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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1-28 06:20:22

❶ 有几个地区的补贴金额达到百万级

6个地区的购房补贴金额达到百万级

根据各地政府部门文件以及公开报道,今年以来,多个地区发布或调整对引进人才、医护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给予购房补贴的政策。从金额来看,有6个地区补贴金额达到百万级别,分别为杭州、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台州、南宁和济南

1、杭州

杭州最高补贴额度居首,达800万元。今年2月,杭州推出“战疫引才、杭向未来”八大举措,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对A类顶尖人才按“一人一议”最高给予800万元购房补贴,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

2、苏州工业园区

4月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片区所属辖区)出台文件提出,全职工作的顶尖人才按“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购房补贴。

3、南京江北新区

6月5日,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片区所属辖区)印发通知,实施区块链顶尖人才集聚计划,经认定的可享受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

4、台州

3月,台州启动2020年度“500精英计划”,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5、济南

3月初,济南发布政策,重点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最长5年的租赁住房补贴或最长免租5年的人才公寓。

6、南宁

4月,南宁印发文件,扩大购房补贴发放范围,此后进一步调整,经认定的D类、E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不再受引入到南宁的时间限制。

按照目前规定,南宁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对D类人才予以40万元购房补贴,对E类人才予以20万元购房补贴。

(1)集聚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除了直接规定补贴金额,还有不少地区按照购房价款或缴交契税的比例发放补贴

邢台、泸州、南充等地均提出按成交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购房补贴。比如,邢台表示,大学本科、高级技师、高级工等急需人才纳入购房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按个人购房总价款的2%予以补贴。

泸州表示,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置业补助,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不同购买时间补助比例共有3%、2%和1%三种,购房人合计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此外,桂林、衡阳、郴州、镇江、玉林、钦州、抚州、资兴等8个地区提出实施购房契税补贴,以已缴契税为基数,补贴比例自30%至100%不等。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桂林等4个地区提出,对医护人员购房的给予全额契税补贴。

❷ 成都对中小企业有没有补助或者鼓励政策

高新区的成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吧。他们很清楚这些对中小企业的补助和扶持方面的。

❸ 农村上班族在农村有住宅,土地整改中有补助吗

2015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❹ 公房面积不达标补贴如何提取

一、 公有住房出售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6、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7、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适用的范围?
答: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成本价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尚未以成本价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出售。
8、成本价购房房价的计算公式?
答: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注: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工龄折扣率0.9%计算。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购房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算。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房改部门每年应公布本地区房改成本价价格。
9、职工丧偶或离异,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工龄计算。
10、公有住宅楼房售价的调节因素?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一类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
认为较好的地段 1~3% 南、北 3%
地段 二类 二环路以外至
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1~1% 居
室 南、东、南 2%
三类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3% 窗
口 东、西、南 0
楼 无 一层 -2% 朝 北、东、北 -1%
二层 0 向 东、西、西、北 -2%
电 三、四层 2% 西 -3%
梯 五层 1%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2%
六层 -1%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2%
七层、平顶屋面顶层 -2% 无暖气 -3%
一层 -3% 无管道通风 -3%
二层 -2%
有 三层 -1%
电 四、五层 0
层 梯 六层及六层以上 1%
平顶屋面顶层 -3%
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 -2%
半地下室 -15%

(根据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的规定)
11、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现住高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12、关于阳台面积问题?
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但在计算房价时,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70%、未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价。
13、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是:
单位:建筑平方米
职 级 住房面积
标准 住房控制
面积标准


员 科级以下 60 70
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80
副处级 80 90
处级 90 105
副司(局)级 105 120
司(局)级 120 140
机关
工勤
人员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7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
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70 80
技术工人的高级技师 80 90

14、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 住房补贴
15、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16、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17、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18、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19、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21、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2、级差补贴如何计发?
答:⑴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⑵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⑶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23、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是如何计算?
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03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面积83.4平方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
2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人员类别 住房补贴面积
(建筑平方米)

员 二级正 120
二级副 105
三级正 90
三级副 80
四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级、六级职员 70
五级、六级职员 60





员 正高 105
副高 90
中级 70
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 70
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 60
工勤
人员 高级技师 80
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70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60

