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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性住房审计

发布时间:2021-02-06 17:37:57

① 公租房也归审计局管吗

应该是归当地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版支持,各种社会权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② 对保障性住房的审计属于什么审计

属于专项审计,专门关于保障房的自己划拨使用,招投标、工程建设等领域审计

③ 如何有效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需要准确界定审计事项属于何种治理。以最近我办正在进行的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审计项目为例,审计中就碰到太原市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中按照统一税率,如45%来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与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实行划拨的政策明显不符。究其原因,太原市政府财力较弱;当地通行的做法是企业以土地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开发所得房屋一部分分给企业,一部分流向商品房市场,房屋要上市必须取得出让地,否则就会带来很多后遗症。这两个原因导致太原市政府出台了统一税率来对企业集资建房土地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国家的规则进行了修正,这就属于一种过程性治理。同样是在该项目的审计中,就碰到国家2011年对全国各省市进行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考核。国家2011年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格,同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给地方政府下达了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跟踪、检查、督促,确保中央政策落到实处。这就是一种结果性治理。

二、针对不同的治理方式采用不同的审计处理。对于国家审计来说,上述两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一刀切”对经济适用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应该看到,这是地方政府考虑了开发商及商品房买家、地方财政这些因素,却没有考虑,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划拨供地主要是考虑城市低收入者利益,是一种让利行为,但在地方政府“一刀切”税率征收的过程中却没有体现出来。审计对这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为,需要修改地方政府“一刀切”比率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此类项目以后的土地仍然要进行划拨供地,如果要配建商品房,就要在前期规划设计中予以明确,商品房部分土地出让金100%收取,这样既符合国家政策,也使商品房能够名正言顺上市交易。这就是对地方政府错误规则的一种修正,提高了政府运作效率。对于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审计中也发现存在虚报、多报目标任务等情况,原因是地方政府自加压力,目标任务是政治任务,地方政府房管部门保障性住房规划没有来得及调整,甚至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将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都放入了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上报。对于这种情况,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是,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对这些项目或项目中套数进行对照,不符合法规的坚决剔除,对于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改造中符合条件的也纳入保障性住房,从而达到了提升效果的目的。

三、审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变化。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辩证法的原理,过程性治理和结果性治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过程性治理的某个阶段就会存在结果性治理,将不同阶段的结果性治理整合在一起就可能是过程性治理。因此,在审计中切忌死板硬套,教条使用法规,要了解审计事项是什么?为什么?只有弄清楚这两个基本情况,才能够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才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就拿上述保障性住房的两个审计事项来看,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划拨地后,国家要求2011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在2012年有一个完成指标,则这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建设程度就变成了2012年保障性住房后续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转变为成了结果性治理。因此,我们就需要在审计中改变修改规则的思路,重点对地方政府为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采用了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与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符不符合,符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家给各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2012年后续审计就变为对这些已完成的待分配住房,在分配给保障对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分配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审核不严等问题,这种分配的过程也就转变为了过程性治理,审计重点也变为了对过程的监督。

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社保领域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国家在民生领域投入越来越大,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最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这些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建成房屋的分配都离不开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检查。这就为国家审计提供了一个发挥作用的平台,同时也给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审计人员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真正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前、建设中、分配等阶段发挥审计的预防功能、抵御功能、揭露功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④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权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统一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须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并且一旦不满足入住条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并不会强制性进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一种极端情况,没人申请或者没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⑤ 有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评价指标的资料

