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级别是处级还是副厅级
应该是正厅,宁波市副省级城市,它下属的的一级机构应该是正厅。
B. 2010年宁波市镇海区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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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至2004年12月31日,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满足下列条件:
1、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
2、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含54平方米);
现有(原有过)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房;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集资建房、村民建房、货币分房、拆迁安置(补偿)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自购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400元以下。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房型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1至2人的,控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
(二)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三)带阁楼的顶层住宅,阁楼面积不计入控制标准,但购买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第十条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员)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规定材料一次性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审核,区房委办审批。
经审批具有准购资格的家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当已登记轮候的准购家庭(人员)为无房户(人员)可优先购买。
当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需隔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购买。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廉租住房对象在办妥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住房腾退;仍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的,在办妥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承租公房腾退归还原产权单位,承租的落实政策私房归还产权人。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收益,具体办法另定。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产生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委办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第十二条为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和公共设施、住房公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不足,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的面积可比普通商品房提高一倍比例配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现住房在列入拆迁范围(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前未提出申请的,拆迁补偿只能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权但尚未实际购买的(以签订《购房合同》为准),自行处理的已购公房和自有私房涉及拆迁时(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选择放弃购买权的,可以按拆迁有关低限政策处理。否则,已取得购买权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国土、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