25、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26、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27、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室户数的倒数。
28、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答: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小于现有住房面积,不计发级差补贴。
29、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超标住房,如何处理?
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0、已故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1、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33、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4、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35、职工将自己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为由子女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如何核定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
答: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如果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视为其住房已达标,对其超标处理时,可将超标部分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不再对职工本人进行超标处理。核定在子女名下的住房,如按子女的标准衡量,属未达标的,其子女可申请差额补贴;属超标的,按超标规定处理。
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由子女承租或购买,该住房面积核定为现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但子女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36、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原则上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可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37、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职工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38、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39、试用期是否计算职工工龄?
答:按规定,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
40、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1998年底前入学的无房老职工在计算一次性补贴额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41、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2、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放差额补贴或进行超标处理。
43、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职工本人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
44、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对方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45、新职工和有房老职工结婚,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新职工继续领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46、再婚前一方已购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有住房尚未购买(或已经购买),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住房面积均不改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7、再婚前夫妻双方原各有住房,再婚后一方将现住房交出,又以双方工龄购买成本价住房,住房补贴面积如何核定?
答: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成本价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8、离异前夫妻双方拥有一套不可售军产房及一套房改房,离异后得到房改房的一方,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得到房改房的一方,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三、公有住房上市
49、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50、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❺ 应届毕业生非上海生源,已在上海找到工作,问一下有没有相关补贴呢比如说住房补贴

这个你要问录取你的公司啊,一般好的欧美公司和国企公务员事业单位都有的,小的民营公司有的也有,问HR就好了,是公司补贴你的不是政府

❻ 在济南工作的应届大学生怎么申请租房补贴

根据报道,5月26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才新政。这一次,济南创新了体制机制,促进人才创业创新。 发布会上负责人表示济南将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连续发放三年租房补贴。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领军人才需要购买住房的,可不受户籍、在济南缴纳一定期限社会保险等限购政策的影响。 报道称此举是济南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对新引进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最高给予一亿元的综合资助,支持科技人才兼职或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技人才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转化或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 据了解济南将设立泉城“人才驿站”,在全市范围内调剂500个事业编制,作为人才编制蓄水池,为来济南创新创业的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人才在五年内保留其事业单位身份。

❼ 济南为何要对企业新引进的硕博士连发3年的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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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嘉善姚庄丁栅农村集聚房是怎样补贴的宅基地怎样补贴,新房怎样算,就知道叫农民搬迁,啥都不明确。

1、通过宅基地转让获得补偿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版归村集体内部成员权所有。凡是村集体内部成员转让宅基地,并签订了合同、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通过村集体内部的宅基地流转,一户多宅的农民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也满足了无宅基地农民的住房利益。

2、通过宅基地退出获得补贴

通过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来看,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每亩最多可得10万元的补贴,再加房屋补偿等装修补偿等,宅基地每亩补贴高达1.2万元。

❾ 浙江上虞"抢人"补贴政策是什么

2018年5月12日左手力度空前的人才新政策,右手博人眼球的岗位需求,趁着高校毕业季,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双手齐抓,加入到了这场全国范围内的“抢人才之战”。12日,“凤栖娥江枝,才竞潮头立”2018上虞人才新政暨人才招聘会杭州专场新闻发布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绍兴市上虞区携80家企业进军杭州,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会。

此外,“新十条”还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来上虞可以先落户、再就业,对于先落户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月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给予就业推荐。对于来上虞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毕业生,上虞将免费提供食宿,并按路程远近给予300-1500元的交通补贴。

胡文炜指出,“新十条”有意将人才向区内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集聚,对该区内四大优先发展产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科创中心入驻企业以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组成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其生活津贴按学历、技能层次分别上浮20%。

“企业的发展除了需要高层次技术型人才,更需要有一技之长的技工人才。”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荣荣表示,上虞为缓解技工“人才荒”,采取了政企共建的模式,鼓励技工人才晋升技能等级。首次取得高级工补贴0.5万元,晋升到技师补贴1万元,晋升到高级技师补贴2万元。

“新十条”还明确了来上虞创业或由企业引进的大学生按学历分别给予博士生、硕士生和双一流本科生、普通本科生和紧缺专业大专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上虞历来注重对人才的各项投入,2008年就启动了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助。”绍兴市上虞区副区长朱旭恒表示,截至2017年底,在上虞,已有961名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享受了购房补助,共兑现财政资金1.72亿元,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537名。

据悉,仅今年4月份,上虞全区就新增就业大学生1330名,其中硕博士学历76名。“新十条”的出台,让上虞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初具雏形,更是让“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成为了可能。

❿ 上海嘉定支持产业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有什么措施

对企业引进的来紧缺人才和专业人自才,可优先申请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和直接落户政策;优先享受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补贴政策;优先享受区人才服务卡政策,为其提供在嘉定就医、子女就学等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视其个人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的奖励。对于区属各项基金投资的各类孵化企业和初创企业,企业对本单位高端人才或业务骨干给予股权激励的,经认定区属基金所持有股份给予最高1:1的股权激励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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