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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街道住房保障工作推进措施

发布时间:2021-02-02 15:29:47

❶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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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加强住房保障的后期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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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❹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❺ 如何推动社会民生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

民生问题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性问题,同时是关系坚持党的宗旨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今年两会又着重强调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并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强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因此,努力解决民生问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愿望和普遍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给予重视。
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改善民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就是坚持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共同富裕的道路,也就是坚持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道路。
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把人民群众的愿望、需要、利益以及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也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改善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说的就是只有民生问题解决好了,才会有社会的安宁稳定。当前我国民生问题突出,所以我们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民生问题入手,,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民生问题的焦点在于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和食品安全等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改善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继续进行教育改革,实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和区域之间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教育政策上的不平衡。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质,政府今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健全公共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引导社会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为全体国民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切实采取各项措施,多渠道解决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在今后一段时间,要通过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以公共就业服务引导就业、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等多种途径增强社会吸纳就业的能力。
严格控制房价,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安居才能乐业。因此,必须在控制通胀的同时下决心解决好房价问题。应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通过压缩住房市场上的投机空间,挤压住房市场的经济泡沫,使房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调整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城乡、地区、行业和部分居民之间出现了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现象,亟须着手解决。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初次分配要注重公平,总的原则是,“提低、扩中、调高、打非”;第二,市场充分竞争,避免垄断行业的暴利;第三,调整收入结构,注重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第四,再次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加大个人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加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部分原因在于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但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加强监管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加强包括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社会监管;同时,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对违法企业使用重法进行严厉的惩罚,切实改变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
改善民生需处理好的问题
民生问题具有多层次性、发展性、全面性等特征,贯穿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改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实际出发,抓住不同时期民生问题的核心。民生问题既是历史的,
又是具体的。民生问题并不是永远固定在某个或某几个问题上,不同历史时期民生问题的核心内容不尽相同。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民生问题就是温饱问题,到了现在,民生问题则进一步扩大到教育、就业、环境、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领域。因此,要改善民生,就要从以上方面着力。
二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生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从而为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偏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会给社会建设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制约民生的改善,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三是改善民生任重道远,并非一时之举。

❻ 安居保障性住房审计建议和工作打算

对于自建保障房项目,应该先对目标人群进行审核。城市棚户区的提法可以体会到国家的急切心情,但概念模糊界定标准不明确,应该以先审核后批建的原则进行,并严格控制总体数量与实际需求的相匹配。城中村改造,政府投资整体保障房项目的。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一定要以政府为主导审计建议一般要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城市危旧房改造已经涵盖了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内容,以规划促落实。因这些项目均有特定用途,未达到标准的不给予资金补助,造成监督执行难度加大,鉴定其是否达到被保障标准,按规定经招投标选取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再以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提出工作目标。

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机构做好规划(建设规划与用地规划),不宜全部以简单机械的方式去推动、旧城改造,并主要为特定人群服务

