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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05 09:13:04

① 岗位工资等级如何划分

一、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能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事业单位的薪级
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是由职称或职级决定的,而薪级工资是由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和工作时间决定的。
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从入学的那一年起计算工龄。比如学历是本科,工龄就从本科入学的那一年起算再加上工作时间计算。再者,晋升岗位的时间也决定了薪级工资的档次,假如晋升职称的时间比别人要晚的话,工资也会有很大差别的。工资不一样,一是要看学历和入学时间,二是看晋升职称的时间。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而“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② 宁政发2004年93号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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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③ 厅级,科级,处级,副处级等等这个是怎么算的如题 谢谢了

复制的!!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2005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四、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公务员)工资倾斜的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从满5年的次年1月1起在现任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就近就高靠近新一级别的档次并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变动或正常考核引起的级别变动。 五、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一)、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构成取消原奖金,设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二)、岗位工资按技术等级、套改年限确定。 (三)、正常增资办法: 1、每两年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按原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技术等级前后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六、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改革奖金发放办法。 取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办法,改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称职的发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考核优秀的可发放1.5倍(2倍)。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别、行政执法类别和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工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关和各部委管理的公务员,15个副省级城市的增资办法(待定); (四)国家批准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仍然执行,其他地方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 (五)浮动工资的处理(略) (六)相应警衔津贴、海关工作补贴、西藏工作人员和党外工作人员生活费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领导(略) 89

④ 关于调档案的问题,和学校签了假三方,档案打回原籍,但和户口所在地不同,需要调档

下面具体讲讲几个我们没有档案,办理会非常麻烦的几个事情:

1、转正定级,获取干部身份。必须在第一家单位就业工作满一年,申请转正定级,才会获得干部身份了。干部身份有什么用,网络“干部身份”。

2、考研;

3、考公务员,没有人事档案,没有办法过政审这关。

4、评职称,如果没有档案,你就没有干部身份,也就没有资格评职称。而职称往往是和工资和户口积分挂钩的(天津就是这样)。有职称,也是求职的一个砝码!

5、考资格证,比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需要和人事档案的地点相同,没有人事档案,你报名都可能报不上。

6、办理准生证,都需要男方存档案的地方开婚育证明,档案都不知道在哪里,你怎么开!

7、出国审查,没有档案,政审就无法进行

8、养老保险。工龄计算,必须要档案!退休后要拿到退休金,必须要档案,档案是否完备,也将影响到退休金的高低。(根据2010年出台的相关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无档案人员也可以以养老保险实际缴纳年限来办理退休手续,但办理过程非常麻烦。)

9、某些大城市,比如上海,办理居住证,前提是将档案调到上海。没有档案,就没有办法办理居住证,也就没有办法落户上海了。

10、进国企,事业单位需要档案,而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如果你没有档案且不及时补救,那么这种好单位的大门也会向你关上。

11、住房补贴发放

12、入团入党

⑤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有哪些各级别一般的对应职务以及待遇是什么

我们国家720多万公务员,60%分布在县以下机关工作,条件更为艰苦,工作任务十分版繁重。但是由于县以权下机关机构规格比较低,所以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第一,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在县以下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他们直接面对老百姓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工作成效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党在基层工作的政策落实情况。所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有利于缓解“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矛盾。因为在公务员管理职务序列里面,领导职务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不能晋升领导职务,可以晋升职级。职级和待遇挂钩,这样就为基层公务员又开辟了一条职业发展的道路,拓展了职业发展的空间。第三,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目前工资制度是职务职级相结合,这次制度的设计,就凸显了职级的激励功能,使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目前刚刚进行部署,各个省都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这是为基层公务员办了一件好事,也是办了一件实事。

⑥ 有社保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享受南京市租房补贴吗

2016年7月起,南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人群”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或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在南京纳税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其中,“住房困难”是指经房产部门认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宁无自有住房”是指经房产部门认定的名下无自有住房。
3、在南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等6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具体条件是: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规范完备;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当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符合当地积分落户基本条件;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无住房。
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视窗http://js.people.com.cn/n2/2016/0713/c360302-28655573.html

⑦ 厅级,科级,处级,副处级等等这个是怎么算的

复制的!!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2005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四、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公务员)工资倾斜的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从满5年的次年1月1起在现任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就近就高靠近新一级别的档次并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变动或正常考核引起的级别变动。 五、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一)、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构成取消原奖金,设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二)、岗位工资按技术等级、套改年限确定。 (三)、正常增资办法: 1、每两年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按原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技术等级前后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六、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改革奖金发放办法。 取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办法,改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称职的发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考核优秀的可发放1.5倍(2倍)。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别、行政执法类别和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工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关和各部委管理的公务员,15个副省级城市的增资办法(待定); (四)国家批准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仍然执行,其他地方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 (五)浮动工资的处理(略) (六)相应警衔津贴、海关工作补贴、西藏工作人员和党外工作人员生活费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领导(略) 89

⑧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8)玄武区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江苏省征地补偿水平要求

《征地补偿标准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⑨ 南京地铁应届毕业生待遇如何工资能拿多少福利奖金怎么样

南京地铁工资不高,楼上说的不知道从哪来的,别的不说过节费能有5000到8000那是回领导吧答,年终奖,呵呵了,问问地铁上班的有过吗,只有13个月工资,还给你扣税,管理民主又是哪来的,不知道南京地铁宣传的就是半军事化管理吗,年轻人,如果你有理想有抱负,千万别进南京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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