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房产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
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地选购住房,既方便了群众,也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但货币化安置款仅能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兑取现金、转让和质押。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原住公房的被拆迁使用人、对自住私有住房的被拆迁所有人、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款的计算共有三种计算方式。分别是:
(一)对原住公有住宅房屋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按本市1997年房改公房出售平均价格计算购买原面积和降类区增加面积的款额。
(二)对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所有人应缴付的价款。
(三)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的超面积安置费。 下面举例子来说明:比如你是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会根据你的工龄,年龄等现有条件来审批你的购房的标准而给予你一定的补助金,如果你的房子是100万,按标准计算企业给予你35万,而剩下的65万要你自己来付出。另外一种,是每月多补给你一些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存在银行专门帐户,买房时凭契约申请取出。
『贰』 病句里,「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有没有错误
表意不清。是“住房保障″还是“保障货币化安置″没有说清楚,在保障后加“实行″。
『叁』 公租房货币化安置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分配公租房给与一定的货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肆』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内容
住房分配货币化具抄体包含以下几袭方面内容:
1、在住房分配原则上,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改变以往平均主义的无偿福利分配为货币工资分配。
2、在住房分配形式上,把住房补贴由暗补(低租金,福利性)改为明补,把原来住房福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住房消费,职工以货币工资收入直接进入市场。
3、在住房分配渠道上,把政府和单位的行政性分配住房,改为住房通过流通渠道实现的个人行为,切断职工对政府和单位的住房依赖。
4、在住房分配结构上,把职工工资中原来不包含的住房消费部分纳入职工工资收入中,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形成有效的住房需求和购买力。
『伍』 关于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
致邯邢冶金矿山局领导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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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矿山局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原矿山局钢铁厂的职工,1999年年初随着资产被一起“划拨”到新兴铸管公司,转眼已经八年多了,每每回首往事,我们都会感觉到一阵阵地酸楚与心痛。午汲自建厂以来,经历了两次转产和一次转让,石料厂转选矿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采无选的历史,选矿厂转钢铁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矿无铁的历史,可最后这一“转”却是甩“包袱”,轻易地结束了午汲的历史,抹灭了午汲人的贡献,尽管算个大手笔,但缺乏了大气度。一直让我们当“主人”的矿山局在那个时候暗自运作、闪电式把我们“划拨”出去,我们没有任何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命运都掌握在矿山局的手里,几十万的医药费(有的是职工的保命钱啊!)、差旅费只挂帐不报销、欠发工资不补、住房公积金不结算……,稀里糊涂就想一“推”了之。难以割舍的心痛、捞不到任何稻草的无奈,使我们每一名职工心中都有一种被出卖的感觉,自主、自尊、自信、平等这时显得苍白无力,多少窝心,多少委屈,我们都无处诉说。1500名职工不得不顺从了“改革”的潮流和 “组织”的安排,悄无声息地离开了矿山局,自始至终没有给局领导找过任何麻烦,只盼矿山局能给我们一个比较满意的结局。
近几年来,矿山局也在钢铁厂转让出去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同时我们也欣慰地看到,矿山局把欠发内部职工的工资补上了、房改补贴补上了、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包括移交到2672的职工)也补上了……。开始我们很高兴,以为局里很快就想到我们,可等了十几年也没有消息,不能不让人产生人走茶凉的感觉,这种冷落使我们越来越寒心,中国五矿麾下的矿山局不会这样对待现有职工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的权力在哪里啊?
现在,我们不能继续等下去了,只有主动地给局领导提出以下请求了,请局里尽快予以解决为盼。
一、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发的所有工资。那年,午汲铁厂有数个月给职工只借发生活费,其中有两个月为“○”工资,领导承诺以后再补,所以,“借发的生活费”按人均数额(分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两类)用《零星报销单》进行造发,欠发的两个月什么手续也没有,连白条也没打。尽管我们付出了比平时更多的劳动,但当时也没有想别的,总觉得这么大的矿山局是不会骗我们的。谁料想几年后我们被推出矿山局,这一等就是十几年,全局把欠发那几年的工资都补发了,偏偏没有我们的,我们的等待却遥遥无期。
那时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刚刚实施后的第二年,有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很明显,无论什么原因克扣和欠发工资都是不对的,剥夺了我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矿山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足额予以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否则,我们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矿山局支付我们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9年2月邯邢矿山局与新兴铸管公司达成协议,无偿转让了矿山局钢铁厂的全部资产,2043名职工中的1500人被当做局里的“私有资产”移交给新兴铸管(并非成建制),在没有与全体职工协商,也没有和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强制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一方自愿的行为,属单方违约。违背了《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国家政策规定。从身心上和经济上都给我们造成很大损失,绝大部分职工收入下降,部分职工因没有适合的岗位被迫下岗、解除合同,甚至有的职工因调换岗位患上难以治愈的怪病。国有资产我们无权支配,可我们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奴隶,没有卖身,凭什么随意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二条(四)款和第三条(一)款规定,矿山局应对我们造成的收入损失按应得收入另加25%费用进行赔偿。
三、补发职工购房补贴。2004年11月10日管理局下发了〔2004〕150号文件,对于2004年4月30日在册的职工、退休职工按照相关文件发放了购房补贴,把这些无故被推到2672的职工划到圈外,我们感觉不合情理,更违背了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
①既然邯邢矿山局〔2004〕150号文件依据了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1998年12月房改前后,我们都是矿山局的在册职工,为什么把我们人为地刨除在外,这个文件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发放范围,明显不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邯邢矿山局〔2004〕15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无效的。
②奇怪的是,国家进行房改政策时的原单位职工享受不到的住房补贴,房改后进入矿山局的职工却能够享受,真是笑话。国家房改政策是在房改基准日 ――1998年12月15日后,进入商品房阶段,我们在这个基准日之前就应该住上房改房,可我们大部分都没有住上,在这个日期之后才被推出管理局来的,帐是矿山局欠下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向新兴铸管要这个房改补贴。这个政策是明显的本位主义政策,是歧视我们的政策。
③在邯邢矿山局与新兴铸管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显载明,移交到新兴铸管的职工与矿山局职工享受同样的住房政策。难道这个协议不算数!难道把我们当包袱甩出去后就不认帐了?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我们认为,诚实守信应该是它的生命线,对于曾经是自己的职工都做不到守信原则,那对谁能够守信呢?矿山局不应该因为这点小钱丧失自己的声誉吧!
管理局是大型国有企业,不可能不依法办事,也不会拿损害职工利益来提高经济效益。本着维护矿山局声誉的原则,我们首先给局领导进行反映,请在有效时间内给予解决,我们暂时保留上访或诉诸法律的权力。(友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②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力支持我们的行动!)
自己看看人家写的吧
『陆』 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 是什么意思 具体点
以前是部队管住,现在不管了,找外边解决,这就是社会化保障;
以前分房子,属于实物化,现在给补贴,自己买,这就是货币化保障
『柒』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什么时候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分配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二)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放: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一)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落实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三)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四)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住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那些长期以来住房困难、没有能力购买新房的职工家庭的经济问题。本文中讲述的是房改政策下,住房补贴的具体内容和落实的基本情况,您可以根据您现有的基本情况,咨询相关律师,看是否也可以申请住房补贴,这些都关系您的自身利益,希望您能重视。
『捌』 公租房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申请者会给与一定的现金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内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容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玖』 公租房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分配公租房给与一定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回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答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