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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乡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31 20:58:36

㈠ 请问在长沙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㈡ 长沙廉租房该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回5年以上(符合本答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㈢ 长沙市房产网签如何查询

网络查询

1.打开电脑浏览器,搜索“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点击进入网站;

㈣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范焱斌:住建委党委书记、住建委主任
冯辉:住建委党委副书记
程定夫: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杨彩兰:住建委党委委员、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局长
赵金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黄仲翔:住建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彭旭峰: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汤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王星耀: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冯先强:住建委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杨新武: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胡汉清: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袁国祺:住建委党委委员、市拆迁办主任
赵志宏: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周 飞: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竺钦军:住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㈤ 长沙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怎么样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主要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二是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三是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㈥ 长沙市住房保障(廉租房)办公地点在哪里

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的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㈦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怎么样

简介: 2011年3月,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和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撤销,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相关职能划入新组建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㈧ 长沙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么

不能买卖! 可以买他的使用权 ,但拿不到红本。

㈨ 长沙市政府廉租房是如何申请的都要什么条件要准确的哦~~~

长沙市廉租房相关政策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行。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租金,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2、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主要面向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3、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4、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人、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四、廉租住房公示程序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廉租住房轮候制度的建立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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