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调控房价有哪些措施举例说明几点
1降低房地产业准入门槛
提高服务意识,只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这确实是个矛盾、三层楼房逐层降低补偿标准,避免城市交通拥堵。要缓解一线城市房价上涨压力;鼓励国企。政府多花钱,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卡要的机会,同时完善基础设施(上水,逾期开发者将受到处罚。把土地出让与税收相结合。在城市的不同方向修建高速公路或修建轻轨,真正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很难如愿。笔者不赞成国资委责令78家国企退出房地产市场、拆迁补偿标准、民企和私企进入房地产市场,也不愿花低价在城市外围买房。国家征地;不开发者政府将收回土地。改变城市发展模式.建设卫星城
一个城市不能无限地向外扩张。弊大于利.
2降低住房腐败成本
政府提供的建房用地,供不应求,必须发展二,但房价却越调越高、对炒房所获暴利高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是以地面上的附属物或建筑物的实际面积为计算单位、排污;城市外围居民通勤困难。交通拥堵使城市发展空间相对缩小、稳产,建房成本低了房价自然会低,也容易走极端,每年征收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税。而城市发展需要占用大量耕地。需党中央,二、市民为了多得到补偿。单纯利用金融。大批农村劳动力,而城市由里向外的发展模式的缺点是。9,其大部分剩余宅基地将转化为耕地.
3改革土地出让制度
地方政府通过竞拍形式出让土地.改变城市发展模式,保障性住房也未必保障普通百姓,所以,对房地产暴利要高额征税,百姓能多得钱、拆迁造成的矛盾。如果不解决住房供需矛盾,造成极大浪费。由于论资排辈,政府针对房价频频出台调控措施,不是自由竞争造成的。笔者建议国家采取如下措施。8、地方政府可长期收税;或提高平房补偿标准、炒地:公路建设始终落后于城市建设,确保粮食增产:住房刚性需求,耕地不会减少、拆迁政策、不能解决高房价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造成房价上涨,反而给投机者发动迁财创造了机会,以高速公路。
4逐渐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
经济发展不平衡使二,建设高速交通网,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6,反而会增多,有高速公路,无法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责令78家国企退出房地产市场等调控措施;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面积越大则补偿标准越高。为降低成本,中国人吃饭问题暂时不会受到影响;分配给普通百姓的经济适用房。但是,使农村人口均衡的向各个城市转移,却没有高速车辆、拆迁者多得到的补偿去除突击抢建投资成本、房屋又被拆除、拿,最大限度满足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大多卖给了政府官员,也是解决住房刚性需求的重要措施,不需八方拜佛,但对炒房所获暴利要高额征税(根据盈利额分档征税)。中国人口多;另外拆旧房或拆旧楼建新房也是极大的浪费,通过增加或减少供地数量来调控房价、光缆通讯等)虽然投资巨大、电力,不利缓解当前住房紧张局面,国家也未必多花钱。使一线城市人口巨增。尽量减少企业额外负担,增加路网及基础设施的投入。
5住房需求使城市面积不断扩大。
调控房价是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对住房的需求可以说是无限的,不能抑制高房价。房价过高或过低对经济发展,应提前做好规划及各项审批,征税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转变土地出让制度、拆迁在时间上又滞后。耕地减少只是暂时的。这种非人性化的规定于国于民都没好处、对住房的巨大需求。经济要发展。如果房地产泡沫破裂;不打破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对垄断格局,从而增加了住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后最近几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地产开发.禁止囤地、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发展。3。政府则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既能减少征地。农民,就业困难。因为农村人口转到城市后、燃气,单靠少数几个部门很难解决。导致房价过高的因素很多。如耕地上建有塑料大棚则补偿标准高,建议取消之,在其周边建设卫星城,这样才能稳定房价。这种模式可使城市发展空间扩大几倍或十几倍,以大城市为依托,突击所建的大棚、轻轨或铁路与其相连、抑制炒房。一方面土地卖高价,但是通过外围土地增值(或增税)可基本收回投资,即改由里向外为由外向里的发展模式.调整征地:1,其所建塑料大棚则按成本补偿、拆迁后,会给中国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降房价,那样。
2. 如何促进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的协调发展
有关 促进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的协调发展 的学术文章
中国 房 地产 市场 化 区域 差异 与 发展 ... - 陈浮
http://scholar.ilib.cn/A-QCode~cjllysj200003040.html
我国 住房 抵押 贷款 证券 化 问题 研究 - 谢清河
通过公共产品的供给调控房地产市场 - 汪浩
住房的有关情况。
一、回顾中国住房政策的总体概括。
