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红本房产证和绿本房产证有什么不同
绿本房产证和红本房产证有什么区别?说到房产证抵押贷款,相信申请过的朋友对其还是有一定了解的。透过字面意思,好像通过将房产证抵押给贷款机构,从而取得资金的贷款产品。
其实不完全如此,因为房产证也有绿本、红本之分,而这两种房产证可不紧紧是封面颜色不同而已,性质上也有很大差异的。下面一起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绿本房产证和红色房产证的具体区别。
绿本房产证和红色房产证的区别
1、概念性质
除了封面颜色的差别之外,红色房产证全称《房屋所有权证》是市场商品房房产证,是房产所有权 和土地所有权合一的证。
绿本房产证全称《房地产所有权证》,也叫产权证明,针对的是非市场商品房,如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等政策性住房。
2、能否转让、抵押
红色房产证,表示购房者具有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上市交易或者抵押贷款。
绿本房产证的房产,房产所有权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经适房就规定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或办理抵押。
绿本房产证和红本房产证有什么区别?综上所述,只有红色房产证才能办理抵押贷款。当然绿本房产证也可以申请换成红色房产证,经房管局批准补交购房差价,办理相关手续换本后就可以转让或抵押。目前绿本换红色房产证各地政策上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房管局。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证明扩展阅读:
绿本房是指深圳的房产证封面的颜色,绿本房是不能卖买的,否则就是违法,根本就不可能指望法律保障,所以你拿这个绿本去申请长期居留签注或定居当然是不被接受的。
红本、绿本主要是指深圳的房产证封面的颜色,在北京市都是红色的本,分大本及小本,大本是可以挂牌上市的(指卖买转让,跟台湾股票市场的用词一样,但概念不同),小本则指的是小产权房,不可以买卖的。
深圳则分红本及绿本,相同红本是一般商品房可挂牌上市的大产权房,绿本则是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
小产权房多是公有的福利房等,不知你是否已买下?如果还没有买,恭喜你,还有机会。要原房产所有人去改,具体只有他自己知道他的房子是什麼状况,如果是“房改房”,不重覆占用两套房子,办好手续就可以改过来了,拿到红本以后就可以挂牌上市了。
绿本房是不能卖买的,否则就是违法,根本就不可能指望法律保障,所以你拿这个绿本去申请长期居留签注或定居当然是不被接受的。
你只能暂时使用,随时会出什么纠纷不知道,而且将来如果公家收回你一点保障及补偿都没有。这跟以前台湾五十年代公家房产被私人占用,手续不全的情况很相似。
㈡ 买房开发商只有预售许可证能买吗
可以买。
现在买房开发商一般都只有预售许可证,购买时会订立房屋购买协议。 在房屋交付时,就会办理过户,属于合法的房屋买卖。买房首先要根据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估算自己的实际购买力。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证明扩展阅读: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参考连接:网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㈢ 住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如何开住房证明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细则
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
第五条 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定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私自签定协议,一律无效。
凡未经拆迁办验收的拆迁项目,不得先行施工。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六条 拆迁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依照拆迁户原有房屋使用面积为主,参照家庭人口状况安置住房。
对原住房紧张的(低于本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或大儿大女,老少三代同居一室和严重拥挤不便户等)在市区内安置(指拆迁建房)人均使用面积(含卧室、走道、过厅、厨房、壁厨间)不得超过8平方米;在偏远地区安置(指纯征地建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对原住房过宽的(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面积可适当压缩。
对原住房一般水平的,以不少于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或租赁等关系的,方可作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
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发出拆迁通知书时的正式常住户口为准。临时,非正常迁入的人口或空挂户口均不安置。但家庭成员中(指原有户口,并常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在校学习或在工作单位居住集体宿舍及劳动教养人员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安置去向可按下列渠道:
1.被迁户较多的由建设单位建安置楼统一安置。可将安置楼房交房管部门统管。
2.建设单位在拟建住宅楼中就地安置,被拆迁户按房管部门房租标准交纳房租。
3.建设单位可购买商品房安置,(产权属建设单位或交房管部门统管)或将所需安置经费、材料交被迁户所在单位或交产权单位建房安置。
4.上述办法安置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亦可调整出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安置。
5.有条件的也可以准许被迁户移地自拆自建。移地重建时必须由个人申请、按规划部门核定的地点、用地面积办理执照。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评价的80%发给移地重建补助费。严禁自己选点乱建或只拆不建向单位申请住房。
6.拆除合法经营个体户的连家店营业房,可在新建住宅楼房中就地安置,也可以移地调房安置。营业用房部分按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九条 被迁户在新建住宅楼中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房层次,凡一户分两套(含两套)以上者,应高低搭配。
第十条 市政建设项目居住房屋的拆迁,在安置上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扩大。需要迁移的工程管线,市政建设部门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产权主管部门,由产权主管部门自行拆迁,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拆迁租、典、借、换的房屋原则上是谁住安置谁,补偿费发给产权人。
正式阁楼的面积计算:阁楼楼面沿高在二米以上的全部计算面积,沿高二米以下的按50%计算面积。
拆除独户使用过道间可计算使用面积。公用过道不计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对被迁户的户口转移、粮食、副食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以及子女转学、转托等问题,当地公安、粮食、商业、教育等部门应该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拆迁各单位非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按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安置办法可选择下列各款之一;
