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凡在洛阳市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在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
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或个人。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户或五人户(父母没有任何房屋产权且属洛阳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申请人家庭有继承或赠予住房的,面积不计算在申请面积内的;
(3)离异两年以上,婚前双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离异后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
(5)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
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2、有从业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4、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和财产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认购程序如下:
(一)发布销售公告。经济适用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将在《洛阳晚报》、《洛阳日报》以及“市城建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二)申请报名及审核。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向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户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抽号、选房。领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根据本人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由户籍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进行初审: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私家车状况;
(6)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信息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并在报纸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制。
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核发《准购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于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档案,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产权界定卡,凭产权界定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⑵ 洛阳市2020年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有,新修订的认购条件具体为:
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家庭版人均收入低于市权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935元(每月2994元)。因此,我市今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不超每月2994元。
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寓、非住宅等,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2)洛阳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车辆(限1辆),不得超过10万元;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注册公司(限1家),个人注册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其中,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满23岁的子女;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⑶ 洛阳公租房住久了,可以买吗
洛阳都不可以,但是部分试点地区可以。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联合下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建保〔2018〕92号)(以下简称《通知》)。
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坚持政府主导、公开择优和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通过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要加强指导监督、推进试点实施、注重宣传引导和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四个方面。
《通知》指出从明确购买主体、规范购买内容、科学选定承接主题、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机构改革的衔接、完善购买机制、落实经费保障、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八个方面落实试点内容。
(3)洛阳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使用公租房期间,不可以有以下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⑷ 洛阳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城市中等偏下抄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常住户口;
2、在城市区无住房。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3、毕业不满5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5、在城市区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2、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城市区无住房。
本申请条件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
拓展资料:
城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咨询投诉电话
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63271963
地址:涧西区周山路12号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楼
2、廛河区:65171960
3、老城区:62629855
4、西工区:63229950
5、涧西区:64150291
6、洛龙区:65156732
7、高新区:64332520
8、龙门管委会:65980011
⑸ 洛阳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这方面的流程有谁弄过吗
经济适用房过户条件: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凭借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要特别注意,如果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及相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头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了,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其中有一点提醒: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话不过5年,出售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购买价,所以这卖出价和当年购买价差额的10%的综合地价款就等于没有了。
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销售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盖私章,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
2、申请交易,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
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销售的交易),并进行填写。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合同中房屋的销售价款,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销售价;
4、网签后,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少有住房证明)表等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
5、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6、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7、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上市补交土地收益;
8、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过程需要房屋原权利人和共有人以及购房者亲自到场并填写相应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资料,输入数据资料,以及缴纳的过户费用等,购房者需要领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发票;
9、登记过户,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⑹ 洛阳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洛阳公租房申请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不同,所需的材料也不同。
根据《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填写提交以下资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需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历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6)洛阳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无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5倍。
第十八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三)毕业不满5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本市无住房;
(六)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⑺ 洛阳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什么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一)具有洛阳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保障人均月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租住单位公房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或证明;
3、居住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三)家庭收入证明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其他人员的经济收入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7)洛阳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一、申请办法:
(一)、低保家庭
到所在区房管部门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社区、办事处印章,连同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各区房管部门。
(二)、低收入家庭
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连同需提交的材料一并交社区。
二、填表说明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意见栏需加盖公章并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住房性质和状况描述,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加盖公章,并对其住房性质和状况文字描述。
《洛阳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中社区核查意见栏和办事处核查意见栏,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办事处加盖公章,并对其住房性质和状况进行文字描述。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⑻ 洛阳公租房多大年纪才可以申请
公租房和房补一般年满18周岁就可以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⑼ 洛阳金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的资质是几级以及怎样查询该公司的资质
洛阳市
一、洛阳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或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业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和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等项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拟定适用住房销售办法和上市交易资格的核准;指导县(市、区)做好廉租房、公租房家庭的资格初审、复审工作;负责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廉租房和公租房家庭资格的最后认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出售事宜;会同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廉租房及公租房租金价格进行核准和管理。
(七)负责城市区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和房产产籍档案工作;办理房产发证、产权变更、鉴证、抵押;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区房产转证、租赁、按揭、抵押、拍卖及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对房产市场价格实施监控。
(九)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的规划、改造和房产灭籍工作。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 管理和使用;指导各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十三)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⑽ 周山新城洛阳市公租房有没有放弃不要的
咨询一下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