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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发布时间:2021-02-04 05:52:51

1. 个人的住房基金怎么查询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 我想知道怎样才能领取住房公积金去哪领

住房公积金去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者业务银行网点领取。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乡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哪扩展阅读:

一、办理材料(以深圳市为例):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可直接到网点领表);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受理:

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

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3. 怎么查住房工基金

缴纳公积金单位必抄须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上交公积金的百分之五十。
你可以在会计那里查扣公积金的记录,也可以在会计哪里得到自己的公积金帐号,通过公积金网站输入帐号查阅自己帐号公积金缴纳的情况。

4. 办理住房公积金现在在哪

一、个人开户
缴存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二、缴存
1、银行代扣缴存: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存入银行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每月自动划款,划账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
2、现金缴存:缴存人在银行柜面办理缴存业务,一次最多可以缴存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变更
(一)比例、基数变更
缴存人携带下列资料在每年7月到银行柜台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手续: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储蓄账户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材料(存折、银行卡等)。
(三)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门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四)个人账户启封
当缴存人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漏缴
缴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或无能力缴存公积金致使个人账户封存的,在办理账户启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个人一个阶段内无收入或无能力缴存的证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办理漏缴手续。
四、账户转移
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1、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转移到外地人员提供);
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
五、提取
1、缴存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详细请参看《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5. 我想在网上查个人住房基金和公积金账户有多少钱怎么查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只能持你的住房公积金卡到当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不能网上查询

6. 住房基金帐户在哪里查

每个城市都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许名称不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帐户的.到你的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查.

7. 乡宁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都要哪些证件

1、贷款条件:
(1)贷款资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在单位开)
(4)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首付收据)
2、贷款额度、期限:
(1)额度:核定为最高不超过职工购建房总价值的75%,但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5万元,同时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十倍。
(2)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
(3)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具有利率低的特点,还款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制度,贷款人可提前还清贷款,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 。
(4)贷款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3、申请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出具下列证件:
新房:
1.、 出具已备案购房合同正(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合同副本;
2、 已付购房款发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增房补差最低25%);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如系单身须单位开单身证明,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贷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固定收入证明;
5 、出具夫妻双方的个人征信报告(建行东城支行打印盖章);
注:以上手续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购房首付发票各复印3份;户口本、合同正本复印1份;收入证明复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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