【摘要】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展跟踪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审计定义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构建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并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分别为231万套、485万套和580万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别提高到1000万套、700万套,为我国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2009年开始,审计署已连续四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结果来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住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相关经办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审计评价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样化,既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济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针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对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有将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审计范围,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列为审计对象,进行有目标的全面审计,才有可能避免审计出现盲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
由于保障性住房审计的审计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还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评价,涉及多种审计评价标准,既包括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还包括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政府执行效率等等。
(三)审计评价过程的持续性。
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必须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况予以跟踪审计,即不仅要对工程的建设当期进行审计,还要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因为,只对项目建设当期进行审计很难全面评价工程绩效,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即对其滞后性效益、尤其是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审查,以取得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保障性住房审计作为事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应该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实施绩效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标准制定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缺乏比较成熟的、广为认可的专业指南。同时,国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评价指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出台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其中也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这一项指标有硬性规定,中央对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也仅局限在开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适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项目效益和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都没有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建设管理延续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在设计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科学、系统性的原则,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性公共投资工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相关性原则
这是构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政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目标,因此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只有与审计对象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高度相关,才能准确地对评价对象作出客观评价。一般来说,相关程度越高,则客观性越强,准确性也就更高。
2. 系统性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是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全面性问题。 如果评价指标不具有系统性,就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结果包含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目标的要求,评价标准及指标种类繁多。评价时对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结果直观可比,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而对难于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如保障标准制订的科学性、项目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等,则需要通过定性分析,提高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等。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笔者认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涉及适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个方面。
1. 适度性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要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性进行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适度性。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首先是保证土地的供应,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对土地供给环节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土地的供应量、规划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订等方面,可具体设置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2)保障对象的适度性。
由于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国保障对象的范围都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相关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审计中,要对各地保障对象的确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状况和最低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点,可具体设置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3)保障程度的适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指标:一是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根据国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城镇家庭户数20%的总体目标,关注保障性住房的现有覆盖程度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否能按计划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二是保障对象覆盖率。对已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纳入保障体系范围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货币补贴的家庭户数所占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对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
评价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应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是否公平对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实质公平。
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 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要尽量做到公平, 让符合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国家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时,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镇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可通过设置应保尽保率、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标予以评价。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评价效益的指标主要可归纳为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项目风险评价指标、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五个方面。
(1)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三项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常见指标。
(2)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由于目前衡量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鉴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2005年修正版)将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项目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住房保障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评价住房保障体系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个方面:
(1) 资金供应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货币补贴的发放也依赖于政府财力支持。因此,评价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评价政府的资金供应效率,审查政府筹资机制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证资金来源,是否能保证有限的资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良性循环,是否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促进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资决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资方式的决策等,因此,评价政府效率必须要对政府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政府或委托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3) 建设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设计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适度性指标
土地保障适度性指标
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
保障对象适度性指标
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适度性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障对象覆盖率等
公平性指标
实质公平指标
应保尽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标
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标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运营成本费用、偿债备付率等
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等(见图5-1)
效率性指标
资金供应效率指标
资金筹集合规率、资金到位率、资金筹集及时率、资金充足率、筹集资金成本率、筹集资金风险等
投资决策效率指标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资金使用合规率、资金支出结构合理率、资金支出合规合法率、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率等
建设管理效率指标
征地拆迁合规合法率、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未按计划完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建设投资增减额、无效投资率、损失浪费率、生产能力建成率、项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审批效率等

三、结语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每一层面选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增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总体情况评价的综合性和准确性。本文构建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明、可操作、实用等特点,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的目标,对我国审计实务界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实际运用中,为达到实用性和科学性的效果,需要根据各地区和各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指标体系,结合指标评价结果对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观评价。

