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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汶川农用住房建设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1-01-27 10:27:26

㈠ 汶川住房安置政策

供你参考

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出台后,笔者在网上先后发表了《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的四大缺陷》、《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建议稿)、《首份住房安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等文章,在住房安置这场纷纷扰扰的论战中,为灾民一方提供了一点微薄的支持。
6月中旬,有朋友启发我,为什么不为灾后住房重建起草一份系统的文件?比如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我甚觉言之有理,便立即行动,查阅了台湾《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等资料,结合大陆具体情况,形成了这篇《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完稿后,我想办法将这篇《建议稿》呈送国务院,然而我不过平头百姓,下情上达何其不易,所以直到现在,建议稿还在途中。我也不知道最终能否送达领导的手中。
都江堰政府在这次争论中,显然还是非常理性的,所以他们鸣金收兵,开始等中央政策。但中央政策怎么出?我想这篇《建议稿》应该能有一些帮助,若国务院能吸收《建议稿》里的合理建议,那将真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这篇《建议稿》最核心的内容是:
(一)住房救助的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救助:灾民放弃原房屋产权,获得政府安置房。三大原则:(1)原地重建。(2)原地分配。(3)按原面积补偿。
2、货币救助:灾民获得货币救助,但不放弃原房屋产权。货币救助的金额按灾民自行重建的建筑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我大概估计了一个值:70%。估70%的原因是,建筑成本的70%刚好跟第三种救助方式“建筑面积奖励”价值相当。
3、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重新盖房,但是可以盖得比原来高一点或大一点,只要不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这是台湾灾后重建的一个重要救助方式。
(二)危房鉴定可提出异议
危房鉴定失实的情形在所难免,国务院应专设一个机构来处理灾民以危房鉴定提出的异议。

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读一读《建议稿》的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积极、稳妥恢复灾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包括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住房重建应当在原址进行。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可以异地新建。异地新建的住房救助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救助方式

第四条 地震中住房受损,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修缮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所花修缮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10%。
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损严重,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五条 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第六条 政府对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进行登记,汇总后编制住房重建方案。住房重建方案应包括重建具体地点、重建面积、分配方法等内容。
住房重建方案是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重建具体地点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后,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

★第九条 原住房面积大于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救助标准的,由政府提供额外补偿。额外补偿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第一,计算全体申请救助居民原住房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合计数。
第二,根据政府的重建方案,计算出拟重建后的住房面积扣除最低救助标准后的剩余面积。政府应将该剩余面积按一定比例作为对居民的额外补偿,该比例由政府与居民代表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剩余面积的2/3。
第三,计算补偿率。补偿率=用于额外补偿的剩余面积÷全体申请救助者原住房大于70平方米的合计数。
第四,计算每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某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该户居民原住房面积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面积×补偿率。
每户居民获得救助和补偿后的住房面积不得大于地震前的原住房面积。

第十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可请求减少或增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确定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予以计量。可以采用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资产评估师评估确定新房的公允价值。
第十一条 住房重建方案拟定的建筑面积规格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有差别的,可由相关居民选择减少或增加住房面积以满足建筑面积规格的要求,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 救助住房应坚持原地分配的原则。申请救助居民获得的救助住房,应尽量靠近原住房地址。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的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应尽量为其分配经营性用房。若经营性用房不够分配的,应为其分配住宅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按照原住房面积,可以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标准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部门协商确定,但每一平方米货币救助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70%。
★第十五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并不得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部分房屋不能继续使用,部分房屋可以继续使用或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视为全部不能继续使用。相关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内的业主应申请同一救助方式,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在地震灾区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每套住房均适用上述救助安置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二十条 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住房重建承包人。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住房重建工程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受灾居民申请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自主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进行重建。
★第二十二条 居民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住房安全鉴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成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居民对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然不服的,可向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申请重新鉴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农村的房子要如何报建要如何办理手续谢谢

近几年,回乡建房的城市精英越来越多,回到老家,看到到处拔地而起的小洋墅,自己也心痒痒,但却不知道从何入手,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回乡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建新房一种是拆了旧房子在原旧址建设。第二种是旧址不适合居住新申请一块地来建设。有宅基地的不用再申请,同理,没有宅基地的就需要申请。

01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六个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很多地区还会根据家庭农业户口人数计算宅基地使用面积(比如一个户口用地按30平方米计,四口之家就能按120平米建房),建几层就是自己的事情。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建房效果图三

另外还有一点,由于现在农村自建房大多是农村建筑施工队承包或者自建,如果房主要建三层以及以上的话,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㈢ 农村灾后重建房屋需要审批吗

第一条 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强城内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包括对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补助资金和对其它受损住房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住房受灾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户籍、受损程度、补助对象和标准等的核实和审批。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灾损情况;镇(乡)居民住房未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确权的,可由镇(乡)政府核实确认。

㈣ 2020年的最新土地管理法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手续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

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4)中国汶川农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㈤ 国家对汶川地震后的房屋设计有新的要求吗

有的。
2008年5.12地震抄后袭,为落实国务院对汶川地震重建工作的指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标函[2008]65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三项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修订编制组,与2008年6月4日起开展了相关修订工作。
新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011-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农民建设用地建房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农民建设用地建房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㈦ 在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开发商提供什么资料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需要如下资料进行办理备案:

  1.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回营业执照及答注册号;

  2. 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 企业法人代码书;

  5. 质量体系认证书;

  6.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 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 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

    劳动部门双证)

  10. 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关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局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 图纸会审纪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 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㈧ 请问如何办理建房许可证

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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