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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碰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02 00:44:26

❶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是怎么样的

❷ 浙江省天台县农村自建房问题

可以的,一般有宅基地的都是自己建啊。镇里面去批下就好。最好是去自己村子里面问问吧。

❸ 农村住宅建设有哪些规定

的问题之一。我们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获得政府批准,
无任何批准手续建住宅是否违法?村委会是否有权通过签订合同
的形式予以补救,使未经批准建住宅合法化?农村个别干部多处
建房并倒卖住宅是否法律允许?[法律分析]上述问题涉及到了两个方面:1.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问题以及违反该程序建住宅是否违法;2.农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处宅基地并可以倒卖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
一宅制,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必
须按先规划后建设的步骤进行,并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
闲置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保护区的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条件,即农村村民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
权,丈量用地面积,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无权批准;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审查意见,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时参考。因此,凡越权审批土地
或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以村委会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属
违法行为,一律无效。同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那种未批先占、倒卖农村住宅后再建住宅属违法占用土地,
依法应予纠正。

❹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虽出台了许多的惠农政策,在农村发展和建设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很多地方官员为图一己之利于大局而不顾,重建工程、形象工程、虚构工程大大浪费了人力物力,此种行径应非我辈所为。
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军城市,发展稳定后便扎根在了城市,造成农村人口流失严重,知识人才匮乏,基层工作不能有效的开展,阻滞了农村应有的健康发展,农村走出去的大批人才发展了城市却忽略了农村。
三、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在交通、治安、教育、环境、住房、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诸多方面都给城市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反过来说农村,大批的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在外,致使农村空巢老人得不到关爱,留守儿童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土地不能按时耕种而荒芜,种种矛盾愈演愈烈,应当引起重视了!
四、有些地方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没考虑因地制宜,以土地和环境为代价,致使大量的优质土地和良好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换来的是所谓的时代进步了的“高科技垃圾”。
五、无规划的盲目建设,有的继续在旧村周边建设,有的又在旧村中拆旧建新,从而造成旧中有新,新中有旧的病态发展趋势,不能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发展,不能一劳永逸使整体环境能较长时期呈现崭新的面貌。(很多的中小城市也都存在这种现象)
六、最近几年国家大力支持农村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所成效,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和村庄整体规划建设不一致,很多地方这种建设大都在村庄村貌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村庄村貌还是达不到环境优美这一项标准。

❺ 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哪些现实困难和问题

个人感觉 问题在于 旧房拆迁和新房分配时的问题
旧房拆迁 重点在于一些赔偿问题 农村参差不齐的房屋建筑类型和不同建筑条件 加之农村每家每户人口不同,也为赔偿问题制造了麻烦...赔偿标准有很大的可变性...还有一些风俗和地域问题比如一些人不愿离开世代居住的地方之类的问题...
新房建设 也面临着新房建设的工程质量问题 分房时农村村民人口分配 还是旧新房兑换的问题分歧..以及农村村们住房的适应问题等等...
个人愚见

❻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

全省不会有统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这是台州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兄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羡蚂贺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物枯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 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 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办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权。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
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
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
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
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❼ 农村住房建设

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不过现在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在慢慢的统一管理,比如我们这边,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你那个宅基地的手续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级,如果镇里发现你这块地是规划控制区,可以不让你建的,建议还是到镇里办手续,如果有必要,三级手续也去办理了吧。不然后续要是镇里有什么规划影响到了,说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让你建了。

❽ 关于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宪法里面写了不能转让土地,你认为普通群众还可以转让,就是错误理解宪法了,买卖宅基地在全国大部分地方依然是违法行为。你姐姐本来就没有批准宅基地的资格,申请也是白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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