⑥ 对申请人违规申请,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罚

不可以。(若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计划安排并由政府提供资金和税费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或有条件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昭阳区住房保障局、昭阳区住房保障运营中心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昭阳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三城办事处、各乡(镇)政府、云南建工集团公司、区发改局、公安、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分局、税务局、审计、住房公积金中心、工商以及各政企共建的企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租售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审核对象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1.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审核对象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成年未婚的,父母为共同申请人,审核对象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成年未婚而年满35周岁以上的,可按家庭进行申请,审核对象为申请人本人。
(二)以单身人士申请的,审核对象为申请人本人 。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计算,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计算式为:3500×85%=2975元;
(二)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包含国家在职在编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务工人员;
2.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并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3.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包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4.在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不受户籍、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包含在昭阳区各乡镇工作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
第八条 应提交的材料
(一)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云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
1.应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企业职工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4.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经营、生产、纳税等原件、复印件。
(四)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五)拥有私人房产应提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提供未婚证明)。
(七)昭阳区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家庭申请的人员,属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一起居住的证明方可,其它人员必须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昭阳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非昭阳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以上的;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高于按社平工资100%标准缴纳的;
缴费计算公式为:当年缴费金额=上年度社平工资×20%×12×缴存档次(100%或60%或40%)
(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地税部门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不累计相加);
(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单身人士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
(九)离婚年限至当年受理申请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含一年)。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
(一)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户籍以及在三城办事处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情况证明(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提供未婚证明)到户籍或者临时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昭阳区其它乡(镇)在职在编人员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经社区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方可在社区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工作单位领取《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和相关格式证明。
第十一条 收件
(一)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提交资料的申请人是否为本人进行核对,非本人的不予收件。
(二)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在《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对: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交件;
2.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按格式要求准确、无误在《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电子版和纸质版),工作人员按照收件要求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和材料,复印件需由工作人员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让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第十三条 初审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完成后,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公示
(一)初审完成后,在三城办事处申请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二)初审完成后,在乡镇申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汇总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根据举报人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最终作出初审决定。初审过程中异议成立或初审不合格的,由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资料由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封存存档,不须退还申请人,也不再上报。
第十五条 归档、报件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将准确、无误的《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电子版和纸质版)、所有申请人资料归档案袋后,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复审
(一)昭阳区其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申请的,由申请人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申报资料后,进入复审程序,完善复审相关手续,复审结束后,将申请人资料和准确、无误的EXCEL电子数据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复审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资料由其封存存档,不再上报资料。
第十七条 联合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对无误后的《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电子版)数据,分别交公安户籍、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车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部门将比对后的电子数据资料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资料(纸质版)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联合审核各部门须审核的内容
公安户籍: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三城办事处籍人员、非三城办事处籍属云南籍人员、非云南籍人员)。
房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个人房产(住房和商铺)。
车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社保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月缴费情况。
工商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在工商注册成立公司及营业执照。
地税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公积金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纳公积金。第十九条 终审及公示
(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后,由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恶意隐瞒相关资料或信息的,将此申请人纳入不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若各级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直接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各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若有举报,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领导组责成各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三)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最终审核,提出终审意见。
1.经最终审核不符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再书面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资料由住房保障部门封存保管。
2.经终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区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库,并发放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通知单;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由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EXCEL电子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后期审核失误,谁失误,谁负责。联合审核各部门必须按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和格式审核、返回数据,不可改变数据格式;在返回数据中联合审核部门均应按审核内容给出准确的数据,不再进行备注。
第二十条 摇号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很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数也很多,若按廉租住房的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则很难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用电脑软件摇号的方式进行。
(一)摇号事项
对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库,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二)摇号方法
在昭通电视2台采用现场直播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察、公安户籍部门、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局、交警一大队车管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随机选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代表参与全程监督的方式进行电脑摇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程序详见《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方案》)。
(三)摇号注意事项
1.抽签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会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得高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会场,对阻碍正常的抽签活动、有违法行为、扰乱现场秩序或拒绝接受抽签结果的,取消其抽签资格;对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人员依法强制带离现场,若因被强制带离造成本人不能参与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抽签资格。
2.摇号过程中,出现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电脑故障,已产生的摇号结果有效,待故障排除或启用备用电脑后,摇号继续进行。
3.摇号配租结果一经产生,申请人不得任意调换房源,一经发现取消调换房源双方的入住资格。
4.摇号配租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或经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必须持《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确认单》、身份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
5.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①摇号结果现场公布后,拒绝领取《保障性住房摇号配租确认单》的;
②摇号定房后主动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轮候
通过公开摇号,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吸纳进轮候库,进入下一批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必须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社区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接受申请,申请人可向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严格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摇号等主要环节由区住建局牵头,邀请区纪检监察、审计、公证处、新闻媒体和联审部门进行监督。
(三)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对初审、复审和审核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六)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公共租赁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⑦ 安居保障性住房审计建议和工作打算

对于自建保障房项目,应该先对目标人群进行审核。城市棚户区的提法可以体会到国家的急切心情,但概念模糊界定标准不明确,应该以先审核后批建的原则进行,并严格控制总体数量与实际需求的相匹配。城中村改造,政府投资整体保障房项目的。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一定要以政府为主导审计建议一般要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城市危旧房改造已经涵盖了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内容,以规划促落实。因这些项目均有特定用途,未达到标准的不给予资金补助,造成监督执行难度加大,鉴定其是否达到被保障标准,按规定经招投标选取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再以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提出工作目标。

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机构做好规划(建设规划与用地规划),不宜全部以简单机械的方式去推动、旧城改造,并主要为特定人群服务

⑧ 审计局工作,马上要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审计了,作为审计组组员主要需要干什么工作

找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料,资料包括开工一整套手续,有没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等,哈哈,我们这的保障性住房就在被审计组审计现在

⑨ 审计署审计保障性住房是审计企业还是政府

一般审计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公司来审计。如果是涉案审计那又当别论。

⑩ 审计局审计房管局公租房项目时都审计什么

你说的是保障性住房审计么?保障性住房就包括了公租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全国性的保障性住房审计涉及范围很大,以县市为单位举例子的话
包括:各县市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居民收入啊,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销售面积等
还有棚户区改造情况,详细的就是各家各户的住宅面积,人口数量,家庭人均收入都会查

对各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也会审查,相应的对完成任务的资金配套及使用也会审查;
重点是对上述(基本上就是这些了)内容审查时候出现的问题,大方面的问题就是各级政府对国家这个政策的配套执行情况,有没有执行,按没按规定执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工程施工上有没有违法违规操作,对建造好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上是不是公开透明,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人员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建成的房子面积是否超标,外观以及配套周边设施是否完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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