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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07 14:56:07

㈠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是多少

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襄樊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等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委托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低息抵押贷款,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中心内设五个职能科室,分别为综合科、财务核算科、资金运营科、归集管理科、审计法规科。现有职工26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8岁。

自1993年襄樊市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房改政策的不断深化,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我市房改资金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量的积累,管理工作初步完成了从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质的转变,房改资金运用逐步走上了投入产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几年来,中心一直奉行壮大住房资金实力,服务广大职工,促进住房消费的宗旨,使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截止2007年6月底,全市已有3553家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职工达37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达23亿元,职工离、退休正常支取7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达1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亿元,帮助8000户职工圆了住房梦,对我市全面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新体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襄樊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单位、个人各6%),原则上不高于24%。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16%;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外资企业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高于24%;民营、私营企业按不低于12%的比例缴存。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做到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住宅建设、住房消费和房改事业的发展。在资金归集总量、运用总量以及资产质量方面我市始终排在全省前列。先后荣获了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最佳诚信机关、平安单位、学习型机关、党建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机构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施真强一、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襄樊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款、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管理运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归集、核算、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负责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管理与核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专款专用。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的归集、核算、支付的管理及其政策的指导工作。

(八)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和住房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并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与协调工作,汇总统计全市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呈报。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四个职能科室。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 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中心行政事务、机关公文运转、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组织、纪检、工青妇、保卫、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的归集业务;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要求和货币化补贴方案足额缴存。

(二)财务核算科 负责各类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各类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囊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负责住房资金的合理调度与平衡,确保资金的保值与归还;负责检查、督促受托银行做好住房资金核算、结息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内审及中心管理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的支取、转移;负责建立住房资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资金运营科 负责受理、审核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负责向审贷委员会报送借款人有关资料,经审贷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个人贷款的发放;负责对受托银行代办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本息的按期回收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催收逾期项目贷款本息;负责对各类抵押贷款文书及其他档案材料的管理。

(四)归集管理科 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负责收集统计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并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部门呈报;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并组织实施有关住房资金法律诉讼事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办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汇缴;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并负责落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额度的按年调整;负责落实困难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材料。

(五)审计法规科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工作;参与中心对外合同的审核签订、负责合同纠纷及相关资产保全诉讼;负责实施不良资产的管理、抵押物和偿贷物的处置以及呆坏帐核销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修订和考核工作。住房公积金查询办法:请登陆http://www.xfgjj.com/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单位必须把职工身份证号按缴存序号拷盘报送中心营业大厅)

㈡ 南通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再调整!

11月17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通金管〔2020〕6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承办银行、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规定,经研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已经关联的,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直接还款;职工缴存账户未与贷款账户关联的,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之后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含)的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清的,不超过上次申请提取至提前还清之日期间的还款本息额。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政策解读

各分支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对相关提取业务标准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业银行(分别为兴业、华夏、南京、邮储、招商、工商、中国、浦发、江苏、农业、建设、交通、中信、广发、南通农商、海安农商、如皋农商、如东农商、海门农商、苏州银行等)的一类借记卡到各分支机构(或登录“南通公积金”网厅、手机APP、微信等)办理公积金账户与银行卡的绑定业务,提取审批完成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商业银行的一类借记卡(死亡提取例外)。每笔业务生成唯一的业务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凭证。

(二)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涉及多个继承人的,划转至由继承人指定的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取消原《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通金管[2015]241号)之第二条“关于死亡职工提取”的相关规定,即取消“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转账至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处理”的提取方式。

(三)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取消原提取现金、汇缴入账的提取操作方式,变更为“余额转移”的操作方式。该“余额转移”操作方式由中心各分支机构的2名柜面人员合作完成,不需要受委托银行的参与。柜面人员可登录信息系统“转移管理”-“职工余额转移”业务模块,分“初审录入”、“审批记账”2个环节办理该项业务。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职工申请办理业务时,除出具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偿还商业贷款的流水凭证(与商业银行联网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到柜面申请,经审批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采用报账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三、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申请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目前,缴存职工(含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可以提取。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南通住房公积金网