1.由建设单位负责移地重建。
2.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安置标准将所需拆迁建费用,材料交房屋产权单位移地重建。
3.由建设单位以房屋与被拆单位交换产权。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市区内的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半工半农户房屋的安置办法:
1.拆迁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付给补偿费,由产权单位和农业户移地自行重建。农业户要求按城市拆迁户处理的或所在生产队不能提供重建土地的亦可按城市拆迁户的安置办法处理。
2.拆迁半工半农户的房屋,按照城市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办法处理。
3.拆迁农业社队和社员出租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一律不予重建,产权补偿和住户安置,均按照城市拆迁户的办法进行处理。
4.凡社队提供的建房用地、若为粮菜地,按照本市征地细则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凡按城市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补偿:
1.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包括院墙、水井等定附着物),由建设单位付给产权人补偿费。房屋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补偿费由拆迁办根据《拆除城市私有房屋补偿费评定标准》(见附件一,略),《定附着物补偿费评定标准》(见附件二,略),给予合理评定,由建设单位一次付给产权人。本项私房如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由房主自理,如房屋产权人不愿意作价处理,可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由建设单位按其原房屋补偿费评价的30%发给拆除损失费,逾期不拆者,仍按补偿办法处理。
2.临时安置拆迁户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临时周转期内增加的经济负担,由建设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拆迁户投亲告友自行找房周转的,以原合法的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壹元。
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以原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伍角给提供周转房的单位。
建设单位临时安置的周转房要按照房管部门公房租金标准收取。安置较远的补助交通月票费的增加部分。
3.拆迁房的搬家费,按其原合法建筑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发给伍角。
4.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拆迁户主要成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搬家等事宜,由拆迁办出具证明,被迁户的所在单位按出勤考核。
第十七条 城市私房拆迁户,其住房宽裕、另有房屋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本人志愿申请不要安置住房的,和压缩安置面积的,除按规定发给补偿费用外,可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增发20~3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对租、借、典、换的私房、安置现住户,而产权人没有得到安置的,其补偿费可按原房的评价提高20%。
第十八条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不能予以产权交换的,由建设单位安置拆迁户住房,对原房屋补偿按拆迁房屋补偿费评定标准(附件一)付给产权所有者。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如若产权单位同意另行建房安置住户的,其补偿费、材料指标交产权单位。标准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除公有非居住用房(或者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办法:
1.以房屋交换产权退赔的,按照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
2.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但没有条件以产权交换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的经费、材料给产权单位。
3.建设单位不提供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提供不得少于2倍最高不得超过2.5倍的经费材料给产权单位另行建房安置。
4.建设单位提供新建安置楼的经费和材料指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钢 材18公斤,木材0.02(成材)立方米,生铁6公斤,水泥150公斤。新建平房安置的经费和材料指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钢材0.22公斤,木材0.03立方米(成材),水泥17公斤。
5.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拆迁停业、搬家造成经济损失不予补偿,其生产、营业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但对居委会生产自救单位和个体户,由建设单位给予10天以内的全员工资补助,每天2~3元。
被迁单位大中型设施,固定装置所需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付给搬迁费,由被迁单位自行迁移。
6.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经市政府批准限期拆除的单位房屋不予补偿。
7.拆迁公共厕所、由建设单位负责重建或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将迁建费用付给环卫部门移地重建。原厕所由建设单位拆除。迁建费标准如下:
拆除不足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按40平方米计算,赔偿1.6万元(包括所有费用,下同)。
拆除4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赔偿费2.4万元。
拆除6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赔偿3.2万元。
拆除80平方米以上的,赔偿4万元。
材料指标按上列标准,由建设单位拨给。
建设单位付给环卫部门的赔偿费、材料,应用于重建厕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拆迁市区内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平房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楼房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70元。
2.拆迁农业户房屋,自拆自建的每平方米补偿20~25元。社、队统一复建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复建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费不得超过70元;农业户自行移地复建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原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
第四章 奖惩与调解仲裁