住房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市改革的决定,城市职工可以有补贴,在不同的补贴下自费购买供房。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高收入者、对中低收入方供应经济适用房,应该说中央对居民住房的是否的正确,因为亚洲金融风暴的推进,中国出现了内销乏力的情况下,房地产动了经济的重要手段,使房地产远离了居民住房的保障。特别是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进行推动后,房地产与政府的财政收入,城市的形象,房地产企业家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为了促进居民购房。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有所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房屋得到了广大工薪阶层的支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也相对减少。住房在民众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的双重力量拉动下,房价越炒越高,出现了买房难,引起了不满。于是要求控制房价的呼声从2004年不断的出现在全国的两会上,围绕广大百姓住有所居,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年4月出台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2005年5月国务院又转发了建设部七个部委关于做好稳定房屋价格的意见;2005年九部委制订了调整住房价格,这些都是为了控制房价,使广大百姓能够买起房,做到居者有其屋。为了确保房价的稳定,而且房价进一步快速上涨,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非常的突出。为此200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件,把商品房与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分成的两块,提出了70%的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既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单纯70%的住房建成90平方米以下的小面积,这加大了对广大居民的住房保障,降低了高价商品房对70%以上的人口影响。2007年9月,中央和银监会发布了意见,要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这对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说明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十分关注民生、广大百姓住房的建设和住房的需求,住房作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引起了全世界众多有识之士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面对房地产的争论之多,前所未有。
住有所居就是提高广大民众的住房保障。中共中央第17次代表大会,把住房问题提到了议程,要求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如何把住房问题放进党代会的议事日程,这还是第一次。此外,在温总理2008年的工作报告里面强调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在所提的措施中,增强廉租房,增加中小套型的住房供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要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抑制不合理的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要加强市场管理,以罚查处炒房炒地行为。党和国家要坚定不移的推进住房改革和建设,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党和国家为什么这么关注房地产的发展和住房的居住问题?这是因为房地产作为商品,与一般商品不一样,房地产关系到广大百姓安居乐业,房地产的供应规模与价位有一定的经济性和一定的政策性和社会保障性。世界上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十分注重居民的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住房的保障工作就更应该受到重视,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应用了补贴、税收等手段,确保了房价的合理增长和广大百姓有房可居。
有非盈利机构建设住房,有3338个非盈利机构负责社区建设,鼓励和限制一户一宅。对第二套住宅不仅不补贴,不贷款还有增值税,对住房成本进行核算,并与公布,管制和遏制房价升,住房人性化,更多考虑居住者的需求,推进社会的融洽和谐、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政策,特别是腐败行为造成了有些管理部门不作为,使房地产的运作很不规范,进行了稳定和约束房价上涨,造成了我国的住房价格与居民的收入比超出了国际的水平。
去年12月,北京住房控股指数高达1.76倍,房价的过高攀升对住房市场的抑制,住房销售数量在北京已经下降了48.5%。住房是给人住的,如果大家都买不起住房就要失去市场,住房的就要破灭,甚至打乱了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经济滑坡,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住有所居就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住房保障,解决好住房保障问题,不仅要学习国外的好经验,而且需要从中国地少人多的实际出发。
房地产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小康的建设方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需要,而且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和问题具有通力全局的作用。房地产要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就要学习科学发展观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房地产要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小康的政策方向,要千方百计谋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不仅要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一定要与人民共享。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房地产一定要立足于造福人民的方向,要把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放在为人们造福上。要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能只考虑今天,不顾明天。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坚持全面协调发展、可持续的发展方向,注意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统一,眼前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房地产在中国大发展的理由,是因为中国房地产有刚性的需求,这就是中国的城市化和城市的大量增加。
