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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住房和住房

发布时间:2021-01-31 18:36:20

『壹』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是哪一年出台的

看来你是问的廉租住房补贴,相关的政策河间:
“河间市河郑发在城市和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2005]第5号(2005年1月23日)
保护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城市地区,最低收入家庭,根据工信部的建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个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住房困难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监督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永久居住在上海。
条河间市房地产委员会是一个城市的城市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并指导,以及住房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实施,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每月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名单,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的支付。
租赁住房补贴是由政府支付的租金补贴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规定的标准,其拥有住房租赁市场。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建立的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处理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资金建立专门的收集和分配资金业务,占处理的资金收付业务。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家庭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人均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实际居住地和住所;
(四)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赡养费。
建筑面积?每人15平方米,每户最少总楼面面积的?3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总楼面面积的80%的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第八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批准和第九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结合有关部门的决心房屋管理局,经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布。
第10条申请人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其产权和使用权,同一人或任何其他成员凡在拆迁安置单位分配的过程中,住房面积,移民安置区的识别。
符合条件第7条的规定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无房户可以得到一个完整的租赁住房补贴,承租人可以收到?租赁住房补贴的地区之间的差异。这些家庭,孤独,老,病,残,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11条
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交房屋管理局签署意见,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申请,并配有户口薄,身份证,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所有权,租赁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届房委会审核完成后十五日内收到的申请工作。审核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索证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的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用程序,房委会应是基本的家庭,在其住处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登记的市民,住房保障协议支付的租赁住房补贴,收到卡,并从协议签署之日起下一个月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家庭,并说明理由。家庭住??房保障条件14
需要持有的户口簿,身份证,获得许可的租赁住房补贴和住房保障协议,房委会收取租金的住房补贴。
房屋管理局1??5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利益应该是建立住房保障文件。
享受16个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受益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委会每年的基础上准确地报告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和住房情况的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提供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每家庭人均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租赁补贴。第17条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
违反,不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由房屋委员会取消其资格;有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收取租金的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或在决定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带来的行政诉讼住房安全,选择不复议的行政处罚,不起诉,也不履行该房屋管理局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9条
房屋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他的位置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这种方式解释第20条,房委会负责。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BR / (这是发送到人民政府的乡镇,城市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1月23日

『贰』 新楼盘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不到信息

新楼盘在当地城乡建设局查询不到信息,可能手续就没有办理完全

『叁』 焦作廉租房申请条件

焦作廉租房申请条件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等。

根据《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市区居民承租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本市廉租住房优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出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做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焦作市城乡住房和住房扩展阅读: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行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实行实物配租的,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承租户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肆』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是政府职能部门,规格正县级,与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行使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房改行政职能。
注册资本:1956.8万人民币

『伍』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多少

亲 你可以打114查询 几分钟就能搞定了 要么上网查下也就出来了

『陆』 焦作公租房申请条件 焦作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焦作市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焦作市市区居住证(因今年首次要求,2018年申报可放宽至取得暂住登记凭证);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青年人才纳入保障范围,优先保障青年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二、申请流程: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初审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拟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名单。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核对后,组织各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核准结果反馈至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六)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库以及汇总名册,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备案。

三、所需资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本市城中村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5.收入证明(住房困难家庭无需提供);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青年人才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5.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本市城中村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7.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焦作市市区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5.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7.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焦作市城乡住房和住房扩展阅读:

不可以申请的情况: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是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公司),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分配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拆迁安置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注销不满3年的;

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

八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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