第二十一条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搬迁限期内,积极主动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奖一元,逾期每拖延一天每户罚一元。
第二十二条 对坚持不合理要求,逾期不搬,经教育无效,影响工程建设者,以及建设单位违犯本细则规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拆迁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拆迁仲裁试行办法》(见附件三,略)。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调解不成,由拆迁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拆迁仲裁机关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教育无效、蓄意刁难、拒绝搬迁、影响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部门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凡未经拆迁办办理手续,擅自拆迁者,除补办拆迁手续外,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加罚工程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金。
凡违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多发拆迁补偿费,应如数追回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五百元以上罚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贯彻本细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借拆迁补偿和安置之机,弄虚作假,私分住房、贪污受贿、勒索财物、侵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行政处分、经济或法律制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任何人均有权揭发、控告,拆迁办和司法机关都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拆除寺庙、教会房屋、文物古迹、古建筑以及外侨房屋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拆除范围内,如有埋墓,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如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宝藏等,必须事先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毁坏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本费由建设单位按提供的建筑面积或按拆除场地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以0.5元向拆迁办交纳。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私人建房,私人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市区、县城。解释权属市拆迁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一级建造师无在建证明要什么手续
相关个人及证件信息以及公司信息。
㈤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备案有什么区别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备案的区别在于:
一、登记性质不同。
1、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2、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二、审查登记部门不同。
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
2、房屋备案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三、目的不同。
1、房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房屋备案的目的是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证明扩展阅读:
关于房产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㈥ 农村房屋怎么开房产证明
(一)、农村房产证申请条件
首先是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的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需要的农户
(二)、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四)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准备好材料,房子建好后,就可以办理了。-------------上海菁英地产
㈦ 办房产证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房产证需要手续:
1.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原件。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如为现房,无此协议。购房发票复印件。贷款: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全款:房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如为现房,无面积补差款。
2.契税完税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房地产办理任何手续时,对于普通居民户口的个人,政府办事部门或者开发商所要求提供的户口本均是指“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
3.婚姻证明未婚:2015年开始不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但本人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注明“未婚”字样。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为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加盖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离异”字样。丧偶:配偶死亡证明及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丧偶”字样。
4、军人结婚证上登记的证件为军官证,现已退役或转业的,需要由原部队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军官证、现身份证为同一人证明,也可以直接换领身份证号码结婚证后提供复印件。
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1. 密封的申请表;
2. 住房销售合同;
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关于房屋房号、实测面积及房屋价格结算的确认函;
4. 验船表、房屋登记表和户口簿两份;
5. 特殊维修费用收据;
6. 契税缴纳或者减税证明;
7、买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 提交房屋共有的联合协议;
9. 银行的贷款还款证明。
㈧ 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多少本人办首套房证明,开发商非要组织机构代码
您好,请问您怎么联系,我这边也需要去武邑县开无房证明,可以麻烦您发个模板给我吗,谢谢
还有,需要带着什么证件吗?已婚的,谢谢
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怎么查询三无证明
你得截图出来 或者给链接啦