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国福利改革的特点和评价
德国的社会福利体系正处在崩溃的边缘。居高不下的各项福利扼杀了人们寻找工作的念头,也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贫穷境地。从疾病救济、社会救济一直到养老金制度,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
多年以来,“德国模式”以它的高福利制度为世界各国羡慕不已。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历经数次改革才具备了今天的规模。该体系庞大而复杂,涵盖了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到各个层次、各行各业的人。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等等。德国的社会福利法中明确规定: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只要有可能,公平总是处于优先地位。凡是能用公平来解决的问题,就不该用怜悯来解决,这是社会市场经济框架中的社会福利政策的一个指导公式。
高福利下的德国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和不思进取,靠社会救济生活的人越来越多。不断攀高的福利费用压得国家喘不上气来,国库空空如也。那么,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有救吗?
关注德国人口发展研究的比勒费尔德的科学家赫尔威希·比尔格给我们列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如今在德国有320万人年龄在80岁以上,到2030年这个数字将达到800万。按照现行的社会福利养老制度,如今在德国,每100个年龄在20至59岁的成年人就要养活37个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只统计一代人的话,这一比例到2030年将翻一番还多。”这就是说,国家在养老救济、疾病救济以及护理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将继续膨胀。比尔格预言,按照人口发展趋势,德国的社会福利体系将步入崩溃。在未来的德国,不论是养老救济还是昂贵的医疗设备都将随着福利体系的崩溃而不复存在,孕妇不再享受免费的知识培训,顽劣青年也不能再接受有实践教育意义的环球旅行了。
请采纳
㈡ 简述德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两票制:选民可以在大选中投两张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的代表,获得简单多数的候选人获胜。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德国有16个州,选区代表议席和政党议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联邦议会的组成能够反映各政党得票多少。如果某一政党在单一选区获胜数少于其应得席次,则以该党在比例代表名单的人选递补。相反,如果某党单一选区胜选人数超过政党比例席次,则必须以增加国会总席次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德国联邦议会的实际议员数量通常略多于法律规定的598个席位。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共有603名议员,其中总理施罗德领导的社会民主党拥有4个所谓“悬挂议席”,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拥有1个“悬挂议席”。
5%条款:只有在政党投票(即第二票)中获得至少5%选票,获至少3个选区议席的政党才能正式进入议会。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2个选区议席,则该党可获得2个议会议席,但该党代表只能以独立人士身份出任议员。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小党进入议会,保证大党执政。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希特勒正是在这个混乱时期获得权力上台。
执政联盟组成:德国的选举制度决定了德国政坛联合执政几乎不可避免。通常,执政联盟由一个大党和一个小党组成。通常,执政联盟于10月中旬经议会通过后组成。
㈢ 德国“双元制”,这种制度几个特点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陈校长有说过:“双元制”是德国的叫法,是它作为一种职业版教育,而我们进行的校企权合作定位的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学校跟企业也是联合,是一种联合度比较高的形式。内涵分几个方面,“双元制”教学合作的内涵不是指德国“双元制”的内涵,“双元制”的实际内涵有几个特点。第一个企业参与招生,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企业跟学校一起,由企业为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里面的实践部分。第三个特点,“双元制”校企合作,学生的实践部分,就是在教学里面的实践部分,90%以上在企业完成,师资设备场地都应该在企业完成。第四个特点,学生到企业去分成两种实践内容,一种是模拟实践一种是顶岗实践。模拟都是企业给学生一定的报酬,尤其是顶岗实践。第五个,企业参与招生,学生到企业以后,学生就跟企业签订就业协议,这个不是假的,一旦学生成绩合格就可以,当然成绩不合格,没有达到标准,也没有符合要求肯定给不了,但是如果达到就业标准,企业必须要,在招生的时候就业协议就签了,如果要加的话,我们学校努力,如果学生成绩合格,企业又要,学生到企业工作了,要负责把学生学费给交了,这是我个人,也是我们“双元制”校企合作的内涵。
㈣ 高中历史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
㈤ 为什么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善其原因是什么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
一是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
由于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效。
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
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
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
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建立德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统一由联邦议会立法。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一般由法定保险、补充保险或个人储蓄保险组成,以法定社会保险为主。法定社会保险的对象为企业的职员或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除雇主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全国要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使全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发展。