对当前房地产销售下降普遍认为是观望所造成的,究竟是刚性不刚造成的,还是观望造成的,在我看来是刚性不刚性导致的。城市化让大家能够住有所居,这个刚性需求非常巨大的,但是刚性需求能否成为刚性,这就要看住房的价格水平。在城市的年轻人、大学毕业生和农民中能够买得起房就是房地产的刚性支撑,如果买不起房子,就不会有刚性。现在刚性需求的人是工资较低,加上房价高出了他们工资的几十倍,尽管他们需求住房很破裂,但是却被排斥在购房之外。全国人大在确认个人所得税提升到2000元的人,应该在工薪阶层的20%,也就是说80%的工薪阶层只有2000元以上的月收入,他们面对每平方米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住房吗?即便是银行有按揭,他们能够付得起按揭。投资购房和投机购房也包括海外热钱购买,曾一定大大支撑了住房的建设和发展。
2007年深圳市地产销售中,有80%是被投资购房和投机购房买去了,去年下半年住房贷款比上半年增长了18倍,银行的信贷和炒房行为十分的严重。
90年代初,在北海工作,那个时候,北海有房地产公司1342家,占全国当前2800家房地产公司的一半,由于炒地炒房行为的严峻,造成物价指数上升13%,最后导致了地产泡沫破灭。房地产开发中炒地行为是明显的,不但买不起房对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为了房地产进一步的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小康的方向,从土地的供给考虑,政府要改变地方财政对土地的过分,要使国有土地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将房价降到广大城镇居民能力享受得起的水平上,只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房地产才会迎来亿万人大事情,不但可以规避银行和经济面临的很得风险,为广大人民服务过程中,迎来更大的繁荣和兴旺,最后衷心的希望今天到会的管理部门和朋友在全面小康的道路上,为人们的幸福为国家的复兴再蓝宏图,再创辉煌。
3. 国家现在打压房价的政策有哪些
中国到底有多少闲置房?如今这可是个热门话题。有媒体报道说,中国电力部门报告,过去六个月,6450万城市住户的电表读数为零。据此推测,中国现有闲置房可供2亿人居住。另有媒体说,电力部门否认了这一数据。无论如何,首先要获取可靠的数据。不然,就只能“摸黑儿”制定国家政策。
两种泡沫
房产市场可以经历房价和数量两种泡沫。近代大多数房产泡沫都是房价泡沫。上世纪80年代,东京房价猛增,供应却没有相应上涨。上世纪90年代,香港房产市场也遭遇类似情况。房产市场易产生价格泡沫,因为一些独特因素限制了供给的反应速度。
首先,房产建设与政府管制息息相关,与其所在社区关系尤其密切。成熟社区中,通常规定新建楼房不得超过一定高度和密度。
因此,这类社区实际上不可能迅速提高供给。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耗时较长。缺乏土地通常与基础设施稀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很费时间。房价高时,假使资金充足,人们也对基建持谨慎态度,不敢一哄而上,担心费时费力的基建结束后,房价已然回落。因此,即使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房产供应也可能无法对涨价作出反应。
房屋数量泡沫比价格泡沫少见,而且持续时间不长。出现房量泡沫时,供给增加,房价遭遇下行压力。此时仅需增加货币供应,就可稳定房价。房量泡沫有时为建设泡沫,但往往伴随建设周期一起结束。因为一旦供给抬头,房价将急剧回落。
目前,中国正遭遇房价泡沫。通过研究分析房价/收入比和房租收入,我们就可以判断,泡沫是否已经产生,程度如何。如果城市里每平方米房屋均价为居民平均月收入的5倍-10倍,房市规模相对家庭总大得多,高房价就很可能是泡沫。成熟经济体的房价/收入比应在1倍左右。在发展迅速的经济体,比率可能为2倍。中国房产价值都集中在大城市,其房价水平无法通过理性因素来解释。中国的房租也正在上涨,而如果真是遍地都是闲置房,两种现象无法互相解释。有人批评房产中介公司哄抬市场。除非市场待租赁房产都集中于一家之手,否则,难以积聚足够的市场力量形成垄断。中国房产中介产业非常分散,因此,这种解释很难成立。
中国特色的泡沫
中国的房产泡沫与其他泡沫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有着前所未有的数量,中国不存在供给不足。城市住房大多可分为单位旧房和私人住房。后者在过去十年突飞猛进,达6000万套。其中,约2000万套由开发商在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大约还能再建2000万-3000万套房屋。大量单位公房拆迁后再开发。在最近一轮再开发热潮之前,单位公房量可能超过100亿平方米。相对于新建住房量,拆迁房
数量不可能太大,否则,这些公房对地方政府来说就失去了商业意义。现有住房总量可能在90亿平方米左右。
除了商品房建设,公司和政府也自行建房,分配给员工。农村也建设了大量住房。在毗邻大城市的地区,此类住房影响房产供给。如果郊区农田被重新规划为城市用地,官方分类将农房变为城市住房。
获得城市住房总量的可靠数字实在很难。人均住房面积数据还比较有用。在大部分城市开展的调查显示,平均住房面积为每人28平方米-30平方米。我们不知道这项调查覆盖了多少人口,但是,这些数据肯定不包括农民工。我们不知道这项调查是否将空置房计算在内。粗略估计,中国城市住房总量约为170亿平方米,误差区间为上下各10%。
尽管数据不精确,但仍可断定,中国不存在绝对住房短缺的情况。如采用日本的标准,中国城市住房足以安置所有的中国人,所有农村人口迁到城市都足够。
掌握投机型(而非其他目的)空房的数量,比掌握住房总体数据重要得多。虽然政府未能公布空房数据,但我认为商品房空房率为25%-30%,比正常市场情况下至少高出100%。这种差异可被视为投机库存,如同有人囤积黄铜,待价而沽。这种投机库存的价值可能占GDP的15%左右。更可怕的是,2010年-2011年将可能形成大量投机库存。近期信贷收紧,挤压第二套及第三套房购房者,导致全国交易量崩盘。
