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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背景

发布时间:2021-01-31 18:16:07

『壹』 二次房改的二次房改背景

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与市场房租房价严重脱节。对于城镇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来说,住房货币化早就名不符实,住房保障只能依赖政府。而政府很难有足够财力对多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随着时间推移和新职工增多,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中国需要重新审视城镇居民住房体制,考虑启动‘二次房改’。
“中国目前的城镇居民住房体制存在三大缺陷,迟早都必须深入进行改革。在确保改革方案思虑周全的前提下,二次房改越早进行越好。”专家刘慧勇说。
首先,货币化补贴政策与市场房租房价严重脱节。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住房实物供给充分,二是货币化住房补贴的数额能够跟上房价和房租的实际涨幅。在1998年决定实行货币化改革时,中国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其次,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缺乏制度保障。中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和供给对象定位模糊,供给方式和程序存在制度性漏洞。从原则上说,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入城镇长期务工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局面,政府很难有效地核实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再次,禁止单位提供住房实物保障也存在弊端:一是无法就近上班的城市职工将与日俱增;二是增加城市交通量和能耗,加重空气污染,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三是职工上下班时间长,增加疲劳,降低效率,对单位也不利;四是削弱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流动性与分配使用合理性;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的责任全由政府担负,难免漏洞百出。

『贰』 住房保障的起源及内涵

“保障”即保护防卫,该词多和政府帮扶弱势群体的行为相联系。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广覆盖、保基本,即保障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的权利和需求。对于何为住房保障,目前国内并没有权威的解释或法律条文相对应。“住房保障”可能是从早期政府文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里衍生的一个术语,后多和体系、政策、工作、范围、水平等名词联用。一般代指政府为低收入居民和弱势群体提供的住房援助,使其具备基本的住房条件。
住房保障这个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政治与社会发展语境中是不存在的,因为城市居民住房基本都是由政府或单位解决的,公房是主流,私房只是零星存在,可以不严格地说当时采取的是一种全民福利住房制度。住房价格机制作用甚微,分配往往根据家庭结构、年龄、工龄、职位、已占用住房状况等因素进行,房地产市场尚未形成。
1994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时提出:“促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公房提租、发展经济适用房和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时期,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产权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并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此时,住房保障尚没有正式文件涉及这一概念,更无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具体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此文件明确了由建设廉租房、经适房项目、发放住房补贴和推行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和职工购(租)房提供援助。该文件没有出现“住房保障”或“保障性住房”的字眼。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官方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在2003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份文件的主旨是坚持住房市场化,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的基本方向。业界一般解读该文件是加快住房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政策。随后近10年的实践也表明,整个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得到空前发展,住房拥有率不断上升,城市各阶层居民的住房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2007年10月,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其中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当时提出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包含住房保障。指导性的意见是“建立适应全体居民需要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在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上,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对能够实行市场运作的公共服务,应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伴随着城市住房价格上涨,高层着力强调住房保障工作是在2008年。在金融危机波及我国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12月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此时的政策思路仍旧是把建设保障性住房看成是市场干预的一部分,主要是做加法而不是减法。随着房价的进一步上涨,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时确定,要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目标。在3月中旬出台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拟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
住房保障工作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渐凸显并受到重视的,没有住房的市场化商品化也就没有住房保障。供应保障性住房(或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干预住房市场的一种政策工具。类似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可视为一种兜底的制度,是一种国家构建的生活“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是否将保障范围扩大到更多居民甚至全体居民还存在很大争议。主流的意见是住房保障的重点是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一般将解决最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制度列入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的目标大约控制在20%,房地产市场仍旧以商品房供应为主,这种情况下居民往往需要得到某种住房援助才能负担得起住房。
主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多种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则分类解决: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和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住房保障有以下内容: 即限制价格、限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二限房”是国家在商品房价格奇高、面积过大,工薪阶层对此望洋兴叹的情况下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专门为解决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中收入者尤其是工薪族,即所谓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而强制推行建设的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
上述几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大量房屋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被拆迁户无力回购新建商品房的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 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政府提供贴租的方式。
上述这四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居住地远离核心市区,“有了房却坐不起车”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
附加:相关住房标准:

『叁』 申请公租房的照片使用什么底色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6、房产证明。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申请。首先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并且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这里主要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没有房子住的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是刚毕业的毕业生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是如果说有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把这些条件一一细化来说: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和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在主城区已经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并且已经在主城区居住了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如果属于单身的话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如果家庭成员为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平均每一个人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对于收入的限制标准市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

『肆』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为哪几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4)住房保障背景扩展阅读: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伍』 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条件

保障房的性质其实与商品房是相对应的,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是租金的住房。那么,具体什么是保障房呢?下面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我国对保障房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房的分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3、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

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安居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二、保障申请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什么是保障房,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什么是保障房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装修网。

『陆』 公租房的产生背景是怎样的呢

中层收入的人群,既买不起商品房,也超过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标准,处于上不上,版下不下的位置权。而这一类人群占社会上无房户的绝大多数。为了解决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产生了公租房这一过渡性住房产品

另一公租房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实行房屋配给制度,由国家或企业盖房,按照居民或企业职工的生活需要经过申请,配给家庭使用。这类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或企业,由住户租赁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实施,房屋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由国家配给住房变为个人购买住房。老的公租房基本逐渐折价卖给租户。现在已经很少有老制度下的公租房了。仅仅在国家机关和大型国家企业下还有部分残存的公租房。

『柒』 保障性住房的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捌』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性住来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源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

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

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8)住房保障背景扩展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

