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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与标准定

发布时间:2021-01-30 07:47:47

A. 云南省住房补贴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2008-9-4 人力资源专业搜索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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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如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省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省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昆明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的原省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省财政厅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财政厅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47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 〔2012〕14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
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整体实力,尽快做
强、做大、做优,充分发挥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在城镇化发
展、城乡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重要经济
增长极,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
大意义
— 1 —(一)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扩大投
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
是重要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经济贡献
力强、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
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
展时期,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地位作用明显
增强,拉动效应日益显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
出了重要贡献。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民
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是创造就
业岗位最多的产业之一。加快发展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对稳
定和吸纳社会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增加农村居民的劳务性收入,改善城乡环境,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统筹城
乡、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和桥头堡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我省桥
头堡建设的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掀起新高潮,促进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确保我省顺利实现 “十二
五”时期各项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各地、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
加快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
— 2 —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开创
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
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 “两强一堡”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跨越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产业结构为方
向,以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契机,以改革创
新为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市场需求主导、政府支持引
导、科技进步先导;做强做大建筑业,优化提升建材行业,稳步
发展房地产业。着力推动三大产业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全
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产业规模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
机制。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500亿元,年均增长
20%以上,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培育形成3—6
户特级企业、250户左右一级资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2—3
户监理综合资质企业、30户甲级监理企业、20户勘察甲级企业、
70户设计甲级企业。
— 3 —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和精深加工能力
显著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非水泥工业发展壮大,资源
综合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有效提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
务。到2015年,全省建材工业实现增加值150亿元以上,销售
收入超过500亿元。
房地产业:完善差别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加快推进保障
性住房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推动住宅租赁产业化,引导房地产多元化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
保持在 20%左右,建设 (筹集)城镇保障性住房 150万套
(户),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
2015年,年完成投资2280亿元以上,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
高到38平方米以上,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大力促进建筑行业做强做大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支持大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建筑
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方
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向投融资等业务领域
发展,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微型建筑企业向专、
特、精方向发展。完善中小建筑企业扶持政策,为中小微型企业
— 4 —提供融资、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快
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
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规模
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提供
专业化增值服务。
(二)推进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创新
发展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以投
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国有、集
体建筑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照标准可以直接就位原企业资
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支持,鼓
励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壮大实力。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
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
团。
(三)规范完善行业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
队伍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抓
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
设计审查制、工程监理制,保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
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严
— 5 —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探索建筑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严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勘察设
计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
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质量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工程监理质量
安全监督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监理,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项目全
过程覆盖的作用。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建筑市场
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强化外地建筑行业企业
入滇备案和标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建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工程
项目数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从市场
准入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闭合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市
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建筑市
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建筑行业招投标管理法规规章体系,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积极推进项目
总承包招标,引导和鼓励云南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
外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
善评标办法,推行电子化评标,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
— 6 —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对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招投标方
式,提倡优质竞争。严肃查处空壳竞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公
平竞争的行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监
督和失信惩戒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
案和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
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快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高级管
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
用激励机制。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整合我省部分院
校资源,吸引社会资金,组建云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工程
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培养规模,优化高、中、初级技工
比例结构。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保证持证上
岗率。
(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
台,实现对项目投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的动态监管,提高
信息交换及共享能力,提高政府对全省建筑行业宏观管理水平。
— 7 —(六)实行建筑行业在地行业统计制度
创新建筑行业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全省建筑行业在地统计制
度及管理体系建设进程,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充分利
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全省建筑行业统计数据质
量,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增长的贡
献,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七)加大劳务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技工培训、建设领域就业管理机构建设力
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行业转移,提高就业率。建立政
府扶持、企业参与订单式培训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州 (市)、县 (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建筑行业状况,按照劳务订单培
训定向输出要求,加大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培训管理力度。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整合各类保证金,建立建设领域综合保证金专户管理制
度,依法规范收取行为,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
保证金。规范有关部门执法行为,严禁跨行业、跨部门处罚,严
禁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及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
— 8 —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加大专利申
请、工法编制力度,积极参加建设工程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
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推进
建筑行业技术更新与创新。鼓励建筑企业推进企业管理与核心业
务信息化建设和专项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鼓励本省企业扩大在省内重大基础
设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等领域的市场份额。
帮助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步扩大市场占有份
额,提升云南建筑企业声誉。
四、着力推动建材行业改造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严格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
质量检验,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推进水泥企
业化验室合格证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自检、送检和抽检等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体系。充分发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
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积极构
建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市
场预测预警信息,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继续实施
产业认定措施,严格能耗、环境和技术等行业准入标准。
— 9 —(二)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水泥、石材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
材料等各类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国内知
名建材企业参与我省建材行业并购重组;鼓励省内各州 (市)在
组建大型水泥建材集团的基础上,参与周边或全省范围内的行业
整合。推进全省水泥行业整合,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万吨以上水泥
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并发展成为全国大型水泥企业。加快推进
中小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
具有石材资源的州 (市)积极招商引资,整合现有石材加工企
业,提高全省石材加工行业技术、品牌和管理水平。鼓励平板玻
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在本行业内和跨行业实行
联合发展,推进集团化建设。
(三)积极推广节能减排
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监管措
施,指导企业制定有关制度,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建立行业节能
减排、清洁生产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清洁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落
实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目
标、任务及淘汰落后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机制。严格落实水泥、
玻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推进水泥、玻璃
行业在结构调整中实现优化提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环境承载
— 10 —能力和发展阶段,在确保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差
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技术中心,围绕技术升