我从房产中介发现,大多数房产需求被纳入调控范围,即投机购房。可以假设,2010年-2011年,房产供给将接近GDP总量的15%。房产政策调控抑制市场过热,开发商势必囤积供给,作为库存。一旦再次放宽调控,投机行为将卷土重来,可能导致投机库存价值翻番。
放松现有调控措施的几率很大。部分城市的银行已经逐步放开信贷。地方政府靠房地产增加收入。如果交易量持续走低,他们将陷入财政危机。许多地方政府本已债台高筑。地方政府负债超过收入五倍很普遍。如果收入来源枯竭,地方政府会拖欠债务。有鉴于此,中央政府可能放松调控力度。调控放松可能秘而不宣。政府改变心意,虽然短期内可缓解政府的财政困难,但是,一旦房产泡沫破灭,问题将接踵而至。
除了商品房空置,其他类别的房产空置率也居高不下。优势群体或关系户(例如,郊区的农民和可以自行建房的公司的雇员)不受市场约束,将占上风。因此,这方市场的闲置率将比商品房市场更高。虽然这些房产不参与市场竞争,但它们却参与租房市场竞争。它们构成有效供给的一部分。计算房产市场过量时,也应考虑它们的闲置率。
即使中国的城市空房少于6450万套,也将达到国际标准的一半。这仍相当于城市住房总量的20%,高于台湾高峰期的闲置率。如果放松调控政策,空房量将超过城市住房总量的30%。中国的房量泡沫的规模的确前所未有。中国住房供给过量并不稀奇。总的来说,过度供给很常见。它反映出资本价格过低。中国
经济的结构决定了,供给将迅速增加。然而,闲置率居高不下,而房价还持续走高,真是咄咄怪事。在正常情况下,投机者会因为高闲置率止步不前。目前迹象很明显,房价将陷入困境。以下四个独特的因素或许可以解释中国的特殊情况。
4. 政府调控房价的措施
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强市场监管
5. 谁知道[转载]政府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抑制房价
1、坚定不移地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2、强化土地资源管理,辨证认识“以地生回财”。通过土地资源供应量答的调整,控制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要根据住房市场的需求,保持土地的合理供应量和各类用地的供应比例,控制一些城市过高的地价。要坚决制止高档住宅的盲目开发和大规模建设,防止出现新的积压。
3、加强和完善宏观监测体系。
4、全面研究住房税、费政策,通过税收杠杆促进低价位住房的建设和消费。
5、加强舆论宣传的引导。房地产属于特殊产品,宣传是需要的,但要防止不负责任的非正常炒作。申奥和入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也不要过分夸大,因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主要还是靠内需,靠百姓买房,老百姓的购买能力不会因申奥成功、入世成功大幅度提高。
6. 为了抵制房价国家出台了哪些举措
2009年12月以来的关键房地产政策
日期
法规
关键内容
杀伤力
12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 强
1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十一条
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弱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强
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强
1月21日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2010年将新增信贷7.5万亿,银行业将合理控制信贷增量,做到有保有控,继续扩大首套自住型住房等消费信贷。
弱
2月11日
央行货币报告
2010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将增长17%。
弱
2月23日
北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十一条”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2010年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50%以上。
弱
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并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支付剩余出让价款。
强
3月7日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 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 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
* 物业税相关内容未列入政府工作报告。
弱
3月10日
国土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弱
*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
*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
强
3月18日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 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正在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退出房地产业务。 中
3月22日
国土部会议
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
中
在房价上涨过快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三线城市试点推广“综合评标”、“一限多竞”等招拍挂制度完善改革措施。
弱
国土部出台“19条”房地产用地整治风暴将起
70%供地用于保障性和中小套型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整治房地产用地的专项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19条"整治房地产用地 房企将遭优胜劣汰
国土部的“19条”,加上信贷紧缩,会使房企的资金链越来越紧张,对中小房企会有比较大的打击,而大型的房企影响相对较小。国土部“19条”的推出对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说,会达到一个优胜劣汰的效果,好的房企会有长足的发展,差的公司在这次政策的推动下就会...
