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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住房缴税吗

发布时间:2021-01-27 14:48:25

『壹』 买卖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的税有哪些

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一般标明其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买二类经济适用房除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1.网签价与核定价哪个高选哪个,上图以网签价>核定价为例。

2.合理费用=原契税+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网签价×10%+房贷利息。

二类经济适用房拿到房产证即可出售,需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出让金。

资料来源: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贰』 我买的(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用缴税么

保障性住房是由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具备上述条件且政府不再回购的,照章纳税。

『叁』 卖房子要交哪些税费

一、卖普通住宅所需缴纳的税费:

发票工本费=2.5元×1件;

合同印花税=车位价×0.05%(无车位免征);

营业税及附加=全额×5.65%(5年以内售出按照全额的5.65%征收,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

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若不提供发票,则按合同价*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不负担个税,否则仍需交纳。)

二、卖非普通住宅所需缴纳的税费:

发票工本费=2.5元×1件;

合同印花税=车位价×0.05%(无车位免征);

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2.5元;

营业税及附加=全额×5.65%(个人转让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若能提供发票则按差价征);

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若不提供发票,则按合同价*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3)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住房缴税吗扩展阅读

除了需要缴纳的税费之外,在卖房子交易过程中,咱们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费用,比如律师费,有中介介入的情况我们还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或者是与买家合同约定中著名的其他费用。

1、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有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参考资料

网络-二手房交易税费

『肆』 房子几年后买卖不需要缴税

房子满5年且是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满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满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另外契税是一定要缴纳的,缴纳标准如下:

1、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

2、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

3、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二套房按3%收取)。

(4)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住房缴税吗扩展阅读:

二手房交易应注意以下五点:

1、定价关:二手房买卖最关键的环节就是房屋价格的评估,对于经验不足的业主来说,价格定高了难以找到买主,定低了又会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

建议:将房子委托给有资信的中介公司,然后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为客户的房子做出较为公正的评估。较为常见的市场比较法要求评估人有丰富的交易经验,熟悉了解市场价格,并能够根据房屋的位置、朝向、装修程度、房龄等因素对房价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

2、合同关: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双方常常因合同签订得不够规范,导致纠纷事件不断出现。而签订合同常常要注意诸多细节问题,如屋内设施细节、付款方式、交房具体时间、税费交付等等。

建议:如果委托正规中介公司,最后达成了买卖交易,中介公司会提供规范且详实的买卖合同文本,这就为买卖双方减少了很多麻烦,也避免了因合同不规范而引起的纠纷。随后,卖方要结清所有物业费和供暖费,为下一环节立契过户做好准备。

3、过户关:办理房屋的立契过户,是买卖流程中最耗时间和精力的一关。办理过户涉及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手续繁琐。购房者由于缺乏房地产交易知识,没有相关经验,不了解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往往跑断了腿,事情也办不圆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建议:一些正规的中介公司可以代办过户,其办证部门的办事人员通晓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经验丰富。因此,委托专业的中介公司办理房产过户,省时、省力、省心,是多数消费者的首选。

4:付款关:付房款是客户最为担心的一个环节,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的房款,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将蒙受巨大的损失。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着房产交割的风险。买方担心把钱交给卖方而产权过户中如出现问题,会拿不到产权证;卖方担心产权证办到了买方名下,买方拖欠房款。

建议:针对上述情况,一些大型正规中介公司纷纷推出“居间中保”服务,买方把房款交给中介公司保管,卖方把原产权证交中介公司保管,中介为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新产权证拿到后,中介一手把房款付给卖方,一手把新产权证交给买方,从而确保了双方的利益。

5、交验关:业交验是买卖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能够顺利完成,客户随即可以安心入住,原业主也不再对房子负有责任了。

建议:物业交验时,中介公司会提供一份《物业交验单》供买卖双方填写确认。验房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所售房屋里的家具等是否已搬空;钥匙是否已交付;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收视费等杂费是否已经结清等。

『伍』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住房时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

一、营业税

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宅、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六、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七、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

2005年6月1日

政策解读

个人转让房产征收20%所得税

其实20%的个人所得税在6月1日新政出台前,就需要征收,只是原来个人房屋买卖交易大多没有开发票,所以这部分税收实际上国家很少征到。6月1日后,由于开始对房屋买卖征收营业税并将房屋销售发票作为免税或者减税的要件之一,房屋交易将面临补开发票等问题,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浮出水面。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市民以90万价格购进的房屋,转让时卖了120万,扣除90万财产原值和利息、中介费等合理费用(暂算1万),那么该市民将缴纳(120—90—1 )×20%=5.8(万)的个人所得税。

两种情况免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有几种免征或者减征情况。根据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证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妇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对照这两种情况,其实很多卖房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土地增值税

