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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04 21:39:09

❶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基本知识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2005年4月27日)
中央纪委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2010年3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1月18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7月2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节选)(2001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建设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一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2005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2005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
(二)重大事项、收入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1006年9月24日)
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
(三)公务接待、礼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2001年4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四)禁止奢侈浪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
(五)办公用房、住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节录)(1990年7月12日)
……
(六)车辆使用、通讯设备标准
(七)出国、出境
(八)旅游、开会
(九)投资兼职、经商办企业
(十)对配偶、子女从业管理规定
(十一)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十二)其他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
…… 名 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读本作 者:本书编写组
单 位:册
类 别: 党群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
出版单位:中国方正出版社
其它介绍:2010年2月/32开/292页
定 价:26元 为配合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组织相关专家编写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读本》。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层次清晰,阐述详尽,是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参考,也是广大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方面的重要辅助教材。 第一篇 党性
一、党性、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
党性
党性的基本特征
党性观念
领导干部要做增强党性观念的表率
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是领导干部的
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共同理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
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和领导方法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
三、领导干部增强党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国际变革大趋势的
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国内发展局势与任务的
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保持和发展党的
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
必然要求
四、当前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重点
坚持理论武装
坚定理想信念
坚持党的宗旨
坚持党的纪律
坚持勤奋工作
坚持“两个务必”
五、党员干部增强党性的基本路径
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领导干部
党性修养和锻炼贵在自觉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做出新贡献
第二篇党风
一、党风建设的重大意义
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必须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
第三篇党纪
……

❷ 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一定是公房吗

你好,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相同之处: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专供出租的房属子。
2、房子产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望采纳,谢谢。

❸ 部队房产收回有什么相关规定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同时规定,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用制度。营房住用面积限额,依据单位人员、装备编制和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 军队家属住房采取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可以租住公寓住房,离职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迁出。

第二十九条 营房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未经营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增加营房的荷载或者改变营房结构、构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❹ 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一定是公房吗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供出租的房子。
2、房子产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版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权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望采纳,谢谢。

❺ 部队收回对外租赁最新政策

地方部队都是欺上瞒下的。

❻ d军休干部管理办法

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第三条 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第四条 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和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住房可以长期使用。在城市有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费,节约归已,产权归公,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对于资历深或有一定影响的离休干部,要适当安排荣誉职务。在全国政协等机构安排的,由总政治部负责同中央组织部商定;在省、市安排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负责同省、市有关部门商定。干部离休后,按同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要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并安排适当的席位。对离休干部的文娱活动,应优先安排。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六条 要关心离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仍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离休干部治病、住医院,与在职的同职级干部同样办理,就诊时应优先照顾。到农村安置的,按干休所的医疗费标准发给。干休所和离休干部驻地附近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该单位负责医疗,没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供给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待遇与在职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样办理。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第七条 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要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鼓励他们总结部队建设、作战、训练、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撰写革命回忆录,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等。离休干部要发扬革命传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军队建设,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要把做好离休干部工作列入党委和政治机关的议事日程。要经常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健全各级离休干部管理机构,配好干部。要注意总结交流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经验,宣扬先进典型,切实把工作做好。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公布。

❼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进入所在地政府官网,即可知道

❽ 单位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可以吗有没有文件规定

单位可以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有文件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8)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扩展阅读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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