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置残疾人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1998〕60号 1998年5月6日公布施行)
一、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市辖区户口,并持有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执行就近安排的原则;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盲聋哑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残疾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坚持低标准的特殊教育收费,小学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90元,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减免杂费;对于父母双方均系残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确实不能得到照顾或保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借读生就近安排入学,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市属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考生及残疾人子女的人学和收费情况,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五、各级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应贯彻“残疾儿童、少年优先”的原则;驻地部队在支援“希望工程”、“春蕾工程”援建爱民小学活动中,要把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计划,予以特别考虑。
六、市和区县各医院、各职工医院应在门诊设立向导医生和护士,主动协助引导残疾人就诊,免收挂号费。在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要有“残疾人优先”的标牌。
实施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急救”助残计划。对持有“医疗急救助残卡”的残疾人,可免费体检一次,输入急救中心电脑库;免费进行医疗咨询;免费医疗急救出诊;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八折收费;可享受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1万元意外伤害保险1份。
七、市及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受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在残疾人和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诉讼代理中一律比照财政部、司法部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收入低于全市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律师代理案件一律免收费用。
八、各级司法、公安、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维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当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坚决依法进行保护。
2. 残疾人安置房政策
一、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2.优惠事项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优惠事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优惠事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地方政府——就业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部分地方省市残疾人用人单位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以北京市为例。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
2.优惠事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①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②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
3. 单位安置残疾人在岗工作的具体标准
各地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安置残疾人。版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权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考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4. 什么单位要安置残疾人
个体工商户不需抄要袭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5.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6. 对于残疾人分安置房,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注意看详细描述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亲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免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一、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政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7. 拆迁安置中低保户,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福利
残疾人是有社会福利的。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内为残疾人在生活、容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8. 残疾人保障金按比例安置是多少
哇,两位前辈你们好呀!我也来搅和一下
公司有残疾人和没有残疾人有什么区别呢?内
基本规定:
机关、团体容、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以适当的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残疾人是不是交的少啊?
计算方法:
每年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残疾人数)*本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用按年征收,时间在每年的7月份(各地可能有差异)
9. 市政府拆迁,对没产权的残疾人如何安置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没有什么特别补助,其补助规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