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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库区移民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07 02:11:46

A. 国家对水库移民的补贴是一年多少钱分多少年付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我这才50块一人。卧槽麻痹都不够银行的利息多

B. 库区移民最新政策补贴

请问在1985年库区移民,在2008年修建的房屋是否有补助吗?

C. 库区移民补助的钱是国家拨付还是省政府拨付

库区移民补助的钱是国家拨付。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版持期限为20年。其权中,在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0岁以后的一下子领取二十年的补偿金。60岁以前的每年领取600元,直至领取20年。

D. 国家对库区移民补贴有标准吗

国家对库区移民补贴有标准,库区移民补助的钱是国家拨付。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其中,在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0岁以后的一下子领取二十年的补偿金。60岁以前的每年领取600元,直至领取20年。

E. 以前有库区移民补助款,后期户口迁到外地还有补助款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1,如果该移民补助在当事人(姑娘)的户口外迁前就已经认定的,不管户口是不是在当地,都是可以享受的;
2,如果该移民补助是在当事人的户口外迁后,才认定的,那么户口已经外迁的就不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移民补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农村拆迁补偿为例):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F. 库区移民和原住民同住一村都有补贴吗

您好!库区移民有补贴,同住一村的原住民没有补贴。库区移民的补贴是中央政府拨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因三峡水利工程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挪作他用。谢谢阅读!

G. 我是库区移民的后代,刚拿驾照不久,请问有补贴吗

你好,具体需要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

H. 请问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包括移民开始一直到现在的时间吗

应该不是的吧!好象没有明确规定!
据一些地方反映,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下达后,由于粮食实行比例收购价,国家供应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致使水库(水电站、下同)移民、边民缺粮户增加购买口粮的开支,要求国家给予粮食价差补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了照顾水库移民和边民目前生活上的困难,决定对这部分群众实行粮食价差定期补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水库移民、边民【指我区七个县(市)中越边境20公里范围内的边民,下同】按口粮定量标准计算,由于自产粮食不足,需向粮食部门购买部份口粮的,因粮食实行按比例收购价供应所增加的价款,分别由工程单位、水电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在限期内给予粮食价差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即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享受补贴范围:凡属水库移民、边民按照粮食部门的规定,需要供应口粮的缺粮人口,可享受此项补贴,有些水库移民和边民虽属缺粮人口,但家庭经济收入较多,困难少的可少补,不困难的可不补。
三、补贴资金来源:属于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水电站)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水电部、财政部(81)电财字56号文件等通知规定,从每发一度电增列成本一厘钱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则缴给地区财政局安排给安置移民的县(市),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市、县自己解决,对于水库移民和边民较多,解决这个问题确有困难的县,由自治区适当补助,具体补贴的数字,由区财政厅同时另文下达。
四、补贴 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粮食、民政、水电、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移民、边民的每户人口、自有粮食、缺粮数量等基本情况,核定补贴金额,一年核定一次,一般不宜发放现金到户。具体补贴做法由县(市自行研究决定。但不论采取哪种补贴办法,都应当做到补贴的要及时补贴,不该补贴的不予补贴,使水库移民和边民真正得到实惠。
五、要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对水库移民和边民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 ,是人民政府对他们实行特殊临时照顾,由于水库移民和边民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县(市)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依靠乡村干部,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做好。目前,水库移民和边民由于自然条件较差等方面原因,生产、生活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各地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注意及时发放救济款物;水电工程和水电部门等单位掌握的水库移民经费,要按规定及时拨给;要贯彻自力更生的精神,克服单纯依赖国家的思想,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他们制订生产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早日做到经济自给有余,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I.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拓展回答:

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的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J. 库区移民补助一次发放多少年

库区移民补助一次发放一般为1年。
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回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答的某种行为。补助的种类繁多,常见有各类网购补助,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
1、对生活困难者加以周济。
语本《孟子·告子下》:“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 宋 曾巩 《王陟臣马珫户部员外郎制》:“耕敛补助之法,沟防通塞之政,郎於省闼,典领尤重。” 清 刘大櫆 《吴节妇传》:“而夫人勤女红,躬织纫,极艰辛以相补助。”浩然 《艳阳天》第三七章:“焦淑红说:‘真没吃的,政府要救济,社里也要补助。’”
2、增益匡助。
《后汉书·邓骘传》:“不能宣赞风美,补助清化。” 唐 韩愈 《独孤府君墓志铭》:“五年,迁起居郎,为翰林学士,愈被亲信,有所补助。”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窃观近世士大夫所欲悉心力耳目以补助朝廷者有矣。”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往者陈名夏、钱谦益辈,以北面降虏,贵至阁部,而未尝建白一言,有所补助,如魏徵之于太宗,范质之于艺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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