物业税短期内出台无望 物业税或曲线开征 四大开征方式猜想
消息称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且方案基本已定;另一传言则是物业税已获住建部审批,通过财政部和国务院审批的概率也很大,试点地区为京沪深渝四市,发起地点为重庆;而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别房产消费税”,也是由重庆市市长黄奇帆透露的。
物业税被冷处理 房产税或成为调控房地产新选择
楼市涨价如火如荼,而媒体的质疑之声也此起彼伏,从3月28日到4月2日,新华社以《红火景象下的楼市之忧》为开篇评论,连续六天播发评论,抨击高房价。面对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声势,上海市房管局在当天发布的声明称,“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
招拍挂制度将进行完善 现行土地招拍挂制度催生“地王”?
为何“地王”大都由“央企制造”?专家认为,央企拿地是因为自身创造利润压力太大“目前国内实体经济疲弱,微观经营环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把钱投入虚拟经济比如股市、楼市比投入实体经济风险要小一些,而且更容易获得利润。”国企不但自有资金雄厚,而...
北京本周出台土地新规 “价高者得”将作古
按照北京新规的思路,土地出让不一定要“价高者得”,但在部分地块中,开发商需配建相应比例保障房,即土地出让收益由以往的“暗补”变为“明补”。新规的出台始于国土部的一纸规定。今年3月10日,国土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央企退出楼市 多重悬念待解 "央企退市"存四大悬念 78家央企仅1家明确时间表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业界认为,央企退市存在四大悬念:一:何时能够退出?二:能否彻底退出?三:能否减少“地王”?四:能否稳定房价?
“清退令”方案没细化“15日大限”央企喊“棘手”
“由于央企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在政策上随时都可以退出。问题在于如何制订退出方案,这确实让企业感到棘手。”航天科工上述人士表示,“我们希望得到进一步的消息。”该人士认为,由于国资委是在3月22日发布的通知,公司可以保证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通过...
部分城市开始试点房产税 征房地产消费税难抑高房价 已有政策未严格落实
政府即将推出的不动产保有环节税种短期可抑制房价猛涨,长期则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肯定是要推出的。至于这个税种并不一定要叫“物业税”,可以叫房产消费税或其他名称。
四地可能试点征收房产税 多套房产可成重点对象
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上海也将开征住房保有税。有消息称,针对房产征税的试点地区可能定在京、沪、深、渝四个城市。另外,部分城市已形成对房产征税的具体方案,目前正等待最终批复。
7. 5年后房价会怎样保障型住房对房价有影响嘛
房价来:按照我的看法,5年后房价一自定会涨,尤其是中部、西部地区,但涨幅不会象2007年那么疯了。
保障性住房对房价影响:保障性住房对商品房影响不大。因为保障性住房,一般是为拆迁户准备的(当然也有部分干部贪掉的),而且是本地人,对于外地人来说,很难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所以,在一个以外来人口占买房刚性需求绝大部分的现状下,房价基本不会受保障性住房影响,该涨的还是涨。
同时,越是缺什么,GJ越会强调什么。看政府如此强调保障性住房,你就知道房价的未来走势了。
8. 保障性住房对房价调控会产生什么影响
保障性住房或者廉租房越多,那么很多人就去买这方面的住房了,对商品房会有很沉重的打回击,当商品房的供答给远大于需求,商品房卖不掉了,房价自然而然就会下跌。
要使房价下跌有总体来将有2种办法,第一就是国家政策调控(例如调高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等),第二就是大量修建廉租房、保障性住房,让“供给”远大于“需求”,最终使房价下跌。但是实际上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开发商修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只能占整个楼盘的3%,所以这些费力不讨好的事开发商一般很少去做。
9. 保障性住房是否会对房价起抵制作用 从住房公积金角度分析
没有啊,保障性住房每年都在建,可是商品房价格每年也都在涨啊
10. 政府为调控房价近几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