——建立起各负其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其中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负责全德国的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联邦劳动(就业)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办法。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就可以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管理体系是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
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社会保险服务,否则参保人会转到提供服务比较好的社会保险公司参保。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大数”法则,参保人数不足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倒闭。因此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存在着互相竞争的格局,具有社会化管理程度高的特点。
——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㈥ 德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德国近现代史中的断裂与延续问题十分复杂。德意志帝国的历史虽然对纳粹主义的上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它不仅仅是纳粹德国的前史,而且也是联邦德国的前史,也包含着许多优良传统。帝国时期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文化在魏玛共和国的延续挫败了其政治制度的革新。二战后西德在重建“民主社会”的初期,没有对纳粹主义的遗产作出彻底的清算,但这没有影响到西德社会制度的巩固。而东德主观上与德国保守、反动的历史作出了决裂。
德意志帝国与纳粹德国之间的关系问题说明,各个历史时期之间的连续关系是多元的,不能从后世的角度将其前世的历史简单化。德意志帝国时期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文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延续及其对议会民主制的破坏作用启示我们,政治制度的改革如果没有相应的(涉及到全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文化方面的改革是难以成功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结构,特别是精神文化能够将更新的政治制度重新纠正过去。但是,纳粹历史遗产与西德社会建设的关系又表明,一个新社会的建设固然要与旧社会作出必要的“决裂”。东德与1945年前的德国历史之间的关系告诉我们,现代与历史之间原则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连续关系。现代人可以作出一些与某种历史传统的主观“决裂”行动,但他们与这种历史传统的连续关系的存在往往不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
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㈧ 德国住宅设计有哪些特点
德式建筑的特点 以棕红、褚石为主的墙体配以白色相间的线条,构成方格立面,色彩鲜艳,与以单一的灰黄色石头为墙体主色调、崇尚各种装饰墙雕的其他欧陆风格的建筑有明显的不同。
㈨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作为世界上四大保险模式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主要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属: 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德国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经制度,该政经制度要求国家在尽可能只给予必要干预的前提下,保障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和私有财产基本权利,同时个体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任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德国的私人保险公司由于属于国家私法管辖范畴,因此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运作上更具市场化的特征,如最基本的市场价位作为原则,体现在通过对个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每个参保人的保费,以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等等。
㈩ 现代欧美国家福利制度的特点
从年, 伴随经济萎靡,欧美国家开始反思现行福利制度:“过度福利必然导致增税,这可能给下一代带来沉重负担。”
“欧洲21世纪不会被炮火摧毁,但可能会被一张张福利支票压得喘不过气。”英国《经济学家》这样的预言并非危言耸听。
德国学者马塞尔同样提醒说,现在西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谓的福利改革很多只是流于形式,“福利将不再是西方的代名词”。
最近几年,欧洲很多国家因福利问题引发的示威游行和社会骚乱数不胜数。
欧洲国家福利制度的特点:
第一,在具有典型“欧洲个性”的欧洲式福利制度中,绝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提供者是国家,
尤其在北欧,从摇篮到坟墓,从医院到医生,几乎所有福利项目的提供者均为国家, 即使在自治互助型福利制度中,例如西欧的法国、德国和奥地利等,尽管提供福利服务的机构不是国家公共部门,国家并没有亲力亲为,但其私法地位与公共服务目标相结合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只是公共部门的一个延伸机构而已,从婴儿到老人的所有社会成员均以国民资格为惟一条件而“自动”成为受益人。
第二,欧洲式福利国家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税收。于是,欧洲福利国家大厦内任何人均实行统一的免费医疗待遇水平,与工资收入水平和纳税多少没有任何关系,国家财政兜底,且年年进行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财政负担日益沉重。
第三,欧洲福利国家的税收高。比美国还高。
第四,欧洲福利国家税收水平高企不下,除提高税负水平以外,还不得不大幅削减福利水平,为福利国家“减肥”。
第五,欧洲福利国家由于税负较高,福利待遇水平较高,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的副作用较大。首先是抑制劳动供给,“福利病”现象较为突出。同时高福利带来高负债。
没时间来哦,美国后面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