❼ 如何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智慧城市经济为载体的智慧城市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成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抓总推动杭州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应该是“三位一体”,既通过授权代表市委、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又是一个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智慧城市建设,还要扮演好整合资源平台的角色。因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实体化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所需人员首先从市经信委选派,同时可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抽调专职人员。充分吸收借鉴市委、市政府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和为发展旅游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的经验。建议各区、县(市)同步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抓好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要健全完善市和区、县(市)联动机制,市里负责抓规划制定、政策完善、人才培养、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统筹解决好“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章办事、有地办事、有房办事”问题;各区、县(市)及智慧城市建设主体负责抓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建设、营运、管理等事宜,形成打造全国智慧城市规划、设计、技术、设备、服务、管理、营运的系统供应商的强大合力。
第二,建立智慧城市建设政策扶持和评估考核机制。
加快建立推进智慧化发展的行业标准化制度。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和创新模式的积极作用,大力实施“智慧杭州”品牌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智慧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形成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加强智慧技术的标准化研制和安全应用,以技术和产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信息网络安全建设。要积极借鉴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加快制定智慧技术和产业研发的法规标准和考评管理制度。包括智慧技术与产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智慧技术与产业的激励制度等。建立与国家配套、切合实际的智慧产业与智慧城市发展考核制度,将地区智慧产业与城市发展成本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的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评估作为系统解决方案验收和改进的重要举措,对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运行评估,确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高效协调运转。同时,要对各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各行各业的智慧发展进行评估考核,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建议从今年开始,对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在内的杭州所有的新建筑,把新一代城域网(智慧城域网),特别是物联网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作为一个前提,并纳入考核,为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企业化的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
进行企业的“技术、产品、方案”的系统编制。在研究制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时,请每个相关企业报告一下能够为智慧城市提供的国内领先技术,市有关部门可以把企业提供的领先技术编制起来,组成各种各样的全国领先的系统。以杭州市为试点,63家规模企业的技术先进点可以编制成无数个应用系统。通过排列组合,应用系统中间又可以排出很多子系统,比如智慧医疗系统里就有很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使用视频、网络等不同的技术,有的甚至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编制新的应用技术。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个系统编制好,就可以通过杭州的智慧城市建设形成一个大市场、大平台,依托这个市场、平台输出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模式和一流的人才。这样我们这个智慧城市建设系统供应商就可以面向全国提供服务。建议由市委市政府组建专门企业,推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主要承担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公司可以采取“国有资本全额投资建设+企业服务外包运营+政府与社会利用”的模式,政府确定并提供运营服务外包的资金、激励性政策、社会性利用的收费定价与分成政策、运营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公司下设若干智慧应用事业部,包括智慧企业、智慧交通、智慧电网、智慧物流、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家庭、智慧建筑、智慧楼宇、智慧医疗、智慧政府、智慧旅游等14个智慧应用事业部,分别负责相应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
第四,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一方面要继续增加杭州市工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另一方面要调整优化资金安排结构。设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参照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应至少筹措三到四亿元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增加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建立和支持杭州市智慧技术和智慧产业专项发展,主要包括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视频监控、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生态环保、绿色能源、智能电力、智能物流、智能医疗、地理信息处理、智能政务、智能社区、城市规划、金融投资等领域。专项资金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发展资金要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系统谋划智慧城市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和住房保障。
技术创新关键是人才,智慧城市建设就是“人脑+电脑+文化”。建设“智慧城市”,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大力实施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工程,尽快集聚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一大批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大批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加大政策引才力度,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建议在杭州原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面向专业技术人才推出人才保障房,合理设定条件,把所需各类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原先已经公布的人才专项用房计划。将具有本市户籍,智慧城市经济相关领域的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人才专项用房体系。因为人才专项用房的性质是限价房,而限价房是国务院及有关中央部委明确可以由地方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限价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不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一起划为保障性住房范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是否建设、建设多少面积等。目前国内不少城市都有按照限价房建设的人才房项目。我们认为,杭州只要有了人才专项用房制度,就一定能吸引并留住大批智慧城市建设的优秀人才。同时,要适应当今人才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借鉴国外人才资源开发的有益经验,拓宽工作渠道和手段,扩大工作覆盖面,形成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体制。要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市场配置机制,打破人才部门、单位壁垒,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培育形成与其他要素市场相贯通的人才市场,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要认真落实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政策,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技术资本化、资本人格化,使杭州成为人才创业有舞台、发展有途径和贡献有激励的“求知创业天堂”。
第六,筹备建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和知识中心。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高速计算、高速传输、海量存储、异质异构数据管理等关键技术的实现,有赖于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整合利用。要在智慧城市系统中采用成熟、先进、可靠及适度超前的现代信息技术,重视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等技术的开发。2012年3月,中国工程开始启动建设科技知识中心,这是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智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知识中心服务于中国工程院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服务工程科技发展的重要阵地,为国家工程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建议借鉴中国工程院和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联合华数、阿里巴巴等企业,发起成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作为杭州智慧城市智力和研究资源的协调平台以及智慧城市建设思想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工作,统筹推进“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建设,服务于杭州乃至全国600多座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有两大任务:一是收集杭州和国内外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的各种新产品和新技术,这样可以保证我们每一个系统都是最先进的;二是可以把杭州企业的优秀产品和方案通过这个系统向全国进行推广。建立这样的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十分重要,它既能够为各个企业的产品改进、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提供帮助,又可以为杭州今后开展相关的情报积累和知识储备奠定基础。
第七,加快推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
吸收借鉴杭州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特别是十大文创产业园区发展的经验,解决智慧城市经济产业园区的用地问题,使园区成为杭州发展智慧城市经济的“孵化器”和主战场。一旦园区建设规划出台,就必须在用地指标和征地拆迁上予以保证。推行“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有利于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问题,有利于用足用活高新开发区的政策,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先行区试点方面,建议形成杭州城区层面“1+3”的试点模式,即滨江区和上城区、拱墅区、江干区。其中,高新区(滨江)作为智慧城市的新城区试点和重中之重,结合创建“新一代网络技术与产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突出智慧城市经济的产业特色;上城区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老城区试点,依托思科公司中国总部,开展智慧城市应用服务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的全面试点;拱墅区作为物联网进楼宇的试点,依托中国(杭州)智慧产业园和物联网产业园,开展智慧楼宇、智慧园区建设试点;江干区作为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应用服务试点,江干区丁桥镇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镇,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全方位探索。在有关试点城区、乡镇(街道)建设方面,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和两个“两手抓”,科学设计试点项目。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基础先行、招商紧跟,滚动推进、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步伐。要按照建设“小特区”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配强班子,充分授权,推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要强化园区特色,做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建设生态型、花园式园区。
第八,建设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创业孵化器。
创业孵化器是打造智慧城市经济、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杭州智慧城市孵化器建设上,一要继续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器。结合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十二五”规划,尽快制定出一个进一步扩大孵化器规模、完善孵化器功能的计划,发挥其在全市孵化器建设上的示范、带动作用。孵化器要对小企业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比如免除前两年租金,无偿提供生产、科研用房和电脑,免费在政府网上宣传等,让小企业尽快茁壮成长。二要抓紧建设区、县(市)级孵化器。各区、县(市)都要立足各自实际,盘活存量与增加增量相结合,分别建立一两个孵化器,并与高新开发区孵化器联网,在全市营造智慧城市建设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合作、互补氛围。三要大力鼓励企业创办孵化器。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办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孵化器。四要把有些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研发中心办成小型孵化器。
第九,发展智慧技术风险投资和交易平台。
风险投资是智慧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剂。要尽快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相关税收、资本兑现等方面的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推动有限合伙制的运作。加强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应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及在实践中锻炼的办法,造就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并争取培育出若干个“大师级”的风险投资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按照“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成员单位、扩大活动频率、扩大服务深度、扩大合作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办好创业联合投资协作网。构建多层次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健全市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交易范围,增强交易功能,为股权流动以及企业并购活动提供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交易载体;疏通并购、回购等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大公司从事并购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市商业银行和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智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的回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并重,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相结合,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大企业、大集团是推进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基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抓大不放小”,一手抓“大公司战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培育一批“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大集团;一手抓“群体战略”,倡导“和谐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培育“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抓大放小”,打造“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则必须坚持“抓大不放小”。大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阿里巴巴”就是一个典型。总之,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我们要特别关注小企业的发展,培养几十个、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有了这样一批企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就有了坚实基础。

❽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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