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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04 15:51:24

Ⅰ 慈溪应该怎么才能把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

慈溪这边,好像是能够取的吧。

Ⅱ 为什么慈溪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永远没人接

职工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Ⅲ 慈溪公积金中心何如敏

可以网站查询工作人员,上该中心直接,也可以上当地办事大厅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内管理中心容慈溪分中心 地址: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00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简称慈溪分中心)是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民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和保值、增值。

Ⅳ 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哪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一楼(兴和路8号)

咨询电话:63110059

Ⅳ 我在慈溪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答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Ⅵ 慈溪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每月缴纳多少

您好,目前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按工资总额的8%,10%或12%扣除的。如果您现在急需资金。除了住房专公积金外,你还可属以了解一下网上贷款。如果您有急用钱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进行借款,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它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最高可借20万,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Ⅶ 慈溪住房公积金电话多少

63110059

Ⅷ 慈溪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在哪

地址: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二楼C区77-82窗口

办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8)慈溪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申请提取的时限、额度,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Ⅸ 我是外省人,在慈溪工作,现已离职。我想问我的公积金可以在杭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出来吗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版
在离权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Ⅹ 慈溪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来《住房公积金源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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