级、产品升级和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新机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研发,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
提高附加值、原燃材料替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各类
淤泥、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着力突破一
批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建材行业攻关成果的推广应用。
水泥行业重点围绕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节煤技术、原料替代技
术、粉磨节电技术,全面启动对传统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改造提升
工程,全省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
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将创建培育品牌作为促进建材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快速发展
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品牌特别是特色石材、建筑卫生陶瓷、深加
工玻璃、新型墙材产品的知名品牌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扶持一批
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加大对创省级以
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其不断提质增
— 11 —效,做优做强。
五、努力保持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各级财政资
金支持力度,健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机制,充
分发挥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落实信贷资金、企
业债券重点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稳妥推行先租后售模
式,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配套政策,简化项目审批手
续,确保完成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任务。鼓励社会资本进
入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科学匹配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着
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健
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安全质量,确保有效供给,确保公平分
配,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发展。
(二)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各地要根据实际,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和发展需
求,科学制定 《城市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和比例,有条件的
城市要积极推进 “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出让普通商
品住房用地,确保住房用地总体满足需求。严格实施差别化调控
— 12 —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审
批及验收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供给,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性
需求。
(三)建立完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抓好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房地产开发项
目拉动投资、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每年确定一批省和州 (市)
两级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绿
色通道,加强跟踪服务。对于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申请资
质升级予以优先,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空间布局
按照 “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的空间战略布局,以城镇
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努力挖掘滇西、滇东南、滇西
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群房地产业的增长潜力,强化滇中经济
圈房地产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热点城市和旅游重点
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加快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
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扶持县城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步伐,引导房
地产开发投资向中小城市有序转移,推进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
市房地产业发展。
(五)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
— 13 —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城市生态小区,积极探索可持续
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生态小区建设
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山地开发建
设城市生态小区,逐步引导房地产开发向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
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确立一批全省城市生态小区
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切实发挥生态小区在节能减排、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方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抓住城镇化发展和桥头堡战略实施机遇,深入挖掘云南得天
独厚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引导企业开发具有
云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多元化房地产项目。依托当地特色与优
势,结合旅游二次创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产业、文
化产业与房地产项目融合发展。着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
略,积极推行项目推介手册制度,做好旅游、文化、休闲、运
动、养老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采取多元化方式引
进更多省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
以外进行项目开发实行分税制,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投资比例计
算开发业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植一批一级开发资质企业集
团,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
(七)大力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
— 14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
发展方向的成套住宅技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以产业
化、信息化为基础的住宅生产组织体系,提高住宅的综合品质和
住宅产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大幅度提高住宅
产品性能,提升住宅整体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住宅性能认定、绿
色建筑评价工作。
(八)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收费主
体应当进行听证公示。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行
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配套收费价格。加
大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执法力度,严禁违规增加房地产开发
企业负担。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立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
省、州 (市)、县 (市、区)三级联网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
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楼盘表管理、网上合同备
案等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权属登记、商品房预
(销)售、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屋征收、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
企业资质升级。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严格按资质等级确定
— 15 —开发项目;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
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品
房市场营销力度,加大 “宜居云南”品牌宣传营销力度,积极组
织各地精品楼盘有针对性开展省内省外营销活动。
(十)规范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
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
向,着力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及物业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优化发
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
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企
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
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业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加
强建筑、建材、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及时协调解决改
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
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
— 16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在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配套政策措施。
———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
筑、建材、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机制。税务部门要积极出台有利于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加
大建筑、建材和房地产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扶持力度。企
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 “城
镇上山、农民进城”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近期城镇建设规划,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节约和
集约化使用,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适
建山坡地、未利用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金融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对建筑、建材和
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特点的贷
款新品种,建立和完善授信制度,为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
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行业的骨干企
— 17 —业、重大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流程,提高放贷
效率,积极为企业承接工程提供保函。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贴
息、奖励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对诚实守信、
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具保函或适
当增加授信额度。信用担保基金要为企业申请贷款、参加投标提
供担保服务,支持省内企业承包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特
大型企业增资扩股和争取上市融资。
(三)完善法规制度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推动出台 《云南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云南
省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数据标准》,修订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招投
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关键环节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执法有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对施工、监理企
业的现场监管制度,制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
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专户,建立监理费
用专户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促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密切协作,强化服务,建立完
善扶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
— 18 —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工业信息
化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扶持建材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
作长效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
合作机制;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大有利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开
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措施力度;科技部门要积
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科技进步;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
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州 (市)人民政府要制
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建筑、建材和房
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 19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 20 —

C.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是什么关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是什么关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是上下级关系。建设局的直接领导就是建设厅、再上面就是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D.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样的单位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 云南省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宅就是指该区域基准价(政府指导价)以上,面积超过144平米且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小于1的住房,普通住宅相反,基准价以下,不超过144平米,容积率大;
2、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编辑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

F. 大家好,请问云南做建筑投标预算用什么软件,包括房建工程,市政,水利,工程, 先谢谢各位前辈了--

造价一般用的 广利达软件包括 各个专业(房建工程,市政,公路,水利,)。内各省与各省的预算容清单计价规则 及 定额 略有不同。你在云南要采用 云南03定额
包括: (云南 2003 定额库、云南清单库、云南省 2003 版建筑装饰清单计算规则 070315、 云南省 2003 版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07031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8)
云南省全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9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建标[2011]45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建标[2011]454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G.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怎么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更多信息和资讯。

H.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25号公告是什么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内容】参考如下: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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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与标准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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