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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1-30 09:11:50

❶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1保障国家利益
2洞察政策走向
3了解民生问题,从多数人利益出发
4适用中国经济发展

❷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构建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不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一方面,在社会保障立项上应分重点、多层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制定相比的必要的法律,依法保障实施;另一方面,要将社会保障定位在保障人们的最低生产生活要求,重点加强就业促进的保障项目,充分调动人们的就业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保障服务。

(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立法。当进入社会保障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就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的颁布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这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法制走向统一的基本保障。

(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价值理念
有学者将20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原则概括为四个方面: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如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兼顾,自我负责和团结互助结合。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四)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
就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式立法,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二是德式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三是混合立法,就是在颁布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法的规范纳入其他法律部门,从而形成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王枞为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导,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首先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这是因为这是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目前最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分别制定《社会救助条例》、《社会福利条例》、《社会优抚条例》等单行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上升为人大的立法,最后再编撰为综合性的法典。

(五)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
我们要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实施信息公开化,加强监督和监管,从而达到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

❸ 试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怎么写

首先要对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有所了解
其次对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漏洞有所了解
另外还要对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目前存在的漏洞如何改进有所措施及改进建议。

❹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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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1.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切实负起的责任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确立了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于支付能力的不足,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在住房资源配置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保障的作用,一个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机构成、各负其责的制度。因此,住房问题需要政府介入,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解决住房上的社会问题和公平问题。

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通过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住房保障,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给予低收入群体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国政府扶持非赢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近30年来每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重视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本地经济的拉动作用,但忽视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截至2005年,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70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仅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因此,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应负之责,尽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关注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托底”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3.当前房价的过快上涨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更具紧迫性

近两年,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处于高位上涨的阶段,房价上涨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当前,由于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体,也只能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随着房价的持续攀升而日益凸显,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价之间的差距呈逐步扩大之势。

❻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措施

个人答案简单陈述:强化社会保障最根本还是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只有在发展快速的
前提下,社会群众生活,消费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律的建设只是
维护社会和谐的一个措施,并不是约束某个人或群体,它的目的就
是让社会人士,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得到公平,和谐,全面的一种
保护措施,当然了现在的制度改革并不完善,原因有很多,例如我
国边境地区像新疆一直经济发展不起来,包括国内很多地方,我个
人认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快促进各方面经济发展,宣传我国从古
到今的传统思想教育,各个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大力宣传活动
政府部门加强办事工作能力,切实.务实.认真.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办
实事,办好事,让整个社会发展和谐创新都能提高。

❼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观点评论

早在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场化改革之始,就是一个“双核体制”:一个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体系,由开发商负责,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另一个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通过政府导向、政策介入,以投资或提供优惠政策等形式,为单纯依靠市场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这两个体系,本来可以并行不悖、互不冲击,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乱也由此肇始。
重视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发展,造就了一个狂飚的“黄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体系,一直都被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张牌,需要时候,就当作调节商品房市场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数时候,则被打入“冷宫”。
究其混乱的原因,一方面,源于保障房会冲击商品房市场的担心。我们害怕保障房规模太大,会冲击土地财政和商品房市场规则,导致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大环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性的逐步降低,这个担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时的住房保障制度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无论其规划建设,还是供应分配,始终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国家相关部委也发布过政策性条文,但严格说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动力和积极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加强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刚性,为各项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真正确立和落实保驾护航,完善“双核体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脚的拐子体制。
以住房保障为契机,政府全面退出发育已经成熟的商品房领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体系中。

❽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❾ 如何理解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8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对灾害地区进行安置是正确的,廉租房一般使用于低收入家庭,是国家为了保障各阶级住房需要而推出的,为避免乱收费,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房产部门或物价部门,出售房即商品房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

❿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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