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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公示

发布时间:2021-02-06 08:49:14

A.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西安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

需具备本市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及人员;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同时还需要具备家庭收入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限;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1)未央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公示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办理提交材料:

1、提交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5、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西安市公租房办理程序:

1、具有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非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5、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6、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复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B. 经济适用房是需要资格审核的,你先审核资格,然后通过初审 复审 公示后,发购房卡,就可以购买了

经济适用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呢?《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

具有市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济南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对于单身家庭来说,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有住房面积

不享优惠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时,要从所购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中扣除已有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需要扣除面积的住房包括: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济南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政府将进行三限:限定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购买满5年

方可交易

《办法》规定,居民买经济适用房后在办理房产证等时,房管部门会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时,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骗购者

最高罚1000元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有关部门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摇号或抽签决定购房排序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C. 西安市保障房申请简化 申请条件及流程一览

近日,有消息称西安保障房申请简化,不仅申请资料不那么繁锁,审核时间也有所提升。那么现在申请保障房的流程又是如何呢?

西安保障房申请资料简化 审核时间缩短

据悉,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保障房时,仅需填写《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单据),婚姻、收入、车辆情况证明。

不需再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出生证明,未婚证明及住房证明等材料。

保障性住房审批时限由7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各级人才市场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后,社区应在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联审信息,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完成六部门联审和备案。

企业可集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除了上面这些简化外,西安的保障房还有很多新的变化,比如企业集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工业园区企业,可由企业集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将符合条件职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为解决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居住证时限要求,市房管局最新规定,只要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受理单据,即可提前申请保障性住房,将居住证办理和保障房审核业务由串联审批优化为并联审批,缩短办事周期。

那么,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究竟怎么申请,哪些人可以申请呢?购房指南在这里为你作了一个整理。

西安市保障房申请购买的条件:

1、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 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 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25周岁以上(申请公租房应年满18周岁)。

西安市保障房申请购买的流程:

1、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社区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

3、 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 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5、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和复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6、 市住房保障中心13个工作日完成终审。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并对区上报来的申请表进行编号和信息录入;

(2)初审:11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六部门进行联审,同时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http://www.xafgj.gov.cn)、西安房地产信息网(http:// www.800j.com.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结合联审结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核(1个工作日)。

(3)复核:0.5个工作日(科长审核)

(4)审批:0.5个工作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通知审核结果)

7、 申请审核资料逐级返还,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D. 怎样知道自己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是否通过麻烦告诉我

如果经济适来用房审核通过政源府会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 公租房资格中心审核公示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公租房抄申通通过的名单袭会向社会公式。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F. 未央区公共租赁房人员公示名单

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配租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G.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日前,西安市房管局郑重提示:申请保障性住房全程不收费!所有收费代办均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惩处!西安市公租房和购置型保障房如何申请呢?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哪些人具有申请资格呢?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购置型保障房?
答: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购置型保障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3.西安市购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或长安区居民户籍;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或长安区居民户籍(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户籍的应在本市务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合同总价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半年。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车辆的,不得申请。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体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不得申请。
(七)申请人单身(未婚、离异及丧偶独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不得超过70周岁;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单身年龄应在22周岁以上,不得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4.公租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西安市保障房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和备案资格工作。
(一)公租房:西安市城六区户籍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居民应向其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应向其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购置型保障房:申请人户籍为城六区、长安区的,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非城六区、长安区户籍的申请人应在工作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5.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公租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社区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告;
(二)登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三)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五)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 (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 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注:西安公租房申请先去社区登记,符合资格,有房源社区会通知申请,不知道社区在哪请咨询物业。
2、家庭收入符合准入条件,点击查看收入及租金标准图表: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H. 我申请公租房了,经过了市局公示,现在审核通过,还有什么程序才能有房子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8)未央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公示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I. 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投诉怎么受理

根据《陕西省保障来性住房管源理办法(试行)》和我县住房保障政策,通过社区受理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公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入户核查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住建部关于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要求,现将全县2015年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对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资格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2015年7月20日——7月26日。
受理方式:电话举报或信函举报等。
举报受理电话:4385690、4221106
举报箱:1.县住建局院内;
2.县政府门口。

J. 北京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在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资格审核工作进行调整,调整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准确性。《通知》就有关北京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调整如下:

一、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审核备案及变更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调整到初审环节,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启动操作。

(二)管理服务平台对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申请家庭进行自动锁定。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

(三)对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其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五)已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的,有关工作按照(一)至(四)条规定执行。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批次报送的资格备案和变更家庭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复印盖章或扫描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后,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其中在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中经复查解锁的家庭,除婚姻原因外纳入必查范围。

二、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复核管理

(七)各类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全面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街道(乡镇)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步将有关资格复核信息和结果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八)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对资格复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家庭,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进行锁定。复核家庭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前述程序提出复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情况核实处理。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中更新有关家庭资格复核信息;不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九)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签约时,系统自动校验签约家庭的资格复核信息,属于摇号家庭范围,且资格复核时间未超过一年的家庭,方可签约。上次复核时间距离签约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资格复核,其中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统一摇号的家庭除外。

三、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取消管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各类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资格管理。对工作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作出取消相应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家庭保障资格的,不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从下个月起,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审核备案及变更管理、资格复核管理、资格取消管理就应当按照如上要求施行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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