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丹东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流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回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答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2.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儿
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8号房产交易中心三楼
3. 我的户口是丹东东港那边的,而且是农村户口,我想在丹东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可以吗
不行。这一点是肯定的。
必须要求户籍。户籍不在丹东当地,是无法申请。
一是户籍,二是需要一件硬件如低保证、残疾证、抚恤证、烈士证等等一些。三是家产出现重要变故的一些材料,如单亲、失去劳动能力等
4. 丹东廉租房政策
日前,我市发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丹东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丹政发【2007】17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五条 采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及家庭人口确定。现阶段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7元/月。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应面积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须腾退出来,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事窗口;
(二)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四)市房产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诉。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手续或参加实物配租摇号:
(一)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市房产局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经市房产局同意,保障家庭与出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市房产局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租赁补贴;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产局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及配租顺序。房产局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配租廉租住房。通过摇号未获得本轮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或轮候参加下一次实物配租摇号。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住房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 公租房接收前要交钱吗丹东公租房怎么申请租
公共租赁住房抄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袭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已经取得上述三种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6. 丹东廉租房的产权可以买吗
辽宁省已制订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目前,已送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3月25日前,可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廉租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廉租房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统一建设的廉租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为主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以工代费”,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用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既不出工又不足额缴费的保障对象,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
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可采取“持票报销”的奖励政策减免部分费用。保障对象每年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所需资金使用廉租房租金收益等资金支出。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特困人群可零租金入住廉租房
已出售的共有产权廉租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权份额于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国有产权应承担部分,从出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售房款中列支。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政府完全产权和共有产权廉租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特殊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获全部产权可自由交易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前(售房之日起3年内),可以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后(售房之日起3年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前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缴各种税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房屋性质、按份共有产权份额等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字样。
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购买完全产权廉租房,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有关规定购买部分产权。享受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国有部分产权,并享受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保障,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产权共有人实施贷款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拥有的份额。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的,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障对象已经取得廉租房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法继承私有产权。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对保障家庭的投资收益给予补偿。
腾退时装修不予补偿
廉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将共有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将共有的廉租房改变用途的;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居住房标准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较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反廉租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
按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廉租房租金和出售廉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房维修维护、使用管理和购买房源,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廉租房资金不再提取财政分成。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出售时,可以按照廉租房出售价款的10%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管理经费。
在新建廉租房小区中可以配建商业用房、车库等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出租或出售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廉租房管理办公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7. 丹东公租房什么时候盖
公共租赁住抄房是指由国家提袭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8. 辽宁丹东凤城公租房
可以咨询丹东公租房管理中心,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 请给个 丹东市房管局的 官方网站地址 谢谢
专门管理个人住房的房管局网站没有
这里有一个综合行政中心的网站 。里面回有有关个人答住房的相关政务信息。
http://www.ddpa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