㈢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要素

(一)扎实推进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根据国家住建部等部委有关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再覆盖”的工作步骤,2012年我省争取新增2-3个城市作为试点工作城市,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融资保障房建设。在总结武汉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试点项目,确保贷款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加强对试点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做好对试点城市的巡查,督促试点城市严格执行试点政策,认真做好项目选择、抵押评估、账户封闭、资金拨付、贷款回收等各项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正确把握宏观金融政策及全省房地产发展形势,严格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有效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民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不断开拓进取,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
一是开辟住房公积金租房的绿色通道。加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力度,拟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推动租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抵交租金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经济负担,帮助住房困难职工和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二是推动武汉“1+8”城市圈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圈域城市之间异地使用、无障碍转移、信息互通和对接。三是探索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的资金调度运行平台。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制订合理的个贷、项目贷款与投资规划,逐步实现对市州资金的统一集中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州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效应。四是编制管理与服务导则。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工作要求,根据“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与服务导则,进一步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要求。
(三)进一步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着力推动非公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扩大制度覆盖面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长抓不懈。一是抓好部门协作推动扩面工作。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人社部门进行主动协作,积极推动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纳入企业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与“五险”在劳动合同中的同等地位。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设立有关信息,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二是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规范”的准入机制,即允许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以以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最低缴存比例5%作为准入门槛,让非公有制企业先建立制度,然后逐步规范和完善,使制度惠及更多就业人群。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
加快县市区办事处机构调整步伐。市、州中心应制定辖区内各办事处垂直到市、州管理的工作计划,原则上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机构理顺到位,为全省全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奠定良好基础。未按时间要求调整到位的,暂停2012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科学调度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督促各地科学测定项目贷款、个人贷款、定期存款、备付资金的比重,制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财规划。加强内部理财管理,特别是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存款时长,提高存款利息收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内部人员的理财潜质,提高当前国家利率波动形势下的理财能力,实现运营收益的最大化。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及在线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努力实现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时非现场监管。切实落实住建部在我省实施数据镜像容灾网络项目建设。督促各地在现有信息系统功能基础上,开发、完善数据共享、内部控制、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功能。二是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三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中心机构调整、骗取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推进行业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督促各地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责任。按照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年底协调监察、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各地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八)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行业新形象
坚持服务优先理念,在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治庸问责工作相结合,着力提高行业服务效能,重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相结合,着力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措施,规范服务标准;与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创建相结合,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队伍素质,树立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形象;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做到精神提振、工作提标、行政提效、服务提质,形成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
(九)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探索绩效管理办法
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以提高中心绩效效能为重点,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促进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结果导向、公众参与、统筹协调、公正透明、稳步推进”的绩效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设计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对各地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并根据定量评价结果排队,通报城市人民政府,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十)加强调研与培训,提高适应住房公积金跨越式发展的能力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今年的重点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二是开展多层次的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交流的深度与广度,重点考察借鉴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加强专题调研。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之相关的专题研究,破解住房公积金监管过程中的难点,拟定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奠定更为扎实的政策基础。四是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和《业务规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统一规范管理。

㈣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贷款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进行监督等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开、公正,更有效率。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这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专款专用的重要一环。银行专户存储,也是金融法规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可以直接从事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这就要求把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进行运作,在银行设立专户。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的监督,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㈤ 公积金业务有哪些便民措施

近年来,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积极创新,不断探索,结合工作实际,运用现代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在强化资金管理的同时提升了服务效能,助推了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的长期高效运作,形成了独具北仑特色的管理理念。
据了解,该中心以“惠民、利民、便民”为宗旨,建立网上办理公积金业务平台,全面实现网上办理基数调整、年检、变更业务。北仑全区已办理网上变更业务单位达1900余家,67.86%的单位实现网上办理变更、区内转移业务,100%的单位实现网上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以前要排队1个小时,现在基本15分钟就可以办完手续。”一位前来提取公积金的市民高兴地对记者说。近年来,不少市民都感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办理效率的显著提高。
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向银行延伸,如今,已逐步发展到北仑建行、中行、工行、农行、交行、大榭农行等6个贷款服务网点和两个提取服务网点,方便职工群众就近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地缓解了柜台压力,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和贷款档案管理延伸至各委贷银行。该负责人介绍道,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贷款服务效能,方便职工群众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业务,该中心形成了由银行初审后集中送交的贷款管理模式。“贷款网点的延伸,充分发挥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职工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该负责人说。
该中心通过服务企业上市、走访重点企业、化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有力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加大归集扩面和强化催缴的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开通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正确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发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导向,体现公平性和普惠制原则,近年来,该中心先后多次降低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放宽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为缓解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矛盾,推出了“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充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的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每次公积金政策调整前,中心密切关注北仑区房地产市场的风云变化,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有效调控住房市场。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对购买第一、二、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支持、限制、禁止”的管理政策,期间还根据央行利率的变动,多次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该中心先后放开了低保、租房户等提取条件,大病纳入可提取的范围,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贷款方面,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在异地贷款上从全市扩大到全国;对新参加大学生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等,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贷款。

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做那些工作新人求问

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三)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档案。

(四)负责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审批及贷款风险防范、逾期贷款清收、不良
贷款处置等贷后管理和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房出售资金、集资建房资金等其他类住房资金的归集、使
用和核算等工作。

(六)依法对单位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和提取条件有哪些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实行监督等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有属地管理说法,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属地管理,如缴交要按营业执照登记地,但贷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缴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许外地交公积金在本地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了。
3、贷款的时候有年龄限制,比如你今年50岁了,块到退休年龄了,贷款年限和金额也就有限制了。

㈧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说存在未办结业务,无法处理。要怎么处理

需要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8)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管理标准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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