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

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

产权。

『玖』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到2008年,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制度运行平稳。以养老保险为例,2007年覆盖人数达到2.01亿,基金收支分别达到7834亿元、5965亿元。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目标。NO.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间的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于服务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修订了该规定,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随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并在全国试点,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试点扩大到38个城市。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的认定条件、待遇标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等进行规范。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为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和保障城镇贫困人员基本生活,1998年后逐步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政策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在辽宁省试点,探索社会保障制度从单项制度推进向系统建设转变、以覆盖国有企业为主向以覆盖城镇从业人员转变的经验,3年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时期。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入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的阶段。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职工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拓展,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机制;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农民工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建立兜底性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将医疗保险由职业人群拓展到城镇非职业人群。NO.2实现两个创新一个突破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1.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实行政策制度与管理分开,提高统筹层次,推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2.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下岗和失业人员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了40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平稳地退出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未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创造了世界奇迹。3.理论上的突破。针对上世纪90年代末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管理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严重的现象,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2008年,针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特色内含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三是统一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上必须统筹考虑、整体设计、统一管理,防治制度设计的“碎片化”而加大运行中的摩擦。同时要正视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在统一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下,充分考虑和体现这种差异,给地方一定的弹性空间。特别是在农村,要继续发挥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实施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项目和办法。四是历史、现实和未来相结合。既要逐步偿还体制转轨的历史债务;又要保障现有待遇享受人员的切身利益,并逐步缩小有保障群体与无保障群体、保障水平高与保障水平低的群体之间的利益落差;还要为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准备。NO.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坚持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全局;立足于国情,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服务管理并重。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坚持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全局。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纲领性文件,它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制理念和阶段性目标。1992年前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成功,以及1993年后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005年以来统筹城乡发展取得的初步成绩,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路线方针,恰好地处理了作为局部的社会保险事业与作为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既推动企业转换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企业富余人员,又坚持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是简单地把富余人员推向市场,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建立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人员基本生活,提供培训、转岗和再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缓冲了当时背景从就业直接到失业的社会和个人震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政策,调剂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则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2.立足于国情,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在以经济效率为中心和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总体背景下,致力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坚持了低水平、广覆盖和保基本的原则,避免高福利倾向;考虑了城乡间、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制度政策不搞一刀切,倡导建立多层次的制度安排,中央颁布指导性文件,地方自主调整实施,适应部分发达地区、效益好的企业和高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拓展了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发展空间,基本形成了社会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考虑了制度转轨和社会转型,将历史遗留问题与发展、现实问题统筹考虑,避免了前苏联“休克”式地改革给人民、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创伤,政策制定和完善中,既强化政府责任又履行单位和个人义务,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效应,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重视长效机制建设和可持续发展。3.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服务管理并重。既重视制度建设又加强经办管理,科学地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加强城市社区和乡镇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充实经办服务工作队伍,改善经办条件;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以参保人员利益和服务便利为中心,不断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从以经济保障为主转变为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积极推动法制建设,加强监察执法,扩大监察执法范围,完善监察程序,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法制保障。NO.4面临的挑战和今后发展当前,应按照党的十七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完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和医疗保险具有覆盖群体多、资金量大、制度复杂等特点,是建设的重点。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和突出问题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十七大目标有差距,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制度存在缺失,广大农民、大部分农民工和城乡无收入老年居民目前尚无养老保障制度安排。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实行社会化管理。二是覆盖面窄。2007年我国1.53亿60岁以上老人中,只有4400万人能够享受定期待遇,不足三分之一;在7.7亿劳动人口中,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仅有2亿,占26.5%;在5.9亿城镇人口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仅有2.4亿,不足40%。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不利于政策的统一规范。基金在地方管理,导致提高统筹层次难,跨统筹地区调剂基金和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四是历史负担沉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共约2000万人,由于资金问题未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我们还面临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城镇化的挑战。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已老龄化的国家相比,我国具有未富先老、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峰期持续时间长的特点。预计本世纪30年代进入老龄化高峰期,老年人口将达3.5亿~4.5亿,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养老支出急剧增加。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是在职职工的4倍,老龄化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增加,基金支付风险大。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大量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灵活就业数量和比例上升,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会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城乡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社会保障进入统筹城乡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既要遵循自身的规律,又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大局,为此必须做到如下两点。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树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念,应坚持多元、多样、多层次。多元化制度应符合城镇、农村以及城乡间流动群体特点。多样化制度应符合正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职业居民等不同特点和需求。多层次是指国家基本保险、单位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政府福利项目结构,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树立发展型社会保障理念,立足于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在社会保障基本模式的选择上,应以单位和个人缴费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其它福利制度为辅助,强化缴费义务与待遇权利的对应关系,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制。改革目标完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是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对策主要体现为“全、统、实”三个方面。“全”就是实现城乡全覆盖,重点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补贴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模式,覆盖从业人员。养老补贴制度覆盖城乡60岁以上无保障低收入老人。“统”就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性养老金全国统筹,理顺中央与地方责任。中央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负责基础性养老金发放,缺口由中央负责。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省级经办机构管理与负责。“实”就是做实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分别管理和建账,互不挤占,真正变现收现付为部分积累。坚持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方向,加强基金监管体制、法规体系、组织队伍和能力建设,实现基金保值增值。2.医疗保险完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和调剂失业保险基金,降低失业保险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负担;通过多方筹资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合理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就医结算管理方式,逐步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保障问题。当前,失业、工伤与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并且主要覆盖职业人员,下一步任务是继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扩大覆盖面、健全管理服务、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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