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按6%的附征率征收。如果市民转让的是普通住宅,现阶段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建税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从规定里可以看出,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与前面几个税种计税依据不同,这三个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南京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解释,实际上目前的房屋销售都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就是说这三个税种依据的只有营业税。三个税种加起来为11%,乘以5%的营业税,实际上便是人们所说的5.55%的营业税。即人们所说的5.55%的营业税包含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三个税收。

炒房成本再次增加

由于明确要求个人售房也要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而由此带来的便是要缴不少税。根据新政,两年内转让房屋的,如果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转手房屋将被征收5.55%的营业税和卖出、买进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房虫甲将手中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以110万转手出让,如果既符合营业税征收要求,又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那么房虫甲将为该房子缴纳100×5.55%=5.55(万)的营业税和(110-100)×20%=2(万)的个人所得税。该房屋总缴纳税收为7.55万,有关人士认为房虫炒房的成本将明显增加,炒房者接近无利可图。

热点关注

“房改房不缴营业税”有误

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透露,由于此次没有针对房改房单独制定新的政策,实际上该须知仍然适用于房改房。也就是说,房改房如果是在两年内对外出售,同样将被征收5.55%的营业税。有关人士表示,此前关于“房改房第一次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说法存有歧义。该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的“第一次”交易是指单位过户给个人,这一次交易不征收营业税,而个人取得房屋后如果在两年内转让同样将征收5.55%的营业税。

“低保户”拆迁可享优惠

根据契税部门昨日作出的相关解释,对于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政府实施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其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用的部分在进行契税抵扣减免后,其超出部分经本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批,仍可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交易中心重新对外首日

南京发放产权证758件

受新政影响,暂停办证南京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昨日重新对外受理办证。昨日8点30分,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接待大厅的门一打开,早已在门外面等候的市民一拥而入,迅速奔向各个接待窗口。据登记中心统计,昨天华侨路等3个接待大厅共受理474件,其中商品房登记92件、鉴证125件;二手房过户登记99件。另外共发放产权证758件。这些数据表明,房产新政出台前那种排队登记、鉴证、交费、纳税的热闹场景不复存在。发证部门一位负责人说,这十多天,还会出现一个领证小高潮。

房产地税征收新流程

存量房交易地税征收工作流程:

1、买卖双方持相关登记材料到受理大厅办理交件手续,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开具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交纳地税通知单。

2、买卖双方凭交纳地税通知单到发证窗口领取地税联系单后,到地税窗口办理纳税手续。窗口为卖房人开具完税证;为买房人开具购房发票。

3、买方持收件收据、交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及身份证到三楼发证窗口领证。

存量房交易地税征收工作流程:1.受理;2.审核、制证;3.收取规费、征收契税、征收地税;4.发证。

20%个税打击力度够大

『陆』 什么是一类经济适用房,买卖需交哪些税

一类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交税:

1、契税:首套90平米以下1%,90平以上1.5%,二套3%

2、增值税:满二年的普通住宅免征,满二年非普通住宅征收差额5.6%,不满2年征收全额5.6%

3、个税:满五年唯一免,其他情况征收差额20%

4、一类缴纳综合地价款,08年4月11日前的经适房需要交10%,2008年4月11之后的需要缴纳差额70%。

(6)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住房缴税吗扩展阅读:

一类经济适用房的特点:

1、一类经济适用房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2、一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内页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买二手房遇到一类经济适用房一定要看清楚房屋是否满五年,要求卖家提供契税票或房产证,看时间是否满五年。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经济适用房

人民网-政策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有何新规定

『柒』 29号的房产新政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这是对于退税的新政策,个税是卖家出的。对不满5年的或不是唯一住宅的房子征收1%的个版人所得税又名保证权金,之前规定在一年内卖出再买进这个保证金是可以按比例退回的。你之前的房子如果没有缴纳个税就不存在退税了。

『捌』 政府卖保障性住房需要交什么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玖』 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哪些费用交税要交哪些

经济适用房过户条件: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凭借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要特别注意,如果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及相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头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了,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其中有一点提醒: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话不过5年,出售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购买价,所以这卖出价和当年购买价差额的10%的综合地价款就等于没有了。

『拾』 移交给政府部门,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税务处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扩展阅读:
1、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能否视同销售
根据沪府办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预售或者出售之前,按照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将配建房源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配建房源的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
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实际销售,前提是销售人对所销售的物品拥有所有权。而文件中明确初始产权直接登记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开发产品的初始产权登记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将这一移交行为视同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沪府办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八)配建房源与商品住宅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按照所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注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等内容。
配建房源无偿移交过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取得收入,应当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成本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配建房源的成本与第2条处理原则基本一致:符合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社会公共事业(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
如前所述,如将配建房源成本作为取得土地开发经营权的对价,也应将该配建成本视同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一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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