的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版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Ⅳ 宜昌公租房申请条件都需要哪些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3、在城区没有所有权房屋,或拥有的所有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三年内在宜昌城区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5、在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5)宜昌2018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宜昌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
3、复核。
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公示。
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5、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Ⅵ 宜昌市2019年公租房网上如何申请
公租房申请材料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内为公共租赁住房。容将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价机制。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6、房产证明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Ⅶ 宜昌市公租房住多少年可以购买
截止2019年,宜昌市并未开展公租房租售共举,即目前宜昌市公租房是不可以在租住一定年限后购买的。
根据《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7)宜昌2018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租金缴纳专用账户,按月将租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Ⅷ 宜昌市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城区廉租住房实施范围、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本月起对城区廉租房补贴进行扩面、提标,保障面积扩大到10平方米,月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到8元/平方米/人。
扩面、提标具体标准
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扩大到10平方米,月租金补贴标准由7元/平方米/人提高到8元/平方米/人;凡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程序按照《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累计有近1900人获得补贴200多万元
据统计,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两年共有854户1895人获得补贴共计208.4元。另外,其中因不再享受低保(收入提高)、住房面积改善达标及死亡等因素,先后有67户退出享受补贴对象,2008年6月实际有787户1895人享受此项补贴。
主要涉及相关的具体申请手续如何办理?昨日,记者从房产管理部门了解到了详细的审批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低保证》于每月中旬向户籍所在街办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填表并签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由区民政部门出具低保情况审验证明、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受理申请:户籍所在地街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申请材料,并出具书面受理决定。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表》;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原件、复印件;3、《低保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4、“三无”残疾证及复印件;5、其它相关证明。
四、查公示:经审核后,市房管局在接到移交资料的次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于每月中旬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宜昌房地产网》上公示。
五、实施配租:补贴配租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择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市房管局备案后向其发放租金补贴。因家庭情况特殊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经户籍所在地街办或乡政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向其先予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合同》后,市房管局向其交房。
Ⅸ 保障性住房有几种
有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