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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5 21:09:08

⑴ 廉租房的政策制度

在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胡锦涛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这意味着:
首先,它表明执政党更加关注“安居”等民生问题。住房价格不断攀升,民众的压力越来越大。党代会报告在重点强调教育、医疗问题的同时,也将住房保障写入其中,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
这一表述也表明: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有了重大调整。
自“安居工程”开始,中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十多年来,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一直是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是其前身)。直到现在,各地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中,也仍然把经济适用房排在最前面。无论是支持力度还是建设规模,经济适用房都远远高于廉租房、双限房等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然而,在十七大报告中,却只见廉租房,而不提经济适用房。同时,保障对象也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转变为“低收入家庭”。
这一政策调整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初见端倪。在这个《意见》中,廉租房已经成为住房保障方式的首选,经济适用房则退居第二位,住房保障的对象也开始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政策的转向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了最权威的确认,从而确定了廉租房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是保障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这两个方面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住 房保障制度一次理性、务实的调整。
经济适用房从诞生之时起,就一直饱受非议。刚开始,质疑的还只是理论层面,比如经济适用房这种半计划半市场的半商品房,会干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补供方”的保障方式也不太公平。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更多,其中最要命的是申购资格的认定非常困难。政府无力审查众多的申购者,很多地方的政府就把资格审查工作甩手委托给开发商,导致审查程序形同虚设,于是出现了开着私车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后来,人们又发现,经济适用房虽然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即使他们得到了购买的机会。此外,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也是个棘手的问题。
理论上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人群非常庞大,而事实上能买到的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这对大多数有意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保障效果其实是“口惠而实不至”,而政府实际上也确实无力保障那么多人的住房。争议逐渐延伸到两个问题上:一是住房保障的标准是不是太高?是应该保障“有房产”还是保障“有房妆?二是住房保障的范围是不是太大?住房保障应该优先保障谁?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选应该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应该逐步淡出住房保障体系;而且中等收入家庭也不应该纳入保障的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成为优先保障的对象。
这些意见最终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采纳。很显然,“住有所居”的保障标准就是“有房住,而廉租房也正是这个标准的具体体现。同时,保障对象也最终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调整的好处显而易见:一、“补需方”的方式更加公平;二、“好钢用在刀刃上”,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资源和财力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三、资格审查难度大减。由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大幅减少,审查认定的工作量随之剧减。并且,不具备产权性质的廉租房,也避免了很多“投机”。
在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下,各地已经加大了廉租房的建设和推行力度。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对廉租房的建设作出了很多硬性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廉租房建设资金方面,规定得非常具体。但成效还不显著。很多地方的政府对廉租房的建设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并不积极,这显然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这种状况应该早日改变。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社区:
本人**年生,系***镇**村居民,***年至**年在***工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系,***年生,系**镇***村人,无固定职业,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县**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手术后失败,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⑵ 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手续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手续: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民政部门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3、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2)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扩展阅读: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2、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4、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怎样申请廉租房?

⑶ 杭州申请廉租房需符合的四大条件

所谓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减免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昨天,酝酿许久的《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 杭州申请廉租房需符合四大条件 杭州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据悉,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将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会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双向选择” 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如果是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杭州申请廉租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或者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符合条件家庭需两重公示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所在街道(乡镇)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后,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⑷ 廉租住房要怎么申请

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步骤如下:

一、城镇居民廉租房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城镇居民廉租房的具体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⑸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⑹ 有关城镇廉租住房国家政策法规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一、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二、
2004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金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三、
2005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构成、计租单位、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四、
2006年3月2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该通报指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五、
2006年7月5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措作了以下规定:
1、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2、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3、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4、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5、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六、
2006年8月1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七、
2006年8月19日建设部下发了。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管理及服务、实施程序、动态管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作了相应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八、
2006年10月1日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及退出机制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把廉租住房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九、
2006年10月16日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作了以下规定: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⑺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房屋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⑼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源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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